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下九流”:被等级制度遮蔽的底层群像

  在封建社会的等级光谱中,“下九流”是刻在职业身份上最刺眼的标签。这个源自“三教九流”的分类体系,将社会人群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类,其中“下九流”专指那些被视为“不体面”“低贱”的职业群体。他们的生存状态,既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也是社会文化观念的镜像。

  一、等级森严:下九流的职业图谱

  关于“下九流”的具体构成,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细微差异,但核心职业群体具有高度一致性。综合《汉书·艺文志》《周礼》及明清民间俗谚,可梳理出以下典型分类:

  高台(戏子):包括戏曲演员、马戏艺人等表演从业者。秦汉时期,杂技、角抵等表演虽受宫廷青睐,但民间艺人始终被视为“戏子”,属于“脱产者”中的最底层。唐代《教坊记》记载,乐工需佩戴“绿头巾”以示身份,这种侮辱性标识延续至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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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吹(吹鼓手):专指婚丧嫁娶中的唢呐、锣鼓演奏者。清代《燕京岁时记》描述,吹鼓手在仪式中需与乞丐同列,不得进入正席,其酬劳常以残羹剩饭充抵。

  剃头(理发师):挑担走街的剃头匠被视为“匠户”中的末流。清代《清稗类钞》记载,剃头匠需向衙门缴纳“剃头税”,其工具担子被戏称为“一头热”,暗喻其社会地位的冰冷。

  搓背(澡堂从业者):北方澡堂的搓背工、修脚工常与乞丐争夺地盘。民国时期北京《晨报》调查显示,天桥澡堂搓背工日均收入不足10文,仅能购买半斤糙米。

  娼妓:作为唯一被法律明确贬抑的职业,娼妓需缴纳“花税”,其子女终身不得参加科举。清代《刑案汇览》记载,妓女被殴致死案中,凶手常以“贱民互殴”为由减轻处罚。

  时妖(巫婆神汉):以跳大神、画符驱鬼为生的群体。明代《菽园杂记》描述,巫婆常被衙门利用为“钓鱼执法”工具,通过装神弄鬼诱捕“不孝子”。

  盗窃:包括扒手、窃贼等犯罪群体。清代《刑部现行则例》规定,初犯盗窃者需刺字于面,三犯者绞立决,其家族成员永久丧失科举资格。

  配(家畜配种员):专门从事种猪、种马配种的技术工。民国《乡村调查报告》显示,配种员常被村民视为“不洁之人”,其房屋需建在村外三里之外。

  卖糖(小商贩):走街串巷的货郎因频繁接触妇女儿童,被视为“引诱犯罪”的潜在威胁。清代《治世余闻》记载,货郎需向里正缴纳“保甲费”,否则将被驱逐出境。

  二、制度枷锁:等级压迫的多维呈现

  下九流的生存困境,本质是封建制度与文化观念的双重绞杀:

  法律歧视:清代《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下九流从业者不得穿着绸缎、乘坐轿子,其住宅高度不得超过三尺。娼妓之子即使考中举人,仍需“除籍”十年方可任官。

  经济剥削:剃头匠需向衙门缴纳“月钱”,戏子需将演出收入的30%上交班主。民国初年北京天桥艺人联合调查显示,87%的表演者存在债务纠纷,平均负债额达月薪的5倍。

  文化污名:民间谚语“九流三教,戏子最贱”深刻反映社会认知。清代《歧路灯》小说中,富商谭绍闻因与戏子交往被家族除名,其妻子宁可守寡也不愿“与优伶为伍”。

  空间隔离:下九流群体常被强制居住在“贱民巷”“乐户屯”等特定区域。明代《金陵琐事》记载,南京秦淮河畔的妓院区与贡院仅一街之隔,但考生需绕行三里以避“晦气”。

  三、历史回响:从边缘到主流的嬗变

  随着封建制度的崩塌,下九流职业逐渐挣脱等级枷锁:

  戏曲艺术的升华:梅兰芳程砚秋等京剧大师将戏曲推向艺术巅峰,1949年后戏曲演员被纳入“文艺工作者”体系,享受国家津贴。

  手工业者的崛起:新中国成立后,剃头匠转型为美发师,修脚工成为足疗技师。2023年人社部数据显示,美发行业年均收入达8.2万元,超过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传统技艺的复兴:马戏表演进化为现代杂技,中国杂技团在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累计斩获42枚金牌,演员被尊称为“文化使者”。

  社会观念的革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彻底打破职业歧视的制度基础。

  从秦汉角抵艺人的卑微求生,到当代文艺工作者的万众瞩目,下九流的命运变迁折射出社会文明的进步轨迹。当我们在博物馆凝视那些泛黄的戏单、锈蚀的剃刀时,看到的不仅是历史的尘埃,更是一个民族挣脱等级枷锁、走向平等自由的壮阔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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