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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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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里甲制

里甲制——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

中国明朝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简介

  众所周知,明朝创立者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草民皇帝,那么其治下的大明王朝土地制度是怎样的呢?据明史资料显示,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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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黄册”即户口册,又称明代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

  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另有灶籍,登记制盐户。黄册的编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户帖发给各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逐年累计的材料作为10年大造黄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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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鳞册”即土地册,鱼鳞图册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建立的科学的土地赋税管理办法,图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编号、土地拥有者的姓名、土地亩数、四至、以及土地等级。还把每块土地形状绘制成图,每册前面又有土地的综图,仿佛鱼鳞一般,因此称“鱼鳞图册”。最早出现在宋朝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两浙、福建等地。元末朱元璋初入徽境,采纳休宁儒生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进谏,为鱼鳞图册的普及和完善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发现因土地隐匿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严重问题后,开始编造完整、详细的鱼鳞图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权、清理了隐匿。这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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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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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万历九年,张居正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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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朱元璋定国号为大明,表示承袭自韩山童、韩林儿父子的“大小明王”之号,又称皇明,史称明朝、明代,清朝时称之为前明。

  大明国号来源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与宗教有关,吴晗等人认为,大明国号的源头是明教,此说后来被金庸等作家采用,而胡阿祥等认为此国号出自白莲教,而源头则是佛教。朱元璋手下有一部分明教徒,用“明”作国号以示正统地位,也同时应和明教中的“明王出世”预言。其次,以明喻火,根据五德终始说,表示明朝取代元朝是以火克金。同时因为皇室姓朱,又称朱明。1644年北京陷落后,南方各地拥立明朝宗室建立南明,沿用大明的国号,别称后明。奉大明正朔的郑成功和郑经在台湾建立的政权又称为明郑或明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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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里甲制度"详解 里甲制度的制度特征及历史影响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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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原因

  明朝初期,开国皇帝朱元璋试图通过推行里甲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为乡村社区领导层的社会政治秩序。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到明代后期,特别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迁移率的提高,乡村社区成员之间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剧,商品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和影响等等——的综合作用下,建立在里甲体制上的原有乡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分解趋势,粮长、里长之类的职役性地方精英的社会地位大幅衰落,乡村社会的支配权力转移到绅士、土豪等非职役性地方精英手中。这一现象是晚明社会变迁总体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编制方法

  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乡村社会结构与控制机制的种种变化趋势,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作为明代乡村统治的基本组织的里甲制度,以及这一基层组织体系在明代后期日益陷于分解的境况。

  明朝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两类,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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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特征

  里甲制的实态与运行表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征。也就是说,由于各地旧有的社会政治结构颇有不同,里甲制尽管在全国保持了大体一致的外壳,但其内容在各地却有很大差异。

  上田信对无视中国地域差异的里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评,并根据里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实施情况,将里甲制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他称之为华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华北平原的人口急剧减少,明初政府不得不从山西等省大量移民,由移民编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关系,也不存在业主与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另一种他称之为江南型。

  元末明初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由田主—佃户关系构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调是一方面让当地地主担任里长等职役,使之成为里甲制的根干,另一方面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范围的豪强地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中等规模的地主指挥自耕农和佃农,完成赋役征收、水利维持等任务。

  还有一种他称之为华南型。在徽州盆地、浙东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地域宗族相当发达,里甲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编成的。上田信的区分只是从大体着眼,具有“理想型”的意义。它不排除在华北和华南也可见到内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里甲,也不排除宗族关系在江南的里甲组织中也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种类型学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朱元璋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改造既存的社会政治结构,只是希望通过对基层组织和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减少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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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影响

  里甲制设立之后,明太祖为了教化的目的,又在里甲之内设立了老人制。敬老尊贤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美德,历代的地方官也常常请教这些老人来解决地方上的纠纷。明太祖很重视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设立了老人制。规定在里甲之内,凡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有德行、有见识,而为大众所敬服者,每里推选三名、五名或十名老人,负责解决地方上的纠纷,督导人民勤务农桑,并且劝告人民遵守“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六伦之教训。这种劝人为善及勤务农桑的职责,有点像元代社长的任务。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权力比社长大,他们拥有些微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地方上的小争端。明太祖对老人也相当礼遇,常常召见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给予出仕的机会。明太祖可以说是历代帝王中最重视老人教化功能的一位皇帝。

