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皇帝为什么喜欢抄家罚俸 这些钱最后去了哪里
2020-11-27 16:19:54 李臣典 南怀仁 钱沣 黎简

  今天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清朝皇帝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代内务府是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衙门,在所有衙门中人数最多,且大小官员都是皇帝的奴仆,被视为“自家人”。内务府可以说是皇帝的私人小金库,供应皇室成员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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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府虽然不是国家正式的财政部门,但和户部一样,也有银库,被称为广储司。内务府的财政收入大宗包括皇庄、榷关、盐业、贡品等几大项。在相关的史料中,没有发现内务府年收入的确切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数字十分巨大。

  除了以上几项大宗收入外,内务府还通过没收、罚赎等方式来增加收入,这些方式最直接地体现了内务府仪仗皇权攫取钱财的特点。

  熟悉清代历史的读者或许都清楚,清代皇帝喜欢抄家、罚俸。而很少有人知道,这些钱都不是进入户部银库,而是流入了皇帝的小金库,成为私人财产以供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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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官员犯罪有多种刑罚,除了死刑、体刑、自由刑等之外,还有一种就是财产刑。财产刑多用于处理经济案件中,常见的有“籍没”、“罚银”、“罚物”等。

  清帝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对有关财物的最终归属情况记载不一,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注明“入宫”的财物,比如:

  乾隆二十年四月,上谕说:硕色等奏宫尔勒名下应追银数,原籍及任所财物,足敷抵补,其余银两及东省现存财物,高诰令变价,解交内务府查收。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上谕:军机大臣等,据国泰奏,查封陶易原籍财产房产,备造细册,送查核等语。向来此等物件,或解交内务府,或解交崇文门,从无交部者。国泰所奏,亦未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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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的意思十分明确,官员因罪罚没的财物,按照惯例都是上交内务府或崇文门,而没有解交户部的成例,崇文门其实也是内务府的一个榷关,都是皇帝的私人财产。

  第二种是直接指明交内务府的财物,比如:

  康熙六年七月议罪苏克萨哈时,有“伊等家产籍没,妻奴一并交内务府,苏克萨哈如有侄孙并家产,一并籍没为奴。”

  类似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总之,由于籍没犯罪官员的家产是清代皇帝惯用的手段,而籍没所得又往往归内务府所有,所以他也成为内务府的一个收入来源。如雍正年间的隆科多、年羹尧等重臣,以及李煦、曹等织造官员,还有直隶总督李维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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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年间的例子就更多了,如粤海关监督祖秉圭、郑伍寒、李永标,有盐政高恒,有原任督抚大吏国泰、王亶望、李侍尧陈辉祖等。嘉庆年间又有和珅福长安等。

  事实上,雍正、乾隆、嘉庆祖孙三人,都擅于使用抄家手段,都喜欢通过籍没的办法,将臣下积累或贪污所得收为己有。这些人往往都是家产巨大,抄家的结果又是归内务府,所以抄家必然给内务府带来不少的收入,所谓的“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就形象地道出了这种籍没的本质。

  还有一种情况比籍没要轻微一些,就是罚赎,是指官员犯有过失但够不上撤职、降级,所以采用经济惩罚。最常见的就是罚俸和议罪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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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俸的情况比较普遍,分为很多中,根据轻重有罚俸一月、三月、半年、一年的区分。但这些罚俸所得银也和籍没一样,不是进入户部而是到了内务府广储司,本来是因公论罚,结果成了皇帝的私人财产。

  议罪银制度是和珅提出来的,主要适用于一二品大员和外省督抚。据说,这种制度在当时是秘密的,不公开的,至少不会出现在官方文书之中,而是由内务府暗箱操作。

  议罪银的数额一般都较大,往往都是几万两甚至十余万两,通过这一不成文的规定,皇帝可以处罚那些他认为不实心效力或不听话的官员,为自己的私库广储司增加一些活钱。这种以金钱赎罪的方式,虽让皇帝有了足够的私人银两予以挥霍,但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吏治腐败也因此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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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里,读者就不难理解,为何清代的皇帝最喜欢抄家了。因为这是通过皇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敛财手段,而且朝臣又没有合适的理由进行反驳,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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