朱翊钧亲政之后,做了哪些事情?

  朱翊钧亲政之后,首辅张四维,继任后的内阁。下面趣历史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张居正卒,朱翊钧开始由自己总揽万机,继任内阁首辅的是张四维。由张居正临死前密奏而得任阁臣的潘展,因“秽迹昭著”,没有到任就被论劫而去。

  潘晟曾教授太监冯保读书,他的被斥,揭开了皇帝要清除掉曾经挟制过他的内臣与外臣的序幕。这时的内阁,有首辅张四维、次辅申时行和余有丁共三人。

  张四维在接任首辅前,依从张居正的意旨行事,不敢稍违。他接任首辅后,深知朝廷上下,颇不乐意于居正的专断。于是尽反居正所为,用以博取俘大宽厚之名,以求得自己地位的稳固。万历十年,亡月皇子生,九月颁诏天下。张四维乘时上书皇帝说:

  “今法纪修明,海宇宁谧,足称治平。而文武诸臣,不达朝廷励精本意,务为促急烦碎,致征敛无艺,政令乖并,中外嚣然,丧其乐生之心,诚宜及此大庆,荡涤烦苛,弘博惠泽,稗四海蒸黎,咸戴帝德,此固人心、培国脉之要术也。”

  朱翊钧对他的意见深表赞同。从此,雷厉风行的朝廷政令,又逐渐转向因循敷衍,纪纲废弛,政局一变。科道言官于是争相讦诋,居正在任时的专断诸事。

  这种现象的出现,颇适应朱翊钧“耻为臣下挟制”的心理,他要立威,实行独断了。这时,宫内的内臣如张宏、张鲸等颇知帝早已厌恶冯保。张居正死,冯保已失外援,于是亟思藉科道官之力,拔除冯保,以便取而代之。

  十二月初七,山东道御史江东之得内臣密告帝意后,先劫奏冯保门客徐爵,他说:锦衣卫指挥同知徐爵,以犯罪逃军负缘冯保门下,滥叨武职,擅入禁廷,为谋区测,应函行窜逐以清宫府。又说:吏部尚书梁梦龙,以银三万两托徐爵行贿冯保,得获此官职。帝罢梁梦龙官,下徐爵于锦衣卫狱严讯。后爵以罪论死。

  次日,江西道御史李植遂直接奏劫司礼监太监冯保,有当诛的十二大罪。帝见奏大喜说:“吾待此琉久矣!”于是下旨说:“保欺君蠢国、本当显戮,念系皇考付托,效劳日久,姑从宽降奉御,发南京闲住。伊弟侄冯佑等都革职发原籍为民。张大受等降小火者,发孝陵司香,仍将各犯财产,抄没入官。”

  冯保罢,籍其家,有“金银百余万,珠宝瑰异称是。”帝命张宏掌司礼监,以司礼监太监张鲸掌东厂。这样,冯保的势力全部除尽。冯保后痪死狱中。

  十二月初十,直隶巡按王国论劫冯保专政纳贿,即辅臣张居正病故,冯保令徐爵往索名琴七张、夜明珠九颗,珍珠帘五副、金三万两、银十万两。奏中又论劫吏部左侍郎王篆曾贿冯保银三万两、玉带十条,以谋取掌都察院,并乞罢斥。

  王国劫冯保,实际是暗指张居正贪贿有据。朱翊钧这时还止令王篆致仕,没有对居正下手。

  为时仅隔四天,陕西道御史杨四知首先论劫故太师张居正有欺君、蔽主、借奢、专权、树党、忘亲等十四大罪,朱朔钧得奏下旨说: “居正,肤虚心委任,宠待甚隆,不思尽忠报国。顾乃恃宠行私,殊负恩眷。念系皇考付托,侍联冲龄,有十年辅助之功。今已后,姑贷不究,以全始终。”至于依附居正的锦衣卫官庞清、冯听和居正家仆游七等则已拿送锦衣卫镇抚司拷问。仍谕“大小臣工,其奉公守法,各修职业,以图自效,不必追言往事。”

  其实,杨四知所劫居正的“欺君、蔽主、专权、忘亲”等都是朱翊钧自己所特许的,只是“潜奢、树党”,居正实难逃其责。不过,居正有十年辅理之功,他千方百计地“成君德、抑近侍、严考成、核名实、清邮传、核地亩”等,还是功在社樱的大事,是不可磨灭的。

  朱翊钧口头说,“不必追言往事”。可是从劫居正开始,不问是非轻重,大致凡是馈遗、贿赂或者与居正、冯保两人有亲密关系的官员,先后都被罢a,甚至连太子太保左都督蓟永总兵官戚继光也被认为是居正党。幸好兵科都给事中张鼎思出而主持公道,说继光有浙闽御楼之功,这才只令移镇广东了事。继光离蓟永,京师门户缺帅镇守。朱翊钧干的是自毁长城的蠢事。另一方面凡是受居正滴贬降础的官员,大多纷纷复官起用,死者给以优恤。这时,朝廷已无真正的是非,万历初政,涤荡无余了。

  万历十一年(一五八三年)三月初二,大理寺审讯居正家仆游守礼(游七)和锦衣卫官冯听后,向朱诩钧奏报。朱翊钧诏命夺居正赠官,子锦衣卫指挥张简修除名(其兄悠修先已被帝手批除名),令大学士潘最冠带闲住。游守礼论死,冯听、胡守元遗戍。

  三月初四,山西道御史魏允贞为纠正张居正的专断,上疏条陈救弊四事,一是公文武之用,阁臣不得干预吏、兵两部事;二是严科场之防;三是慎台谏之选;四是务战守之实。这时的内阁首辅张四维以魏允贞所指虽在居正,但他的主张涉及到内阁的职权,于是上疏请辞,并加奏辩说:

  “自成相建制内阁,赞理机务,百司之事,咸赖经画。相宗列圣,但视辅臣之贤不肖而任用废斥之,未尝因辅臣之有不肖而遂废其职守。今以臣之不肖,圣上使臣待罪内阁,百司之事与之审详定议,不特吏兵二部为然,然亦惟关系重大者耳。

  “今因前臣行私,而欲臣不必与闻吏、兵之事,臣良获优逸,将使主上日焦劳万机,与百司相酬应乎!此臣之职守不容不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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