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军权吗?而是通过了哪些方式呢?

  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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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

  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

  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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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镇成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各行省所属镇成军队的换防调动,对行省所掌军事权力,对行省长官与镇戍军队的统属关系等,部会产生微妙影响。朝廷实施此类换防和调动时,行省官往往不很情愿。

  如平宋后阿里海牙官至湖广行省左丞相,恃宠倨傲,旧属部将盘根错节。世祖以诏旨命所属二万户与江淮行省四万户换防。阿里海牙迟迟不肯遵旨发兵,最后畏于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执行。由是观之,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员与所属戍军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项有效举措。有元一代,"整点"阅实各地军队数目,也是皇帝和枢密院始终掌握的重要事权。"整点"'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举行。无论何种"整点","非得旨,皆不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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