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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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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称号有侯和伯。西周灭商后,因其国都远在西北,不利于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统治商代后裔,便大规模地以封地连同居民分赏王室子弟和功臣,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有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和力役、维护周室安全的责任。春秋战国时,适应中央集权的郡县制逐渐取代分封制。秦始皇统一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建立了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此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的事例,但性质不完全相同。

分封制

分封制——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

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是什么?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一:分封制(一)。

  前提。武王伐纣,西周建立。

  (二)。目的:巩固周的统治,以藩屏周。

  (三)。内容:1.周天子将土地封给: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周天子2.被分封诸侯的义务:服从,纳贡,提供军赋力役。3被分封诸侯有权在诸侯国内实行再分封。在诸侯国内可设官员,建立武装,征赋役。

  (四)。主要封国:主要王族:燕鲁功臣:齐先代贵族:宋

  (五)作用:1:起初起到加强统治,稳定秩序的作用(周享国800年)2:后期:诸侯争霸,王权衰微,分封制逐渐瓦解。

  (六):春秋末期分封制瓦解:原因:经济: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政治:诸侯国强大王室衰微表现:田氏代齐,周郑交质,楚王问鼎。

  二:宗法制

  (一):含义: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利,维护政治联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典型制度。

  (二)来源: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

  (三)目的:巩固王权,巩固父系家长制在本宗族中的地位,是分封制得以延续的基础。

  (四)基本内容:1按血缘关系划分大宗小宗。2大宗小宗关系:(1)血缘上:兄弟(2)政治上:君臣小宗必须服从大宗。

  (五)实质: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利。

  (六)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七)影响:1宗法制是西周最重要的政治制度2保证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3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团结。4对封建政治的影响(皇位继承)5对社会生活影响(等级观念,重视人情)

  (八):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分封制是分配权力的制度,宗法制是分配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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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的起源及分封制对中国古代君主制度的影响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分封制的起源:

  分封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分封制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古代中国的“天子”将土地分给亲属或功臣,所封之地称为“诸侯国”、“封国”或“藩国”等等,统治封地的君主被称为“诸侯”、“藩王”等等。

  为了维护统治,分封制规定,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治理诸侯国,保卫国家。同时,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作战等义务。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森严等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秦始皇大一统,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汉初又兼采之,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制,其性质不全相同。

  分封制的影响:

  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但后来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通过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盖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周文化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2.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控制。周朝开发边远地区,扩大统治范围,并逐步构织出全国的交通网络。

  消极影响:

  1.西周后期,随着诸侯国的日益强大,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春秋时的楚王问鼎,是诸侯国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春秋战国时期。大国兼并小国,同姓国也彼此战争,周天子都管不着,战国末年,周王室完全丧失了分封大权。

  2.周天子具有至尊权威,国家政权也逐渐由松散趋向严密。不过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随着诸侯国势力的日益壮大,到西周后期,王权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坏。

  通过这种“分封制”周天子与诸侯关系是一层接一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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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诸侯分封制: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建立了

西周灭商后,奄有东方及江淮之地,疆域空前广阔。为了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在全面比较了夏商的国家制度,尤其是商朝的体制后,武王采纳箕子的建议,决定实行“封土建国”方略,这种宗法制度古时已有,至武王时才完全确定下来。即按疆土距京城的远近,依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全国为若干个侯国。把土地及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在灭商大业中做出了贡献的姬姓亲族和有功之臣,以镇抚各地。

其分封原则是:同姓和重要的同盟异姓侯国,分封在原殷王畿内或其重要属国地区,作为王室的藩屏,肩负着保卫周的安全;投降的殷贵族,留居在周贵族的采邑之间,便于监视;降周的殷商属国多被迁至周人势力的外围,置于接近戎、蛮的边境地区,利用他们作为抵御异族入侵的第一道防线。

在这些封国中,比较重要的如封武王师尚父于营丘(今山东临淄北),建立齐国,作为控制东夷诸部的重要力量;封成王弟叔虞于唐国故地(今山西翼城),建立晋国,以加强对河东戎、翟诸部落的控制;封召公奭长子于蓟(今北京市西南),建立燕国,以控制燕山南北及辽西一带的戎、翟部落;封“汉阳诸姬”在汉水东岸,建立申(今河南南阳)、随(今湖北随县)、唐(今河南唐河)、郧(今湖北安陆)等姬姓小国,以控制荆楚及江汉地区的其他少数族部落;追封太王长子太伯及次子仲雍在太湖地区,建立吴国(今江苏苏州),使周势力扩展到江南一带。