  除了里甲之外,明代又有乡约及保甲的组织。明代的乡约与宋代并无太大的不同,不再赘述,在此仅谈保甲组织。明代政府因有里甲制,所以未行保甲制。但有些地方官,为了治安的需要,仍然组织民众,以保卫乡里,王守仁就是其中的一位。明武宗正德十二至十五年(1517—1520年)之间,王守仁平朱宸濠之乱时,曾经设立十家牌法。规定十家注册成一牌,每天轮流由一人持牌,调查十家之内有无可疑之人,随时向地方官报告。不过,这种保甲组织仅仅是地区性的组织,并未遍及中国。所以明代地区性的保甲制与宋、清两代在中国实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代,不仅把宋以来的保甲制施行于全中国,甚至把乡约法及里甲制也实施于中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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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这一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对明朝是利大还是弊大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管理网,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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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于日常的治安管理,还可以用于收取税金的系统,一旦到了战争年代,甚至可以成为征集军队的体系。现代社会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与这一体系没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尽管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

  一方面,由于里甲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政府所需徭役,编排时必须考虑各里之间人丁事产的均衡问题,因而对富室大户聚居的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政府又试图保持既存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相对完整性,因而强调“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在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也以“都”为基础划分粮长管区。可以说,朱元璋的目的并不是抛弃或打碎原有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秩序,而是试图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从《教民榜文》等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蓝图中,里甲的功能绝非仅限于赋役的科派和征收,每个里甲都应当是一个对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统一管理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合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要相互帮助,也要相互监督;本社区的成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去,外来的成员也不能在本社区随意活动和居留。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里甲制越来越难以正常地发挥其职能。这是因为里甲制本身从一开始就包含着矛盾因素,而且其僵硬的制度外壳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状况之间的脱节现象越来越严重。首先,里甲之间的赋役负担越来越轻重不均。里甲制是以标准户数为单位编成的基层组织,各甲、各里之间承担的徭役额是大致均等的。但是,由于各户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还要考虑地理上的相互联属,里甲编制之初,各甲、各里的人丁事产就不可能达到完全均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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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间推移,各甲、各里的人丁事产“消长不齐”,“与一图而较之各图,即一甲而例之各甲,其间有什百以至千万,及倍蓰无算,诚有不能以一律齐者”,相互之间的徭役承担能力相差越来越悬殊。其次,户口与土地在空间上的分离现象越来越严重。明朝政府推行里甲制的目的,是试图在地方社会造成一个个以人口和土地的结合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的社区,这是里甲制有效行使其赋役征收和社会控制机能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和赋役负担的加重等因素的促动和冲击下,人口和土地的流动必然日趋兴旺和活跃。

  这样,里甲内的人户和土地的分布自然会在空间上发生分离,出现“一里之地,满县纷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的情形,甚至跨县、跨府、跨省占有田地的现象也所在多有,致使里甲首领越来越难以确切地掌握本里人户的人丁和事产状况。第三,里甲框架越来越难以包容日趋分化的社会现实。里甲制的建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现存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关系,但却是以分化不太严重的社会政治生态为基础的。但是,这种相对均衡的社会现实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乡村社会很快就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分化现象,形成“奸豪吞并,单弱流亡,里或止二三甲,甲或止一二户,甚至里无一甲、甲无一户者有之”的局面。在大量占有土地却又因享有优免权而恣意逃避赋役负担的官绅地主的挤压下,构成里甲制核心的乡村中小地主阶层日趋没落,从根本上动摇了里甲统治的基础。

  到明代后期,里甲制的瓦解已成为一种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当时许多士大夫都已认识到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到一条鞭法推行后,里甲组织在许多地区都已演变成为纯粹的赋税单位,江南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放弃了按户数编制里甲的传统做法,“就田取齐,另编里甲”,即完全以田亩数为标准重新编组里甲。

