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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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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事中不过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为从七品,另还有给事中(从七品)若干,各科人数不同,但六科的权力确实非常大。

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明清“谏言、监察”官职名

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到底是干嘛的 圣旨能不能下发执行得看它的脸色

  自从品官制度诞生后,从一品到九品十八级中,七品官在历朝历代都被称为“芝麻官”。可是在明代,就有一个七品的官职,但人们绝不敢将其称为芝麻官,因为上至皇帝,下至内阁大学士以至六部尚书,都对他畏惧三分,此官职便是六科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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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六科”就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简称,在中央机构中,作用仅次于内阁,六科设官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4年)三月,定品秩为七品。经过历次调整后,给事中的人员通常维持在58人左右。

  那么说了这么多,给事中到底是干嘛的呢?这就要从几个方面来说说它的具体职责了。

  一,处理诏旨章奏

  明代皇帝处理政务的主要方式,是下达诏令和批复中央及地方各部门的章奏。六科每日派员到会极门领取诏旨和批复的章奏,称“接本”。这些章奏须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无误,才能在五日之内抄送通政司下发有关部门执行,原件则送内阁留存。

  同时,给事中也有封驳权,皇帝下达的任何旨意如果存在不合理之处,六科给事中都有驳回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们认为皇帝的决策不对,完全可以将圣旨给怼回去。

  二,规谏皇帝,充任言官

  谏官制度自古都有,其主要职责就是议论政事,以备顾问,在减少朝廷政策失误方面,以及在约束君王的私欲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明朝继承了这种传统,并把谏官制度发展到了极致。而谏官这种上达天听的渠道被称为“言路”,因此给事中也被称为“言官”。

  明朝的言官势力很大,特别是到了万历中期以后,又出现了“风闻言事”的说法,言官们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弹劾朝中任何一位官员。其权力之大让那些高官显爵们十分忌惮,生怕有什么把柄落在他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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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与议政

  六科给事中的议政范围很广,包括研讨军国大事,选拨高级官吏,裁决重大刑狱,等等。《明史·职官志》中对六科给事中的记载是这样的:“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裁决,六科皆预焉。”这些七品给事中以低品身份参与高层级的官员议政,往往能牵制高级官吏,以平衡朝中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力量,保证朝廷决策的可行性。

  四,考察官吏

  明朝对官吏的考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上制下,由吏部、都察院进行考核,称“考察”或“考满”;另一种是以下制上,由科道纠劾。六科给事中是以下制上的主力军。一般情况下,吏部会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但同时也要给事中们负责把关,并通过实际调查为吏部提供依据,只有通过吏部和给事中的共同考核,才能对官员进行评判。

  除了以上这些职责外,六科给事中还有其他差事,如乡试充任考官,会试充任同考官,殿试充任受卷官。明初时,六科给事中还经常被派往地方巡视,监督地方官员施政情况等等。

  通过以上可见,给事中在明朝国家政治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有明一代对六科给事中的任用都非常重视。明初至天顺、成化间,六科给事中的选用不拘一格,只要符合刚直敢言,不管是进士出身,还是举贡、监生皆可以担任此职,甚至还有平民百姓跻身六科的。

  尽管六科给事中的品秩不高,相当于地方上的知县,但是仕途却很广阔,升迁也很便捷,非其他同级别官职所能比拟,在很多明代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六科给事中都是连升几级,甚至一下从七品跳到三品的都有。

  六科在明代是一个很活跃的机构,他们位卑而职重,又是皇帝近臣,因此都有很好的进取心,他们的身份与文化素养,使得他们具有较清醒的头脑,许多人又曾在中央和地方做过官,对社会和民情有比较真切的了解。这些六科给事中们有不少敢于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在政治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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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督体系中都察院、六科给事中、监察御史管辖的范围有什么不同

  明朝监督体系十分完善,而且显得十分复杂,都察院、给事中、监察御史等官职乍一看好像管辖的范围都差不多,有些难以分清彼此的权责,他们都是起到一个监察的作用,究竟有何区别呢?下面就以财政的监察为例来向大家展示他们之间的区别,财政因为是利益所在,所以对其的监管肯定是非常严格的,因此以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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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都察院的最高官员是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等官职,都御史官职是比较高的,可以与六部尚书同起同坐,不仅可以监督官员的财政状况,而且如果官员陷入了什么经济违法行为,都御史也有较大的权限插手其中。在发生比较重大的经济案件时,都御史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的官员进行议决,其建议也占相当重的分量。