各诸侯可以拥兵,但必须随时听从天子调遣,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定期向天子纳贡、朝贺;允许封侯世代承袭,并可在封国内分封卿、大夫、士,即诸侯国君之臣。卿、大夫也可再将自己的一块势力范围分给士。士下面就是平民和奴隶了。士是统治阶级里地位最低的一级,但却有权力控制平民与奴隶。显然,诸侯虽有管理自己的领地,分封其他阶级的权力,但必须忠于天子,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缴纳贡赋、随王祭祀等义务。天子对诸侯享有赏罚予夺之权,对封国中分封的卿大夫也有权过问。毫无疑问,武王实行的封邦建国方略,相对于商朝那种原始小邦林立的现象来说,显然是一个进步。它有统天下于一尊的意义,在一定时期内加强了周王朝统治的作用,维护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一等级序列的礼制。

西周的分封制,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社会达到了顶峰。

西周的分封,在武王时即已开始,但大规模分封是在成王及康王时期。

周朝经过两次分封,全国范围内的诸侯数量达到了800多个。

周王朝疆域辽远,为了统治的需要和威镇诸侯,西周王朝建立有一支强大的军队。

西周王朝的军队主要有成周八师、西六师、殷八师,以保卫全国。西六师驻守在宗周,拱卫丰、镐之地,以保卫西周王朝的本土。殷八师驻守在殷商故地,主要是对付殷人和东夷。成周八师驻在东都雒邑,以保卫成周。这样东可以镇守东方的广大地域,西可拱卫宗周,南可以威服淮夷,北可扼守幽燕。

周王通过这些措施,就把治理全国的权利,牢牢地控制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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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的诸侯争霸:西周分封制带来的可怕恶果

  诸侯争霸是发生在春秋时期的一起重大的政治事件。古代曾有“春秋五霸”之说,五霸的一般说法,是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庄王。但宋襄公并未能称霸,而争霸的大国还有吴、越,于是对“五霸”,其说不一。争霸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齐桓公称霸。春秋时期首先称霸的诸侯是齐桓公,所谓“称霸”,就是因势力强大,而为中原诸侯的盟主,并得到周天子的承认。

  齐在春秋前期,已是东方的大国,疆土“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今山东临朐),北至于无棣(今山东无棣)。”负山面海,有鱼盐之利。但在齐襄公(前697—前686年)时,由于政治黑暗,剥削残酷,阶级矛盾一度尖锐。齐襄公死,其弟桓公继位,任用管仲为相,进行改革,国势日益强盛。公尤前664年,山戎侵燕,齐桓公率军北伐山戎,保卫了燕国。前622年,狄人侵邢(河北邢台),齐桓公又救邢,并把邢人迁到夷仪(今山东聊城),另筑新城以安置之。公元前660年,狄人又侵卫,杀卫懿公。齐桓公救卫,将卫的剩余人口迁到楚丘(今河南滑县),使卫存在下来。齐桓公的救患扶危的行动,得到一些诸侯的拥护,威大增。

  这时,南方的楚国强盛起来,不断北侵,兼并了许多小国,又连年伐郑,威胁中原。公元前656年,齐桓公率齐、宋、陈、卫、郑、许、曹之师伐楚,与楚军对峙于陉(今河南偃师),双方互不相让。后齐、楚订立盟约,都撤回军队。齐桓公这次出兵虽未与楚作战,但却打击了楚国北进的锋芒,暂时消除了楚对中原诸国的威胁。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今河南考城东)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天子也派代表参加。从此齐恒公成为霸主。得以挟天子以令诸侯。前643年,齐桓公死,齐国逐渐衰弱。

  (2)晋文公称霸。晋国原是汾水下游的一个小国,到春秋前期,逐渐强大。《韩非子·难三》曰:“(晋)献公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就是兼并了许多小国和戎、狄部落,疆域已扩大到整个汾水流域。献公晚年,因废嫡立庶,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公子重耳在国外流浪了19年。献公死后,重耳回国,在大臣狐偃、贾佗等的协助下,采取了一些整顿政治、经济的措施,主要有“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稼穑劝分,省用足财,”以及“赋职任功”,“举善援能”等。经过这番整顿,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发展,国家富强起来。

  这时楚国又一再向北侵犯,鲁、郑、陈、蔡等国先后归附于楚。公元前632年,楚围宋,宋向晋告急。晋文公率军救宋。晋军为避开楚军的锋芒,在未开战之前,主动退军“三舍”。至城濮(今河南濮阳西南),晋文公会晋、宋、齐、秦军,大破楚军。这就是著名的城濮之战。战后,晋文公又大会诸侯于践土(今河南原阳),与会的有鲁、齐、宋、蔡、郑、卫、莒等国,天子派代表参加会盟。盟约规定:“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晋文公成为中原的霸主。

