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变法不止商鞅,同样是法家申不害变法和商鞅有何不同?
2020-02-27 21:00:28 孟母 季友 鲁庄公 许行 孟子

  今天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同样是法家申不害变法和商鞅有何不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战国初期,各诸侯国为了应对日渐严峻的竞争局面,纷纷以改革来寻求富国强兵之道。务实、见效快的法家,成为了各国君主的首选。首先吃螃蟹的李悝、吴起,曾让魏、楚强盛一时;而公孙鞅踩在李、吴二人的肩膀上更进一步,他于公元前359年推行的变法,把秦国从被视为翟夷的西陲弱邦,塑造成气吞六合的虎狼之国。

  也许少为人知的是,就在八年后,身处中原的三晋之一——韩国也紧跟脚步,开始了变法。主持这一工作的是韩相申不害,因此被称为“申不害变法”。

  对于这一变法的最终成果,《史记·韩世家》中仅仅这样一笔带过:“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资治通鉴》中则称:“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

  看似韩国通过变法实现了自保,然而就在变法的过程中,它仍被当时正走下坡路的魏国胖揍:公元前340年,庞涓伐韩,韩国五战不胜,不得不依附于齐国;而过了三年申不害去世,韩国更是逐步陷入了被秦国不断蚕食的泥淖。

  下面笔者尝试从变法本身出发,分析申不害与商鞅之道的不同内核,总结出其结果差异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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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为法家,流派有别

  各类史料中,对于商鞅及申不害变法的相关记录篇幅相差悬殊。由于其对战国历史走向的关键性影响,前者被记载得极为周全,《商君书》甚至能历经两千余年流传至今。

  而申不害变法可没有这种待遇,对于其具体如何操作,史书中惜字如金。《资治通鉴》中用了八个字对其进行概括:“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可以理解为对内整顿政风,对外与各诸侯国四面逢源;而《史记·韩世家》中更是仅有四字真言:“脩术行道”,即:运用驾驭群臣的权术,实行法家治国之道。

  然而这一个“术”字,却点出了申不害变法的核心。“术”是法家的三大流派之一,另外两个是“法”和“势”。后来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韩非子·定法》),即申不害是“术”派的代言人,公孙鞅则是“法”系的代表。至于“势”流派的宗师,则是赵国人慎到。

  本文重点比较“术”、“法”之差异。顾名思义,前者可以理解为国君操纵、掌控臣子的权谋之术,以虚实结合的方法,在不动声色中明辨忠奸、察觉是非,并采取让部下难以猜测却切中要害的举措;而后者的核心是以法令为依据,以赏罚为工具,将功名利禄与具体的功绩进行绑定,鞭策各阶层围绕国家战略目标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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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驱动臣下为政权服务,但“术”的主体偏向君主个人,“法”则侧重于法律条文。史书对这二起变法代表案例的记录,就体现了这一差异:

  《资治通鉴》一书对申不害变法的记录篇幅极为有限,除了上文的精炼八字外,还列举了两个事例,但这两个事例的主角都是当时的国君韩昭侯。其一,申不害替自己的兄长求官,被韩昭侯以任官必须“修功劳、视次第”为依据拒绝;其二,当自己的一件皮衣破旧后,韩昭侯命人将其妥善保存,却不赏赐给臣子,理由是即使再微不足道的奖赏,也只能赐给有功之人。

  而商鞅变法则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特点,自秦孝公决定推进变法后,他的名字好像就从史书中消失了,无论是“移木赏金”,还是对太子的师傅动刑,主角首先是法令,其次是执行人公孙鞅,国君本人则更近乎隐形。

  主体的差异,背后是两种流派内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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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革主体不同,内核大相径庭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

  结合韩非子的这段话,笔者对两种变法流派的不同本质总结如下:

  第一,改革层面不同。申不害变法,最需要改变的是国君本人,要求其以才能选用官员,依据实际表现进行奖惩,对群臣进行鞭策,变法只限于统治者阶层;商鞅变法则是以法律条文来规范官府、民众的行为,以赏罚来保证这一体系的运转,是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变革。

  第二,推行方向不同。虽然都被称为改革,申不害变法的推进方式是通过君主本人,以其意志规范政府的运行,由上向中,而未涉及到民众;商鞅变法是以法令规范作为各阶层的行为准则,虽然这个法令是国君意志的体现,但却是由基层开始推行,国君只需要支持变法、不要因私破坏法制即可。

  其三,监督机制不同。申不害变法信奉的是绝对的君主意志,所以落实的程度要看其个人的意识、臣下的规劝,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在申不害死后,韩昭侯就失去了自律性,公元前334年,在内外交困之际,他却大兴土木、修建奢华的门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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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变法的行动主体是官、民,所以监督起来毫无顾忌。秦国的监督体系堪称密不透风的大网:“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即不能让官员互相监督,所以在秦国官吏监察民众,民众也要监督官员;“行间之治,连以五”,军队中五人为一单位,互相监督,一人出问题、全员担责任;“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这是家庭成员间的对话,即一人违背法令,所有家庭成员都要连坐,所以亲人间也要互相监督...