  都察院中,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如果说都御史等正官是坐堂官的话,这些监察御史就要到全国各地去跑了。明朝将全国按照省份划为十三道,每省派遣官员进行考察。监察御史和都御史一样,也有监察官员的职责,无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监察御史都可以监督、察举,不过他们并没有直接审查的权限,只是通过奏折或面陈的方式上报给朝廷。除此之外,他们还要监管光禄寺的钱粮出纳账簿,检查是否有侵吞的现象,最后,监察御史还可以参与官员经济政策的审核。这些是监察御史对中央的监管。

  十三道监察御史由中央派往地方,又可以分为专差和按差。所谓专差就是专门针对地方的财政情况进行监督,按差就是指代替天子监督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不要小看了财政监督,虽然只有一项,其实十分琐碎与繁杂,包括盐、茶、马政、漕运、关税、屯田等。与之相比,按差又被称为巡按御史,其出巡时间不等,除了考察财政之外,还负责监察弹劾当地官员。如果发现当地官员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就可以立即上奏报告中央。虽然巡按御史不是长久任职的官,但是权限过重,当地官员也不敢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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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六科给事中是指在六个部门下,也就是“吏、户、礼、兵、刑、工”下各设一个给事中部门,各部门设置的人数不等,通常在十人以内。这些人不对任何部门负责,只对皇帝负责,给事中除了对满朝文武百官都有监察和弹劾的权力之外,还有参政议政的权力,也是给事中与御史的最大区别。因为设在六部之下,因此六部涉及的范畴给事中也有权限管理,例如户部的给事中可以对当季钱粮的征收情况进行考察,因为这是作为官员政绩的一部分,工科给事中要对各式衙门建筑的费用进行评估和查核。给事中对中央部分的财政监管主要就这两个部门,其他部门也或多或少管一些,但不如这两个部门权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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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以及六科给事中虽然都具有财政监督职能,但是去各有侧重。都察院范围最广,负责纠察全国官员,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内官员,对都察院负责。都察院主官在中央,主要负责中央,最高长官都御史官职较高,有审案的权限,下属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但在地方职权却很大,主要通过奏折向皇上报告违法乱纪以及经济犯罪行为。六科给事中设在六部之下,对皇帝直接负责,对于六科起到一个直接监管的作用,在经济方面户部与工部的权限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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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给事中与监察御史的职责是什么 两者间有什么联系

  说六科的工作较多是针对六部,臂如说,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到朝廷赏赐开支相当之大,而每一次赏赐后就要到户部再去领取,有时甚至一为赐还没结束,而赏赐钱财就不够了。这很像我们老百姓送礼,本来要想送10元等财物到宫殿里来,存放在手头,一且要赏赐了,马上就可以取到。但这个色分人情礼,一掏钱包忽然发现只有500元,你总不能说:“对不起,我到银行去取了来给你,”这多丢脸!为此,洪武皇帝就叫户部即财政部从国库中拖一些大明宝妙的话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户部管钱物的,拿到了宫中来了,叫谁来值守这些财物呢?还叫户部的人?不行,那太容易舞弊了。朱元璋就叫上户科给事中和礼科给事中相继去看护值守,每年年底再由户部去统计、盘点,且规定以此为常例。这样就做到了管钱物的不管出入,管出入的不管盘点统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实际上起到了互察的作用。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六科给事中并不限死监察范围,有时户科给事中可能要管起兵部的事务,工科给事中可能要管起刑部、礼部的事务等,不一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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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譬如铁武二十八年(1395),工科给事中陈洽等人向洪武帝上奏说:“有的朝廷大臣犯了重罪,因为皇帝陛下您的大恩大德,他(们得以宽宥,仍与我们一起上朝;但无论如何这些犯了重罪的大臣再也不应该仍站到自己原来的上朝班序行列里,而应该叫他们另外站出去,这样才能对违法犯罪者有所惩我啊!”朱元璋一听,觉得讲得十分有理,马上下令:让那些犯了重罪又被宽宥的大臣在上朝时站到八品、九品的上朝班序之后。其实给事中的监察范围何止这些,他们还可以越出自己的“六科范围”,管起另个监察系统都察院,甚至有时还能将都察院的领导给扳倒。洪武三十年就曾发生过这么一件事,署佥都御史邓文铿、刘观、景清等人在一个奏本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后,突然想起那本子上有差错,于是3人带上都察院的图章跑到六科办公所去,将上面的错误给改了过来,并重新加盖了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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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知刚好被值班的给事中给逮着了,这还了得,马上上奏给皇帝,朱元璋下令将邓文铿等3人逮捕下狱,后3人被贬黜到陕西去监察茶马。六科给事中有时还接受皇命,充当皇帝钦差,巡抚地方,甚至还干起清理军伍军籍等监察御史的工作。譬如洪武十六年(1383),给事中潘庸等一行人就曾接受朱元璋的旨意:“分行天下都司、卫所,清理军籍。”洪武十九年,河南等地发生水灾,给事中宫俊、御史蔡新接受朱元璋委派,前往河南“检核被水人民,有赈济不及者补给之”。