  (3)楚庄王称霸。楚是江、汉流域的一个蛮族国家,西周时,活动在丹阳(今湖北秭归)一带。公元前689年,始建都于郢(今湖北江陵纪南城),并逐渐强大,兼并了附近许多小国。楚庄王(前613—前591年)时,孙叔敖为宰相,整饬内政,兴修水利,国势更加强盛。公元前606年,楚庄王率军至雒邑的郊外,周定王被迫派人为他举行慰劳欢迎之礼,庄王“问鼎小大轻重”,表明了他有灭周的野心。前598年,楚围郑,晋救郑。次年,晋、楚军战于邲(今河南郑州市东),晋军大败。前594年,楚又围宋,宋向晋告急,晋畏楚而不敢出兵。从此,中原各国背晋向楚,楚庄王成为中原的霸主。《韩非子·有度》曰:“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死,楚势渐弱。

  (4)吴、越争霸。吴、越都是长江下游的国家,吴都于吴(今江苏苏州),越都于会稽(今浙江绍兴)。春秋中期,晋楚争霸时,晋曾联吴以制楚,吴的国力也日益强大。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和楚亡臣伍员率军伐楚,楚军大败,吴军直入郢都。这时楚得到秦的救援,越国又乘虚攻吴的都城,吴被迫撤兵。阖闾死,子夫差继位,于前494年伐越,败越于夫椒(今江苏吴县太湖中山),围越王勾践于会稽。勾践求和,请为属国。前487年,吴筑邗城(今江苏扬州)于江北,又开邗沟,联结江、淮,通粮运兵,大败齐兵于艾陵(今山东泰安)。前482年,又与晋、鲁的国君及周天子的代表会盟于黄池(今河南封丘)。因当时越王勾践已进攻吴国,夫差让霸主与晋定公而回师吴国。公元前473年,越再伐吴,夫差战败自杀,吴亡。

  勾践灭吴后,成为江、淮下游最强大的国家。他率师北上,与齐、晋等诸侯会于徐(今山东滕县),成为霸主。

  诸侯争霸使得整个国家兵连祸接,没有宁日,给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奴隶带来更加深重的灾难。这使得日后奴隶们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日益高涨,动摇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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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分封制,西周分封制和欧洲分封制的差异有哪些

  今天就对西周分封制和中世纪欧洲的采邑制做一个对比,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一样:

  西周分封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周天子的统治。周武王定鼎天下之后,当时的条件无法对广袤的领土进行有效的统治,就把若干土地及土地上的奴隶和平民分封给诸侯。西周这样做,就是希望通过受封的宗亲功臣等奴隶主贵族在各地建立诸侯国,作为中央的政治和军事屏障,拱卫周王室。

  欧洲分封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附庸制),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采邑制),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

  (2)爵位继承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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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分封制配合了宗法制的施行,明确了诸侯爵位继承采取嫡长子继承制,但是非嫡长子的诸侯子孙降一级获得一块封地,地位不至于一下从诸侯子孙变成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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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也是采取了类似的长子继承制,但是欧洲部分国家强调的是长子的绝对继承权,非长子的诸侯子孙除了去军队或者修道院就只能当平民。从执行上来说,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获得了有效的实施,诸侯的爵位传承需要获得天子的承认;但是欧洲的长子继承制执行的并不到位,实际上不仅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个欧洲长子继承制与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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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效忠关系存在差异:

  西周分封制确定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是天下所有诸侯的效忠对象;欧洲分封制里面,诸侯只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有效忠关系,并不会跨级效忠国王。

  (4)贡赋制度的差异:

  西周分封制的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总体来说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欧洲分封制的诸侯贡赋更像是租税,类似地主之于佃农,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总的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西周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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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二者主要内容是什么

  西周王朝为了有效地控制广大被征服地区和部族,在总结前朝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宗法制与分封制为核心的一整套系统而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但是中学教材对西周这两项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介绍的非常简略,学生难以深刻理解西周政治方面的情形。故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了本文,简要介绍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二者间的关系。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家长制,是一种以父系血缘的亲疏和嫡庶来确定继承关系和名分的制度。西周时,宗法制逐渐完备定型,其主要特征是嫡长子的继承制和余子的分封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大宗与小宗的区分。具体情况大致如下:周天子是姬周族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诸子分封为诸侯,为小宗。在诸侯国内,每世诸侯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是为诸侯国内的大宗,其余诸子被封为卿大夫,为小宗。卿大夫在其采邑内亦为大宗,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余诸子被封为士,为小宗。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不再分封,为平民。简而言之,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到士,大宗是始祖的嫡系子孙,小宗则是始祖的庶子、庶孙。在宗法制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于大宗,受大宗的治理和约束,周天子则是天下大宗。

