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选官条件逐渐标准化,当时是如何选拔监察官的?

  唐朝时期的选官条件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那么,当时是如何选拔检察官的呢?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唐宋时期,对于监察官的任职和考核等方面做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在强调文化素养、个人品行的同时,也对监察官的基层工作经验做了一定的要求,同时对监察官的工作状况进行严格考察。

  在这种近乎苛刻的监察官选任和考核条件下,一大批具有真才实学、公正廉洁的监察官进入监察系统,他们通过行使独立职权,监察百官,同时面对强权毫不畏惧甚至触犯皇权,践行着一名合格监察官的誓言。在促进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清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安康等方面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选官条件标准化

  唐宋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由此也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包括监察官选任制度在内的各项政治制度也日臻完善。这一时期,“除对选授者个人要求之外,又有任命程序的日渐规则化,从各个方面保证监察人选的高质量,保证监察权的公正行使。”

  作为监察官选拔的第一步,明确监察官参选人员的基本素质,关系到监察权能能否真正实现。选任条件逐渐标准化,在文化素养、个人品质、工作经验等方面上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关,防止品行不端的“恶人”进入监察系统,保证监察队伍的廉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监察官的监督管理职能,为监察队伍预留了一大批适格的监察人才储备。

  这套监察官选人标准在经过漫长的探索和发展,到唐宋时期逐渐固定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在文化素养上

  唐宋时期把才学视为监察官员选任的重要条件,科举制的施行,以统一的文化素养标准选拔人才,为封建王朝统治者选拔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知识储备的人才。

  监察官员也多从进士出身的士人或者官吏中选拔任命,同时对监察官的文化素养有着近乎苛刻的标准,学识宏博、通晓史籍、熟谙律例、文辞畅达,从多个层次立足理论知识的同时也重视监察官员的临场应对和思辨能力。

  封建帝王在选拔才能之人的同时,也在肃清监察队伍中的无才之任。这点在唐宋时期的文献中也有一定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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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个人品质上

  监察官担“风霜之任”,以纠劾百官,讽谏君主为主要职责,时时刻刻面对的都是权力的压力,倘若其上畏君主,下求名利,其便无法真正的行使监察职能,沦为权力和名利的俘虏。所以,凡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坦直之品质,查贪纠腐,肃清朝政,严于律己,表率群僚。

  宋时在选拔言官的过程中,一般遵循三条原则,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这些选拔出来的监察官敢于直言权臣之罪,屡劾屡奏,直至成功。涌现了一大批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如包拯、杜莘老、赵鼎等,他们依托皇权,面对强权毫不畏惧,刚正执法,对维护封建王朝的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在工作经验上

  唐宋时期对于监察官的选任除了重视文化素养和个人品质之外,还强调监察官的基层工作经验,唐玄宗李隆基就曾明确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宋孝宗时,诏令:“自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

  唐宋统治者重视监察官基层工作经验也从侧面反映了监察官一职的独特属性。只有精通官场运转规律且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高级知识分子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监察一职的价值。

  二、选官方式多样化

  具备监察官选任基本条件的政治人才如何进入监察队伍,是监察官选任的第二步,唐宋时期监察官选任的方式较为多样,灵活的选官方式体现了统治者对人才的重视,也从侧面反映了人治的政治环境下,规范与标准的脆弱性和群体的公平意识的淡薄。

  虽然多样的选官方式存在着弊端,但从当时的政治背景下看这种制度设计满足了君主的统治需求,也顺应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这一时期监察官的选任也区别于一般官员的选拔通则形成了独立的监察官选任惯例。

  (一)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通用选官途径为监察官人才的选拔提供了重要的途径。通过科举考试选拔监察官员,确保进入监察队伍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从而提高了监察官群体的整体素养。

  (二)皇帝敕授

  唐宋时期,监察官的选任权逐渐控制在皇帝的手中,由皇帝牢牢掌控。唐时,君主直接参与到监察官的选任的过程,废除吏部铨叙选,这样选出来的监察官直接向皇帝负责能够保证对皇权绝对的忠诚。德宗时,朱沘作乱,德宗出逃咸阳,从者甚少,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监察官员一路追随,展现了对皇帝的忠心。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监察官在行使对文武百官的监督职责时有皇权的支撑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排除外界干扰。保证监察机构工作的高度独立和监察官职权的充分行使。这也是其实现职能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宪台自辟

  唐时,御史台长官也拥有对监察官员的选任权,陆质认为宰相任用群官,导致相权膨胀,上书皇帝:“宰相不过数人,岂能遍谙多士,若令悉命群官,理须辗转询访;是则变公举为私荐,情故必多,为弊益甚。” 于是,德宗和宪宗时御史台可以自行奏授御史。