  如常州府曾打破“皆以户编,不问田之多寡”的旧制,改为“通计一邑之田,酌以六十八亩为一甲”;嘉定县曾“就所在一扇之中,计田若干,应编排年若干,一以田为准”。这种丧失了地缘性质的里甲,自然不可能再发挥原有的社区功能。例如,在明朝初期,“乡村盗贼,责在里甲”,朱元璋谕令“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能缉捕,里甲老人即须会集多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但到中期以后,由于原编在一个里甲的人户早已分散居住,里甲不可能再发挥维持社会治安的功能,这一功能在许多地方改由纯粹按地域原则编成的保甲组织承担起来。再如,明初同里人户有“邻保相助、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的责任,朱元璋甚至试图强迫上中人户资助本里中因贫困、残疾而乞食者,规定上中人户倘若“见乞觅之人,不行资给”,则“验其家,所有粮食存留足用外,余没入官,以济贫乏”;而到了明代后期,乡民之间的互助性功能却是通过乡约以及父母会、钱会等个别结合的组织形式所实现的。在某些地区,宗族组织取代了里甲组织的大部分功能。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福建、广东等地,明代后期的里甲户籍已演化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甚至出现了一甲的户口越来越趋于为同一血缘集团所独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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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着里甲制日趋解体、乡村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的现实,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作出种种举措和尝试,试图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消融或缓解郁积于乡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因素。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精英发挥的社会功能越来越来广泛,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在公益事务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合作与渗透的程度也随之加深了。应该说,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成功,因而朱明王朝在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环境里,仍延续了较长时间的统治。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对农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正是造成乡村社会状况日趋恶化的主要根源。在维持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都力图扩张自己在赋税征收方面的控制权,并利用扩张了的权力加强对普通农民以及缺乏政治势力的中小地主阶层的经济掠夺,这导致了朱明王朝统治的全面崩溃。

  应当说,明代的里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层人口,促进了社会稳定,巩固了统治基础。同时,里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赋税和徭役来源。不过里甲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为里甲长官的里长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权,不仅没有掌握实际权力,而且经常受到来自州县官的压迫,因而滋生了里甲制度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强可以凭借垄断政治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强加到百姓头上,导致百姓不堪重负,生活艰难,里甲制度逐渐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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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灭亡与其的税收制度有多大关系?明朝灭亡的真正深层原因解析

  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

  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

  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饥兵作乱。

  饥民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

  政府军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族入侵,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

  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

  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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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一个当时世界上,经济数一数二的发达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

  要知道,中国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诸国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三国五代十国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

  反观明末,不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

  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

  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

  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这显然背离了事实。

  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发达。

  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到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了。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的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吧?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总体上却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社会保持安定,而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原因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

  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论述中,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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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25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在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致于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

  中国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

  满清统治者是这么宣传的,现代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家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和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

  事实上,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

  (1)农业税低

  “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

  17世纪早期,明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

  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之后的满清统治者,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更加确证了这一点。

  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清朝税收水平一如明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

  李隆生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南方亩产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无非也估计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2000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2000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中后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在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

  基本税只占1/60,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也就是说,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

  最后得到的总估计是,通常而言,到17世纪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大明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估算,明代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

  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二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有的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后,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

  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后,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

  这并非仅仅发生在一个地区,明代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

  于是,农民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收到的,只有60石。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投机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利的,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

  不妨算算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明代北京中央政府那里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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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粮食,对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进了商人的口袋。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都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相当严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比如《漳州府志》中说:“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学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

  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和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的平民谁都不是吃素的,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

  总而言之,这些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估计的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也都是相当低的。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

  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

  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中国传统仁治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

  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明朝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

  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

  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就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大明帝国。

  而所有这些措施,其实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就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农业税虽低,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名存实亡,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

  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

  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税反而更少。分省区营业税额与各省区商业水平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具体表现有二:对多数省区而言,商业水平和营业税额与其在全国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区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不相称,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

  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其实这个税额本身来说很低了,所谓的高也是相对于其他地方低到几乎等于没有的商税)。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很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的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