  由此看来,六科给事中与监察御史的职责有着很大的重叠,几乎无所不察。尽管他们品秩都很低,被他们监察的官员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比他们的官位要高,但因们有着“稽察六部百司”的权力,又处于皇帝近侍的位置上;所以其监察功能十分强势,可视为大明帝国中央朝廷的第二道监察防护大堤。创设以通政使司为主干的集谏官和监察于一体的宫廷内外通政渠道朱元璋创造性地构建了独特的大明帝国官僚监察系统中第三道监察防护大堤,那就是以通政使司为核心的宫廷内外通政渠道。

  通政使司创立于洪武十年(1377)七月,机构设置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1人,正五品;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掌出纳诸司文书、数奏、封驳之事”。通政使司官制创立时,皇帝朱元璋特别注重其职官人选,找了一大圈都没能找到合适的,后来突然想起了刑部主事曾秉正应天府尹(相当于首都南京市长)4仁或许能胜任这类新型职务,但他们都有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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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秉正刚刚被委任陕西参政(相当于陕西省副省长或省长助理),只是他人还没离开南京,于是朱元璋马上令人去将曾秉正与刘仁叫到皇宫里,当面子以训示:“联决定新设一个官僚衙门,叫通政使同。自古以来国家政治的变乱萌发于言路的壅蔽,一旦言路壅蔽了,奸佞小人就会乘机要奸。所以说国家要治理好,就必须要设立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今朕任命你们官职,其名为通政’。打个比方吧,国家政务就好比是水,一定要经常性的通畅而无壅堵,所以联任命你们任职的这个官衙就叫做‘通政使司’,你们的官名就叫‘通政’,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无隐蔽,当引见者无留难,毋巧言以取容,毋苛察以邀功,毋谗间以欺罔,公清直亮,以处厥心,庶不负委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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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要求他们:“你们要根据朕的谕旨命令来对照规正百官的言行,要将那些被隐蔽或深藏的事情及社会普通民众的小事都能及时上报上来,让朕知道;还有应当奏请朕拿主意的,你们就不要有什么顾忌;应当予以驳正的,你们也干万不要随声附和;应当向朕汇报的,你们千万不能隐瞒;应当引见的人,你们也不能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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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期间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包括哪几项

  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置了六科给事中,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个机构互不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辛卜阀、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大体上与御史相近,但是更加专门化,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当严格,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重视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来亲自定夺。可见,明朝统治者对这个机构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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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科给事中的执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封驳奏章与注销案卷。所谓封驳,是指负责文书审核的机构对朝廷诏令及臣民奏章,认为有违失或不当时,有权对之进行封还驳正。《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六科》载:“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顾炎武曾说:“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所谓注销案卷,是指六科对各行政机关依旨所处理的事务,稽查相关的案卷文件,查验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如发现有稽延迟误的的情况,则对之进行参奏究治的一种制度。封驳的作用主要在于驳正六部处事中的违误不当,而注销的主要目的则在于纠举六部处事中的拖延积压。二者实际上是互为表里。六科给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对于地方政务也有稽查权,“在外司府衙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写底薄,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六科注销各部案卷的工作,对国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员的考核所起的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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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谏诤与弹劾,明代六科给事中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是谏诤皇帝。是指言官对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进行规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体制,自洪武十三年废除宰相之后,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权则完全集于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权的程度达到了顶峰。就皇帝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皇帝居于“统”和“治”的双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临亿兆”,代表国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纲独断。国家政令由皇帝发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君主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政事休戚相关,关系至为密切。