  其四,血腥程度不同。以君王之术驾驭百官,除了升贬、奖惩外,偶尔只需要杀鸡儆猴,不会带来过多的杀戮。而商鞅变法涉及到全国的各个阶层,为了保证法令的权威,从变法伊始即伴随着血腥的屠戮;上至太子师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下到黎民百姓:“商君相秦,用法严酷,尝临渭沦囚,渭水尽赤”。

  其五,可持续性不同。冀望君主之术来促使政治清明,则很容易人亡政息,故此韩昭侯与申不害死后,韩国再也没有像样的管理者,其变法犹如昙花一现;而秦孝公去世、公孙鞅被杀后,其后秦国六代君主,虽性格迥异,但都未破坏变法的延续性。其秘诀在于以法令来管理国家,摆脱对君主个人的依赖。

  申不害变法,强调主观的帝王之术,没有客观标准,是“暗”的模式;商鞅变法则明文将功名利禄与具体的功绩进行绑定,打破贵族政治,明赏罚、令行禁止,以赤裸裸的功利诱惑,将秦国上下捆绑在国家意志上。

  那么既然秦国变法在先,韩国为什么不学习其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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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起点,决定了迥异的道路选择

  作为第一个被灭的战国六强,韩国一直给我们以“悲情”的弱国形象,但在战国初期,它的实力并不比秦国差。在三家分晋时,韩国分得了原晋国中南部的疆域,大致包括包括今山西中部、河南西部、陕西东南部;西临崤山、东接齐鲁,地理位置显要。这些地区,自古以来是华夏文明发源的腹心,故而周王室也定都于其境内。

  再加上承接中原霸主数百年来的政治、经济遗产,韩国国土虽小,但经济发达、人口众多、技术先进,在资源上具有独到的核心竞争力:“地方九百馀里,带甲数十万,天下之强弓、劲弩、利剑皆从韩出。”(苏秦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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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秦国地处西陲,在变法之前土地贫瘠、地广人稀。《商君书》中曾这样对比: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有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韩、魏...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

  可见秦国的土地利用率极低,韩国则人口密集,土地得到最大开发。而在农耕社会,土地就意味着经济,意味着国力,更意味着战争潜力。

  在战国初期,三晋联合行动,击齐、伐楚,令各国头疼不已。在申不害变法之前,韩国除了曾被魏国兵临城下,还未吃过大亏。而秦国则不同,不仅被魏国以一国之力夺去河西、压制回关中,而且连周边的小国都瞧不起自己:

  河、山以东强国六,淮、泗之间小国十馀,......皆以夷翟遇秦,摈斥之,不得与中国之会盟

  除了实力不济,此前的秦国政治也相当混乱。春秋战国之交,秦国也落入了大臣专权的处境,经历了所谓的“四代乱政”;后来秦出公被大臣所杀,秦献公则因作战负伤而死。公元前262年秦孝公即位时,秦国可谓内外交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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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个可能不恰当的比喻:在变法前,秦国是个人见人厌的穷屌丝,韩国则是祖上风光无限的富家子。家底不同,后者应发展的更好才是。

  然而就如我们常说的规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内忧外患、危机重重的秦国,更愿意接受彻底的变法,扭转自身任人欺辱的窘境;而条件优渥、衣食无忧的韩国,则安于现状,只愿意进行小修小补。

  因此,在变法开始前,秦国君臣经过论战,达成了如下共识:

  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即:只要能富国强民,以前的所有老规则都可以抛弃,这是一种务实到极致的改革观。而韩国则在开展申不害变法时,对源自原晋国的法度并没有做任何改变,韩非子曾这样说:

  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

  新旧法并存,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具体到某一项事务时,若以新法为基准有利,大臣们就就遵守新法;反之,则转向旧法。就这样,国君与大臣之间斗智斗勇,以权谋较高下。若侥幸遇上能压制群臣的君主,术道尚可以施行;若君主能力有限,那么国家机制就会步入权贵们最欢迎的节奏:维持阶级固化、保证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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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术”与“法”的流派之争,实际上是“权谋”与“信用”的对决

  基础的高下,滋生了迥异的改革动力;现状的差异,促成了不同道路的选择。同为法家变革,但申不害变法,本质上是以权谋驾驭政治;商鞅变法虽然也是为了君主服务,但其实现的途径,是通过法治确立规则,并以君主的权威确立政权的信用,如公孙鞅所说:“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

  司马光说:“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所以万乘之劲韩,虽然经历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却落得不断被蚕食、最终家底消耗殆尽的惨境;曾经穷僻之弱秦,则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逐渐国富而兵强,最终一统天下。

  古时治国如此,如今为人处事也同理。与其绞尽脑汁研究权谋,不如踏踏实实确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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