  分封制实质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政策,即用本部落联盟的贵族去统治被征服的其他民族,最早出现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西周建立后,面对空前扩大了的疆域,在交通非常不便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广大地区的统治,周武王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分封制,把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古代帝王之后,让他们去建立诸侯国,以拱卫王室。武王死后,其弟周公旦在东征平定武庚、管、蔡之乱以后,又一次进行大规模分封,扩展周的统治范围。此后历代周王陆续又有所分封,但规模较小。大体来说,在周初分封的诸侯中,以同姓贵族为主,其中又以文王、武王的直系后裔最多,他们多被分封到重要地区。按规定,受封诸侯要对王室承担戍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等义务。除此而外,诸侯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均由诸侯自理,所封之地可世代相传,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依照天子分封的形式,将分得的土地和平民、奴隶再分封给子弟和属下,受封者称为卿大夫,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有权以同样的方法分封其子弟或属下,受封者称为士,封地称为食地。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其下不再分封。这样,等次分封的结果形成了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组成的各级封君,他们像金字塔一样,压在广大平民和奴隶身上。这些大小封君有严格的尊卑等级,周天子是其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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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相互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层次,性质不同。宗法制存在于宗族内部,以宗法血缘共同体为前提;分封制存在于国家内部,以国家这个政治地域共同体为前提。

  另一方面,宗法制与分封制又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具体表现为:

  第一,分封制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在宗法制的指导下进行。宗法制确立了宗族内部亲疏、等级和世袭的关系,这为周天子进行分封提供了重要的分配原则和依据。周天子正是以姬姓大宗的身份对“得自于天”的土地和权力进行再分配,而姬姓贵族则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别得到大小不等的权力与土地。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国家的超血缘性质,周天子在分封同姓诸侯的同时,也分封了少量的异姓诸侯,但周王室通过联姻使自己与这些异姓诸侯形成甥舅亲戚关系,以加强二者间的联系。

  第二,宗法制依凭分封制获得迅速的扩散。周族原来主要聚居在丰镐、成周,故周族宗法的覆盖面,在大分封开始之前,一般不超出这些地区。但是,随着分封制的推行,周王朝国土面积迅速扩大,包括了今天河南、山东、陕西、河北、山西、湖北、辽宁、江苏、安徽、浙江等省,在政治上形成了对西周中央政权强大的藩篱屏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等于扩大了周族和再生了一大批周族。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分封制,仅靠宗族的自然扩张,绝无可能短时期内就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区域里出现如此众多的以国为氏的姬姓宗族。由周分封的异姓诸侯,以及由这些诸侯发生的种种影响,同样在具备了政治藩屏作用的同时,也传播了宗法制度,例如姜姓齐族对整个胶东半岛地区的姜姓古国实现“周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宗族分化受到政治分封的刺激而加速进行。在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宗族的分化主要基于自然的原因,如婚姻的需要、人口的增长、生活资料的波动、环境的改变等,故分化的过程极为缓慢。分封制的推行作为一种强刺激,使得宗族的分化加速进行。被嫡长子继承制排出于王位继承圈以外的众王子弟,获得了新建诸侯国的权力,他们不仅从分封中得到了土地、人口和其他物质财富,更得到了在一般宗族分化过程中绝不会出现的各种政治特权,这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此时的宗族分化,不仅出于自然的进程,还包括了对政治权力的追求。但分封制在推动宗族快速分化的同时,也使子族与母族之间、子族与子族之间的血缘纽带日益松弛,成为宗法制在全盛时期就开始衰落的最有效腐蚀剂。

  第四,宗法关系必须服从政治关系。西周虽然利用宗法制下的血缘关系推行分封制,但一旦建立起分封制下的政治秩序,又强调血缘关系服从政治关系。所谓“不以亲亲害尊尊”,就是不允许利用血缘关系侵犯政权,当宗法与政权发生矛盾时,宗法关系就应当服从于政治关系。为了防止因子孙繁衍、势力扩大造成对于政权的威胁,便规定“别子为祖”,把嫡长子以外的诸子区别开来,称为“别子”,让他们另外去建立一个宗族系统,“自卑别于尊”,使其与地位尊贵的嫡长子区别开来,以保证国祚绵长。

  正如《诗经·大雅·板》所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诸侯是国家的屏障,大宗是国家的主干,怀德是国家平安的保证,同姓是国家的城垒。)确立宗法统治与分封诸侯成为构筑西周王朝统治大厦的两根重要支柱。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分封制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扩大了统治区域,使周成为一个疆域空前广大的国家。同时对于发展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开发,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宗法制与分封制的持续推行,一方面宗族内部的宗法血缘关系不断削弱,大宗对小宗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另一方面封国势力不断发展,出现了一批强大的诸侯国,他们怠于承担对周天子的义务,王权不断遭到削弱。春秋时期,诸侯纷争,出现了所谓“春秋五霸”。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后经兼并形成“战国七雄”。王室偏居一隅,周天子几乎完全丧失了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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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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