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犯哪种罪会判死刑?
2014-03-03 18:26:25

  临刑关怀让法律“诛身”让人情“诛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古代法律并不是与“情理”无关或对立的。

  对于死刑犯而言,在法律诛其身之前,古人还重视一个“诛其心”的过程,所谓“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也叫“临刑关怀”。让其认罪伏法。

  《唐律》号称“一准乎礼”;南宋法官也认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在调和“法”与“礼(人情)”的关系中,古人还强调了法律之外的伦常、息讼、恤刑、人情等方面的原则,这些原则直接影响到死囚最后几个月或几天的待遇优劣。

  伦常方面,汉朝的法律有“听妻入狱”的规定,即对娶妻无子的死囚犯,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再行刑。“听妻入狱”被公认为古代悯囚思想的一个亮点。虽不能说此立法的用意是出于保障罪犯人权,但于伦常角度,有利于维护“五伦”中的“父子”之伦,客观地保障了社会安定,不失为好事一桩。但以现代人的观念来看,这种做法对于死囚妻子生下的孩子来说,也是十分残忍的。

  恤刑方面,为了防止滥杀,古代除在死刑审核程序上严格把关外,还有其他的规定。如汉景帝时曾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等(死刑犯),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遇到战争或特殊历史时期,青壮年死刑犯亦可免于执行,给他们上战场杀敌立功以求得到宽恕的机会。如汉初猛将英布就曾是十恶不赦的死囚,《水浒传》里的宋江武松等人都是杀人重罪,以死囚身份刺配充军的。

  人情方面,除顾及伦常外,还有息讼的考虑。如通过让罪犯亲属在执行前与死刑犯见面,“听亲戚辞决”,还当众“示以犯状”,若遇到死囚翻供,会立即终止执行。这样做,既可安抚罪犯将死的暴戾之心,又可让家属心悦诚服,消除他们再讼的隐患。如在元杂剧《窦娥冤》里,刽子手在行刑前问:“你如今到法场上面,有什么亲眷要见的,可教他过来,见你一面也好。”后果真让窦娥与蔡婆见了最后一面。

  另外还有“最后一餐”,即“断头饭”,特点是死刑犯有任意选择吃什么的权利,但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是走样了的,死囚说了并不算,而是由狱卒随意安排,但饭食肯定要比平时的牢饭丰盛许多。

  对死囚的“临刑关怀”,一方面体现了对将死同类的某种文明,一方面还有迷和祈求宽恕的意思:死囚接受了“关怀”,意味着与执行方达成了某种媾和,死后不会变成怨鬼报复执行人,同时也表示死囚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接受了对自己的惩罚,使得执行死刑的过程更为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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