  所以明代给事中作为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君主进行谏诤。明代的六科给事中,虽沿袭唐、宋旧制,职掌言谏封驳,但自永乐、宣德以后,给事中也逐渐拥有了纠核权,弘治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职权明确予以了规定。《大明会典》记载:“凡两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官吏的弹勤,虽然对象稍有不同,但权限并无多大差别。就弹劾权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样有有露章面核与封章奏核两种。因明代六科的本职在于监察中央机构,纠举六部的违法失职,所以会典规定给事中弹劾的对象,在中央则是两京大臣,在地方则是方面等官。

  建议政事是指科臣对于国家政事所拥有的建议权。明代的给事中掌“出纳帝命,封驳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给事中对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为了解,所以明朝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明代给事中建议政事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举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休戚,任用考核官吏,增减裁并机构,厘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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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六科给事中官品只有七品 但在朝廷上的威望和权力却很大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明朝各大机构进行了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三大最高权力机构(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全部被裁撤,原先隶属于中书省的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直接置于皇帝监管之下,成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各部置尚书(正二品)一人,总管本部政务,下有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为尚书之副。

  除了六部之外,明朝还有个与六部名称相对于的机构,那就是六科(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六部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许多人就会想当然的以为六科应该是六部的下属机构,而事实上,六科与六部不存在任何组织关系。

  六科属于监察机构,但它既不从属于六部,也不从属于都察院(全国最高监察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机构。六科中的每科设一名给事中(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从七品)各一人,以及一般的给事中四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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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给事中的品级很低,但在朝廷上的威望和权力却很大,即便是像尚书、侍郎这样的高官,对待给事中也往往毕恭毕敬,不会拿他们当普通小官来看待。给事中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他们控制着朝廷文件的往来,每科专门负责监督与其对应的部的文件,比如兵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兵部的文件往来。通过通政司或是通过由宦官任职的文书房呈给皇帝的奏折都有副本供给事中参阅。当皇帝批复这些奏折后,会将奏折交给相应的给事中,再由他们转而知照相关的各部。六科保存谕旨送交的记录,并视情况决定各部必须回复的最后期限。在这一整套流程中,给事中随时可以行使封驳、科参的特权,否决皇帝的奏折、谕旨,或是各部的报告,理由是它不合规定的格式,或是内容不明智。

  明末大儒顾炎武在他的著作《日知录》里这样写道:“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从这段话中就可以看出给事中这个七品官在朝廷中的地位有多牛,连六部尚书这样的正二品大官看到他们也是心里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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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给事中的主要职责是编排和斟酌他们认为不合适或是不合规的文件。如果该文件经过皇帝或是上奏者仔细思考,给事中一般不会坚持对这些文件施加影响。

  此外,六科给事中也有权参加对国家大事的讨论。如果他们认为朝廷制定的政策在某些方面不合理,往往会直接提出意见,或是会与都察院御史合作,以群体的方式共同对朝廷施加压力。因此,六科给事中虽然品级很低,但其政治地位极为突出,对朝廷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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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六科给事中简介 明清的历史是什么样的

  六科给事中,明清“谏言、监察”官职名。源于给事中。

  历史沿革

  明代

  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事中不过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为从七品,另还有给事中(从七品)若干,各科人数不同,但六科的权力确实非常大。“封驳”:即是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科抄”,“科参”:即是稽察六部事务,及“注销”: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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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给事中不仅能够稽查六部百官之失,另外诸如充当各级考试参与官,廷议、廷推这些只有各部堂上官才能参加的活动也要由这些只有七品的官员参加,由此可见其职权之重。

  六科都左右给事中员缺,乞选各科年深者以次升补。英宗谓吏部臣曰:给事中乃近侍之官,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慝,举得言之。况都左右给事中为之领袖,非识逢大体者不可畀也。固乃欲循资而用之,不亦舛乎?此都科不循资俸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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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元年(1723)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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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明代给事中不仅能够稽查六部百官之失,另外诸如充当各级考试参与官,廷议、廷推这些只有各部堂上官才能参加的活动也要由这些只有七品的官员参加,由此可见其职权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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