  再从一些比较重要的税收项目来看明代工商业税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税(相当于现在海关的进出口税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贸易集团的收入比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税低到了什么程度。比如根据记载,崇祯时期崛起的郑芝龙集团“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

  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和郑芝龙集团竞争,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在贸易上,都是如此。德国学者Aldree he wiltn说“他除靠那一项强暴的营业税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机生意,而终于积攒起一笔莫大资产,他的船只计有三千,他令其船主们巡航到暹罗、马尼拉、马六甲等地,就豪华以及财富而论,他凌驾在他君主之上”。

  当时就连郑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员,都富可敌国,如户官郑泰“守金门,资以百万计”“富至千万”“少者百万”。

  这虽然是在崇祯时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来做一个对比。郑芝龙集团完全是依靠海上贸易崛起的,但仅仅凭借海上贸易的利润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征收费用,就达到了“岁入以千万计”,再对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业税收加起来,一年也就是可怜的三百多万两(其中的市舶税只有区区4万两)。

  再比如盐茶业,以前唐宋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大头,盐茶专卖,到了明朝,政府却获利极少。

  关于盐的专卖,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政府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象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

  简而言之,专卖制度,由于政府投资不足和接连的管理失误而受到妨碍,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全部资源。尽管这些资源十分丰富,可以想象其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专卖制度无力去开发这些资源。”

  宋应星《野议.盐政论》中的记载也足够说明问题:“万历盛时,(盐商)资本在广凌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

  至于茶叶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怜,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的茶叶数量超过500万斤,还不包括政府茶园生产的茶叶。然而在1578年,省级官员征收的茶叶收入总共还不超过2万两。16世纪中期,四川巡抚也承认广泛存在私贩茶叶现象。

  其他省份的茶课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宝钞来评估地方税额,当16世纪折成白银时,税额减少到了可笑的地步:云南17两,浙江约为6两。当时的一位学者对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

  浙江应该是产茶大省,而茶叶的税收居然仅仅只有6两,这可以当成是荒唐的笑话来看。

  正税本身就低,而偷税漏税现象也是相当普遍。这点从崇祯时期的西方传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国志》的有关记载中就能看出来:“在海关……有更多的方便。没有堆放、过磅和检查货物的房间,也不需从船上取出货物,只察看一下并根据商人的簿册,征收一笔适当的税。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带着奴仆,载运五、六口箱子以及许多其他物品,他从一地赴另一地时,一般都把东西留在船上,并不打开检查,更不付税。这对欧洲的海关和税务所是一个好榜样,欧洲的穷旅客遭到凶狠野蛮的劫掠搜夺,随身携带的所有东西还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税”

  从这段记载来看,所谓检查商人的货物不过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愿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装不是商人,那就无论带多少货物都不会被征税。在这种装装样子的检查之下,大量偷税漏税的行为恐怕是占所有商业交易的绝大部分了。

  而许多偷税漏税行为甚至是政府官员故意鼓励的结果,他们似乎觉得只要自己征收来的那点东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何逊在1510年以后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税课使司。一旦完成定额,他就减少对木商抽税。在16世纪20年代,邵经邦开始主管了沙市税课使司,他采取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改革,在三个月内完成定额之后,在本年度余下时间内关任木商往来。1560年,杨时乔榷税杭州,建立了一个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写下自己的收入)进行税收评估。这三个官员赢得了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这里就已经根本谈不上什么税率高还是低的问题。如果税率很低,比如明初规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够真正落实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看这几位的做法呢。一个是只收三个月的税,完成定额(所谓的定额自然是过去传下来的),等于把原来很低的税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税率变成了1/120(其实更抵,因为连收税的那三个月里,都未必认真的收)。

  另一位呢,干脆就是让商人们看着给,你高兴给多少就给多少吧。或许哪个商人当是做慈善事业,就多给一点。(说句老实话,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给讨饭的钱恐怕都比给政府的税多)

  他们这样忠实的为工商业集团谋取利益,自然是能赢得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但正是因为有这样怪诞的情形,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有如下情形的发生:

