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骑马撞死人应该怎么办 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对古代骑马撞人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趣历史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古代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除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古代交通犯罪:走车马罪

  古代没有机动车,却一样有交通肇事罪。

  当时虽未用“交通肇事”一词,但从古人制定的律文、情节、赔偿、量刑等条款看,此类行为的性质就是现在的交通肇事。

  其罪名称作“走车马”。

  马是古代最重要的陆路客货交通运输工具,甚至代表国家实力。孔夫子说“道千乘之国”就是指管理具有一千辆四匹马战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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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机动车肇事有“十次事故九次快”之说,马奔跑速度快同样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特别是有纨绔子弟,富二代“飙马的时候”。为此,唐宋明清四朝均把车马肇事写进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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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交通事故现场

  公元762年,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男一女两个八岁的孩童,被一辆飞驰的马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时间:公元762年6月

  地点:高昌城

  受害者:两个八岁孩童

  肇事者:“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

  事件经过:

  当天,骄阳似火,天气闷热。

  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一辆拉土坯的马车撞伤飞驰而来,瞬间撞到了两个孩子,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陈述了孩子被马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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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理赔流程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

  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

  “马车是哪来的,为何会撞到行人?”

  康失芬说:“回大老爷,车是我借来的,我“驾驶技术”不过关,在马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

  法官舒问康失芬:“你有什么打算?”

  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就是说在人丛中跑车马,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这个罪仅比斗殴杀人罪轻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

  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已经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

  一般还会有附加刑即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对于这个案件,法官“舒”进行了宣判:

  受害人伤势尚未确定,故先采取另一个措施,“保辜”

  在唐朝的司法中“保辜”的意思就是等受害人的伤势确定(或死或伤),再行量刑处理。保辜期限一般是五十日。

  “年工”康失芬他今后的命运,就要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两个孩子的病情来判断了。

  如果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应该是“长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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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流放赔钱

  《宋刑统》关于交通肇事一条,全文照搬《唐律疏议》。

  “走车马”亦为宋代法律禁止。

  惟一与《唐律》有所区别之处是,《宋刑统》明确列出了罪名,即“走车马伤杀人”。而《唐律》只有条款文本,未明确列出罪名。

  《大明律》与唐宋两律相比较,在篇目条款上有些变化。

  一是唐宋两律均把“走车马”列于《杂律》篇,《大明律》改入《刑律》篇。

  二是罪名改为“车马杀伤人”,“走”字改为“驰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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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对公务员开特权

  《大明律》具体律文如下:“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殴伤一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十一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首先,这条律文变化最大之处是删减了一款情节,即“走车马”未造成损害者没有写进法律,或者说“走车马”已不被禁止。

  这一点说明古代礼法意识至明代或趋于弱化,立法精神更着眼于实际损害。

  其次,走车马之“走”字改为“驰骤”,法律文本词义更加明确。

  驰骤二字均从马,意为车马疾奔。“驰骤”本身也是老词儿。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造父御四马,驰骤周旋,而恣欲于马。”

  第三,致人死亡者,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与《唐律》基本相同。《唐律》“斗殴伤”第九款第二项系故意以凶器杀人,不属于交通肇事范畴,实际须比照的是第九款第一项的“绞刑”。

  绞刑减一等就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古代“流刑”就是流放。流刑距离以家乡居所起算,且多为偏远烟瘴之地。

  获罪流刑者,终生不许返归家乡。属重罪。

  第四,于乡间旷野驰骤车马致人死伤的量刑明显低于城内街巷,只“杖一百”,并赔偿丧葬抚恤银十一两。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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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没收“宝马”

  《大清律例》“车马杀伤人”条与《大明律》完全相同。

  只是额外加了一条:“凡骑马碰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

  按现代法律语境理解,这条等于把肇始车辆赔偿给受伤者。若人被撞身亡,死者家属不享有此项权利。“其马入官”就是被官府没收,此点又类似把马视为犯罪工具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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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说:

  仅以《唐律》颁行起算,交通肇事罪正式入律已经一千三百六十馀年。但是现在单单中国每年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恐怕比这一千三百六十年加起来还要多。

  是现在的纨绔子弟比古代更纨绔了?还是车子的速度比马快了?其实都不是。是现在的犯罪成本更低了。就像之前理直气壮的交通肇事者一脸轻松的说:别怕,我买了保险。

  当生命用金钱来衡量的时候,生命就失去生命的尊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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