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与核准制度有关
2023-05-09 14:21:30

  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除了古人的思想观念和劳作规律外,核准制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核准制度是指由于古代交通落后,死刑核准过程耗费时间较长。在两汉和魏晋时期,地方官员对一般案件拥有最终处决权,不必上报朝廷进行核准,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涉及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然而,在南北朝的北魏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朝廷开始对死刑案件进行管理,并规定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两道手续,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死刑复审是指在审理完结后,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并请求皇帝核准。到了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正式收归朝廷,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只是复审的衙门略有不同。隋唐时期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时期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并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时期,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并增设了朝审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向皇帝奏请批准执行,也被称为“勾决”。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能执行死刑。隋朝规定,死刑执行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称为“三复奏”。唐朝除了“三复奏”,对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而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了宋朝,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规定只对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而各地的死刑案件则无需复奏。明朝时期规定,不论地方还是京师,一律实行“三复奏”。清朝从顺治十年开始规定,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无需执行。然而,由于死刑复奏案件过多,乾隆皇帝乾隆十四年颁布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而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正如上述所述,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都必须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由于古代交通不便,从地方将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然而,“秋决”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也方便朝廷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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