  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征收来的银子还不够收税人员吃饭用的,也确实只能关闭了。

  可以和唐宋时期的情况对比一下。

  唐代大历年间,仅食盐一项即达600万缗,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绍兴末年,盐、茶榷货为2400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抗冶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据全部财政收入的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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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中唐时期,榷盐利税占整个征赋的一半以上,《旧唐书·刘晏传》: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而盐利且过半。

  一些明朝的官员在阅读史书时,惊奇地发现,唐朝仅从两淮地区,每年就可得盐利600万缗铜钱。

  唐朝饮茶尚不是很普及,对茶叶征收的税率就已经相当高,一开始是10%,到后来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后来还实行了专卖。《新唐书·食货志》又记:武宗即位,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对于私商贩运茶叶,采取残酷的重罚,贩运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盐茶还有其他商税收入总和在一起,则在国家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例,当是远超过一半。

  事实上,这还是常规的税收,如果算上其他临时征收的则就更多了,比如“肃宗即位,遣御史郑叔清等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谓之率贷。诸道亦税商贾以赡军,钱一千者有税。”这就相当于对每个商人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财产税了。”此外如“度支使杜佑计诸道用军,月费一百余万贯,京师帑廪不支数月;……(卢)杞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以为泉货所聚在于富商,钱出万贯者留万贯为业,有余官借以给军……敕既下,京兆少尹韦祯督责颇峻,长安尉薛萃荷校乘车,搜人财货;意其不实,即行榜,人不胜冤痛,或有自缢而死者,京师嚣然如被贼盗……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

  这样对商人的名为借取,实为掠夺,在明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再看宋朝的情况。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一文中引用漆侠《宋代经济史》一书的数据说,“北宋时,两税尚占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与此同时,商税急遽增长,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包括商税在内的非农业税,也就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间,商税比重不过40%左右,及南宋绍兴、乾道之交,仅茶盐榷货一项即占49%,连同经制钱、总制钱,非农业税达79%强。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已达56%强,加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非农业税更达84.7%。”

  仅仅“茶、盐、酒等坑冶榷货”收入已经达到整个财政收入的56%至多,而农业税在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少于20%。

  李晓在《关于宋代禁榷专卖制度的再认识》一文中说,“宋代货币财政收入之所以持续迅速地增加,主要是通过禁榷专卖收入特别是盐、酒课利的增加实现的。而且如果货币财政总收入以至道年间的2224万贯为基数100,则乾道末年的7000万贯就是增加了315%;而乾道末年的盐、酒、茶三项收入4752万贯就是比至道年间的770万贯增加了617%。禁榷专卖收入的增加速度,比货币财政收入要快将近1倍,这是禁榷收入在货币收入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的原因。”

  宋代在盐茶酒等上面的禁榷制度,对财政之重要意义,宋人也多有论述,“欧阳修说:‘今为国之利多者,茶与盐耳’。宋贶说:‘国家岁用至广,两税之外,仰给于鹾茗者为多’。宋高宗说:‘国家养兵,全在茶盐以助经费’。陈从古说:‘国家利源,鹾茗居半’。

  在宋代,禁榷制度对于维持封建统治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到南宋后期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孙梦观说:‘今日之急务,莫理财若也。生财之路穷,独倚办于楮、于盐耳’”,叶适更是说“舍茶盐则无以立国”。

  还有一件事情能说明盐茶收入在宋代的重要性,“庆历三年九月,宋仁宗诏令凡违犯茶盐酒禁者可酌情以钱物赎罪。谏官余靖闻而大怒,当即上书道:‘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今三边有百万待哺之卒,计天下二税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盐酒税、山泽杂产之利,尽归于官,尚犹日算岁计,恐其不足。民贪其利而犯禁者,虽死不避也。今乃一为赎刑,以宽其禁,三军之食,于何取之?’结果,诏令被驳回,‘卒不果行’。”

  不妨假设宋代一贯钱大约相当于明代的一两银子,仅仅“盐、酒、茶三项收入4752万贯”那就相当于在明代仅仅这三项收入就达到4752万两白银!!而实际上,明代在这三项上的收入有多少呢?“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酒税则根本提都没有提到,估计压根就没有这个项目,或者有的话也微不足道,总而言之,同样的这三项,在明代的收入只有三百万两银子都不到!