  (四)宰相选任

  宰相选任是唐朝时期监察官选任的重要途径之一,谏官系统直属于中书门下省管辖,谏官实际上是宰相的下属,虽然监察官的选任最终要得到皇帝的确认,但是宰相仍然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将谏官候选人员的名单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从而不断加强自身在朝野中的权势,所以唐朝历代君主也都采取了相关措施限制宰相对监察系统的控制和干涉。

  到宋朝时,宰相选任监察官的权力逐渐被剥夺。但是,此时宰相对监察官的选任依然保留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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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机制常态化

  建立考核制度是规范监察官权力行使,提高监察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唐宋时期对监察官的考核监督历来较为重视,设置专人进行考核,在考核时间、办法、结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唐宋监察队伍的整工作效率。

  (一)设置专人对监察官进行考察

  唐宋时期的统治者在给予监察官监察百官,直言进谏的权力同时,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考课制度对其进行来约束,从而督促监察官正确、全面地履行职责。

  朝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工作,考课制度也日趋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考课体系。唐朝的考课制度由吏部专门负责,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区别考核,由其针对监察官的考核,考虑到监察官的职权属性和监察官的产生基础。监察长官,包括御史和谏官的考核一般由台院长官和皇帝主持并由皇帝进行专门考核,有时皇帝也会对一般监察官进行考核。

  到了宋朝,在唐代原有的考课制度基础上,专门设置了审官院和考课院,并且配备了专门人员监督御史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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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两相结合

  唐朝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的深入发展,政治制度的改革也发生巨大变化,针对监察官员的考核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发展。“该时期,对监察官的考核不拘泥于一般规定的限制,在时间上,对监察官的考核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定期考核作为常态化的考核机制,时间一般较为固定,由朝廷统一时间组织。不定期考核是指由皇帝临时派遣中央监察官员针到地方进行巡查,皇帝根据巡视结果和完成任务的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通过对监察官员的考核,朝廷能够及时掌握监察官的实际任职情况。并以此为标准,对监察官员进行奖惩、升黜。它既是一项监督机制也是一项激励机制。同时,考课制度也是升迁的重要途径,这种机制下将工作水平与升迁直接挂钩也直接促进了监察工作的有序展开。

  (三)明确监察官考核的具体内容

  就考核内容与标准而言,唐宋时期对于监察官的考核十分严格,不仅要符合对于一般官员的考核要求,同时也要满足对于监察官考核的专用标准。唐代“四善二十七最”之法规定了监察官的考核标准。宋真宗时期的《监司考课令》等法令中的考核内容都强调了良善与品德,绩效与工作量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德才兼备、多劳多得的监察官员任用和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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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配套措施体系化

  监察官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配套措施的辅助支撑,唐宋时期,在围绕监察官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体系、监督机制和违法惩戒机制,这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在随着监察官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向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形成了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任何制度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作为封建盛世王朝的代表,唐代无疑是我国古代监察立法活动最为完备的时期。唐朝修订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为监察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逐渐建立了严密的监察权规范行使机制。

  宋朝延续唐朝的监察法制思想,制定了《监司互监法》、《职制敕》等监察权行使规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在这些规定中,监察官的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都有较为明确的规范。

  (二)建立了严密的内外监督机制

  宋朝时期,皇帝为了限制监察官员滥用职权,规定行政官员有权对专职监察官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和监察主体互纠互监,两者相互督促,相互制约,以期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滋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唐宋时期,在对监察官员的监督上,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严密监督体系。

  如何确保监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严守法纪,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朝代君主都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监察官的监督机制也显得尤为必要,为了防止监察官对监察权的滥用,在对监察官制度设计的最初,便预先考虑到了对到监察权的制约,这种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两大块,一种是监察官员之间的监督,分为平级监督和上下级监督两种类型。

  另一种是监察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外部监督体制下,皇帝和其他官员广泛参与到对监察官的权力监督过程当中,从而促使监察官员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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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监察官犯罪职务惩戒制度

  唐宋时期,在对监察官实行严格考课制度的同时,为防止监察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制定了严厉的监察官职务犯罪惩罚机制,对那些枉法的监察官给予法律的制裁。唐朝法律在针对监察官的犯罪惩罚上往往要比普通官员的处罚严重的多。实行独立的监察官犯罪加重处罚机制。

  监察官作为治官之官,身兼国家重任,虽然在监察官选任过程中,国家层面严格把关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力求监察官自我管控,但是单靠监察官自我约束无法克服因情因势而造成的懈怠,所以外部制约监督、惩处机制,尤其是法律上的严厉制裁可以对庞大的监察群体起到持久的震慑作用。

  结语

  唐宋监察官的制度被封建王朝沿用数百年,为历代君主所重视,从实施效果来看,监察官制度的存在,为君权的稳定提供了保证,同时也为唐宋王朝的政治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政治效果背后的制度经验在今天看来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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