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宋代鞫谳分司制度是什么?

  揭秘:宋代鞫谳分司制度是什么?下面趣历史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文章介绍。

  电视剧《雍正王朝》中,李卫在浙江推行摊丁入亩政策这一情节内有这样一段插曲:李卫在推行摊丁入亩时遭到了内外两个方向的阻挠。

  一方面,拥有大量田地的地主们的利益因这一政策大为受损,其对这一政策是排斥的;而另一方面,浙江本土的官员已经和当地豪强联结为一体,不愿作出改变,对于该政策也极为排斥。

  李卫决定先打碎来自内部官员的桎梏,而切入点正是不久前的一桩司法腐败案件。

  对于该案件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只讲重点,该官员的腐败行为是利用了清代司法审案时将采证与审判这两个司法环节的行使权集于一人,故其在该案件中既是采证官员又是审查官员,没有监督环节,很容易的进行了贪腐行为。

  类似的贪腐案件在古代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原因,是权力的过分集中。掌管采证权的官员同时掌握着审案权,这极易催生人内心的贪欲,且不易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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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代与清代这样的问题始终没有被解决,即使在当代,这种问题也没有被完全解决。不过令人惊奇的是,早在距今约一千年前的宋代,这种问题就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警惕,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鞫讞恣挞辱,需索空鸡豚。”——清代的沈德潜在其诗作《百一诗》中这样描述。鞫谳(juyan)——这一在当代人眼里略显晦涩的词语正是该制度的名称。

  分司制度在元灭南宋之后就基本上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之中,但随着近来司法腐败案件的频繁爆出,人们发现这一古来的制度仍具有现代意义,对其的具体探讨也引出了本文的主题——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

  一、宋代设立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

  鞫谳分司制度是两宋时期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现代百科上对鞫谳分司制度名词解释为:审讯与适用法律相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鞫谳分司制度最早源于宋代初年对于马步院的改进,之后历经各代,在北宋中期渐渐形成了鞫谳分司的制度,鞫谳分司制度在宋代还可以具体分为在中央与地方的体现。

  在中央,分司制度表现在大理寺、御史台、刑部的职能分工。具体为大理寺负责审判,为最高审判机构;御史台负责监督,为最高审判监督机构;而刑部则负责复核,也是这一职能的最高负责机构。

  在地方上,分司制度表现在州级司法机构的职能分配上,其中司理参军与司录参军负责鞫谳中的“鞫”,即宋代史料中所记载的“专鞫狱事”;而司法参军、通判和地方知州则负责分司中的“谳”。

  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两方都不得相互影响。故即使在情况更为复杂的地方,对这一制度的要求也很严格——“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端拱元年的宋代中央曾向地方下达了这样一道诏旨。

  仔细琢磨,笔者不禁感叹在一千多年前的宋代,统治者竟然对司法公正如此重视。

  更令人奇怪的是,这样看似优秀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隋唐并未有端倪,而在后世的元、明、清亦未被继承。想要弄清楚其中的因与果,必须从制度的开端寻找突破,即宋代分司制度的动因。

  1、前代地方藩镇的影响对宋代统治者的影响

  在唐初,中央政府募集军队的方式沿袭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制度——府兵制,这种制度从魏晋南北朝中后期开始被大规模采用,其所依靠的基础就是井田制

  而在武周之后,唐代的土地兼并非常严重,这时的府兵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而在唐开元天宝年间,为了应对边境少数民族的侵扰与满足自身扩张的欲望,统治者开始实行募兵制,最终募兵制取代了府兵制成为了唐中后期主要的兵制。

  这种征集士兵制度的转换带来了一种根本上的转变,士兵由原来的“战时作战,农时耕种”的常备集团军变为了更偏向于依靠征战谋生的职业军人。

  而与此同时,为了供养这些数量庞大的职业军人,中央政府先是利用屯田制度,后来因为地方局势的变化,又将驻军地点周围的军政大权交给了军队统帅,最终,这些最开始的驻军地点慢慢发展成了庞大的军镇,而军镇的统帅正是节度使。

  此时军镇的节度使集军、民、财三政于一身,且因为其直接负责军队的给养分发,这时的军队更偏向于节度使本人的亲兵。此时,各军镇不像是一个个行政区,而更像一个个独立的小王国,在安史之乱后,这种局面更为严重。

  而在距离宋代更近的五代十国,这种状况非但没有缓解,变得更为严重。最终发生了数代短命王朝的开创者均出自前代的河东节度使这一历史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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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的统治者在取得中华大地的统治权之后,对这种地方势力强于中央政府的现象极为警惕,在王朝建立之初,就设置了“设官分职,分割事权”的基本国策。而司法权又是地方官员所拥有的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故鞫谳分司制度就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了。

  2、宋代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的统治

  “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这段记载出自《荀子·哀公》,文中将君主比作舟,而将人民百姓比作水。水能驱动舟船前行,同样也能将舟翻倒,同样的话魏征也向唐太宗进谏过。

  宋代的统治者自然明白相同的道理,且在五代十国时期,由于藩镇割据,地方统治者掌控着极大的权力,于是各种滥用职权,擅杀无辜的现象经常发生。

  基于这种客观现实,保证刑事公正成了宋代初年统治者们所追求的目标,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故统治者设置该制度以达到拉拢普通民众的目的。

  二、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功效

  前文简介了分司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且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分司制度设置的缘由。在此之后,笔者更关心之后的问题——为什么这看似合理的司法制度在后世的元明清就被废除且再未被重新设立呢?

  这就需要从宋代分司制度在宋代的具体实施,以及其所发挥的功效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实施,前文讲过,分司制度具体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在中央,由于靠近权力中心,各种政治制度的实施较为彻底。

  而在地方,情况就较为复杂,中央的行政命令在落实到地方时往往会出现偏移的情况,且在古代,各地之间的通信往来不如现代社会这般方便。

  于是分司制度只能完全地在州这一行政单位实施,再往下的县以下的行政单位,这种制度的实施就差强人意了,这是在实施方面分析鞫谳分司制度。

  除此之外,从成效层面分析司制度,所得的结论也不甚理想。取证与审判的分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但这其实违背了基本的司法规律,极大地削弱了司法判案的效率。

  且由于宋代赦令格式的日益繁重,分司制度反而导致了两个有违其设立初衷的问题。首先,赦令的繁重致使相关官员的编制日益庞大,造成了冗官的现象,加重了百姓们的负担。

  而同样由于赦令的繁重,掌握这些赦令仿佛成了胥官们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另一种不公正。最后竟让宋高宗不得不下诏:“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

  以上的种种造成了后世各代不再设立分司制度的客观状况。

  总结

  分司制度是古代一种特殊的制度,它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是人类进步的象征,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鞫谳分司制度的具体实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虽是如此,但其对现代的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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