  要知道明朝的领土面积、人口数量,都远远大于宋朝,至于盐、酒、茶三项的消费更远大于宋朝。宋朝政府从中获得的财政收入接近5000万两白银的价值,而明朝政府却只有300万两不到。大部分的利润都被商人拿去了。

  通过上面的叙述,可以对明代的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的事实,有比较具体的认识。

  再来看第二个事实,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明朝的税收数量,基本上是在建国初期就确定,以后就很少变动过,要说有变化,那大概也是越变越少。

  造成16世纪税收基数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在其统治期间,确定了税收定额制度。1377年,皇帝分谴各部官员、国子监生和宦官巡视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

  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刊刻于石板上,并树立在户部厅堂内。1393年,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洪武皇帝对此很满意,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后来也偶尔进行过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摈弃。”

  永乐时期曾经略有增加,1412年,在永乐皇帝统治时期,来自于农业土地的税粮收入据说达到创记录的3461万2692石”,而上升的原因,很可能是安南作为一个新归附的省份,其额度也包括进来的缘故。”但失去对安南的统治之后,收入又重新调整到接近3000万石。”

  然后在宣德时期,国家田赋收入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减少。1430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们,对附加在他们田赋之上过高的额外费用已十分不满,他们有意拖欠税粮,以至于逋赋总额已经超过了三年的全部税收。为此宣德皇帝做了让步,下令全面减免这些地区的税粮,蠲免额达300万石。然而这一缺额并没有加征于其他地区,此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但对于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却不做考虑。”

  耕地方面,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给帝国政府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复地亩原额作为现在的统计数据,新增地亩很少上报。这样做的结果,是税收与耕地面积相脱离。1502年上报的情况就是最好的明证。

  税收定额制度,是明代的基本政策,唐宋时代从来没有象明代这样僵硬地执行这一政策。

  人口方面,与一般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政府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他们至多是重新调整税收负担,由于纳税户的增加,每户的税负减少,使得税收相对容易征集,同时管理者也获得了仁爱的名声。”

  于是以后,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产力进步多少,明代农业赋税始终就维持在这个水平左右,前面也多次引用过“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

  其实,光是从明史中,我们就可以找到明代农业税不增反降的记载。

  洪武二十六年,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七千馀石,钱钞三万九千馀锭,绢二十八万八千馀匹;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馀石,钱钞五千馀锭。

  永乐中,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丝钞等二千馀万。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

  万历时,夏税,米麦总四百六十万五千馀石,钞五万七千九百馀锭,绢二十万六千馀匹;秋粮,米总二千二百三万三千馀石。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农业税收,永乐达到高峰,以后就是不断递减,在嘉靖时期,和洪武年间相比,已经是麦减少了9万石,米减少了二百五十余万石;而到了万历年间。麦子减少了11万石,而米减少了二百六十九万石。

  表面上看,这些减少的也不算太多,但如果考虑到万历时期的人口,至少是洪武年间的两倍多甚至是三倍,而农业税收不但没有显著增长,反而绝对数量减少了,那么这就是相当惊人的减少了。

  以上是农业税长时间内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形,至于工商业税收不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形,前面已经说明。这里再补充一些内容,田口宏二朗说“在历代王朝一直倍受重视的商业税,在明朝却并没那么受到重视。关于这一问题,先辈学者们,多认为这是因为洪武、永乐皇帝为恢复流通经济的结果,为了恢复流通经济,明初当局采用宝钞作为商业税缴纳,然而随着宝钞的贬值,商税也不断降低。”

  不管是否原因真的如此,商税不断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实是肯定的。但关于商税降低这一点也没有必要多说,因为即便在明初,商税很大程度也没有认真征收。商税在整个明代,始终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降低不降低都已经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第三个方面,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赋税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文官集团对皇帝施加的压力;另一个就是基层的抵抗阻挠。

  文官集团对崇祯时期加派三饷的抱怨,从来没有停止过,他们给崇祯皇帝上疏,竭尽全力攻击增加赋税的政策,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他们的描绘下,增收赋税是天怒人怨,罪恶滔天,甚至是局势恶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祯皇帝建议增收赋税的官员,都被他们描绘成小人,杨嗣昌更是被被攻击漫骂的体无完肤,甚至被黄道周骂成是“豭狗人枭”。

  皇帝增加赋税是顶住文官集团大部分成员施加的巨大压力才得以进行的。而实际上最后还是没有顶住,所以才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复社领袖张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议“首请释漕粮白粮欠户,蠲民间积逋,凡兵残岁荒地,减见年两税。苏、松、常、嘉、湖诸府大水,许以明年夏麦代漕粮。……帝皆忻然从之”。

  可以说,明朝在一年多以后的灭亡,和崇祯听从这些文官的建议,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至于来自基层的抵抗阻挠,这从上面叙述过的各地拖欠赋税的情况就可见一斑。这里再补充一条,崇祯时期,尽管有人提议增加税收,但当时正税定额也从未完额交纳。1632年,据340个县的上报,税收拖欠达到了50%,甚至更多。这340个县占到了整个帝国财政税区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个县事实上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纳任何税收。

  这种情况可以证明这样的观点:明朝税收征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个明确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显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所以这些不能完全归咎于税率过重和税收规避。

  此外,明人笔记中也多有明末农民因为赋税沉重,而抛弃土地成为流民,或者卖出田地转而从事其他职业的记载。

  对明朝的传统描绘,是说中国历史上专制程度最高,政府对人民管制最严厉,每个百姓都生活在政府的高压统治之下,剥削程度最严重,横征暴敛达到极致的一个朝代。

  然而,通过深入研究,可以说完全颠覆了这种传统认识。

  明代,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税收最低,对社会的管制最宽纵、最无力的一个社会!

  明代的最大问题,不是政府收的税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税太低;不是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太严密,而恰恰是政府对社会控制太无力!!

  为了缩减政府开支,明代的官员数量始终维持在一个相当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的文官,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

  可以推测,他们中只有30%受雇于府县衙门,这些人员分属于1138个县,意味着即使最大的县也不会超过30个有薪俸的位置,小县则更少。这些有限的人手,要负责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审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这些事情决非简单易办之事。应该知道,明代的官员们,除了要履行许多礼仪性职能之外,而且在16世纪后期,他们的文移之烦按现代标准来说,也是相当沉重的。”

  低税再加上政府官员如此少,想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就相当困难了。所以很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往往交给社会基层单位自己进行。在朱元璋时期,地方官员甚至不许亲自下乡。乡村建立起自治组织,选择老人承担起乡村民众的教化。……皇帝的俭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预算与管理费用降到了最低程度。当时,军队要自己生产粮食,村落要实行自治以减少政府的职能,通过减少人手以节约管理经费。

  因为税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够造福于民。甚至连治水这种中国政府最应该表现出莫大关心的事情,16世纪的明朝政府也做的远远不够。

  归有光致力于苏州府的水利灌溉事业,他很赞赏地引述了早期怀疑政府的‘节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观点,认为不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非养民、富民之道,仅仅周济水灾饥民不过是‘小惠”。

  政府人员不足,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中层后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这些情况都是导因于低税政策),所有这些原因使得国家根本无力动员帝国的全部财力,其所能控制的资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诸如盐课、海关税、内陆关税、林木出产税以及矿银等都面临这样的情况。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和许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个对社会实施严密控制的专制社会相反,明代恰恰是一个把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压缩到最低限度的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朝倒是很符合现在一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自由主义”信徒的理想。

  经济的发展运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控制,对私人经济力量的发展,政府无心、也无力管制约束。

  于是,在满清这最后一根稻草的压力下,明朝走向了灭亡。这是全体明朝人的悲哀,而不仅仅是崇祯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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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明政府在完善了鱼鳞图册制度和黄册制度之后,便不再对里甲制度有任何的更改和变动了,明成祖及以后的明朝帝王也都极力维持这种体系。因为他们的注意力已转移到赋役的征收上面去了。当然,这也是他们制定和完善里甲制度和黄册制度,鱼鳞图册制度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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