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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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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隶主)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世界历史上,人们因为战争、犯罪、破产、血统等原因成为奴隶,在成为劳动工具的同时也被当成一种有价值的货物进行赠赐与交易。奴隶可以通过逃亡、赎身、立功等行为重新成为自由人。

奴隶

奴隶——被他人任意驱使的

奴隶制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是怎么样的?什么时候开始的

  关于奴隶制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时间论证,郭沫若先生首先在其所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估定西周为中国奴隶制度时期;我在拙著《中国社会史纲》中,认为殷商是中国奴隶制时期,西周则系由奴隶制到封建削的过渡期。继则有王宜昌妄论自春秋至秦汉为奴隶制度阶段;沙发洛夫在其所著《中国社会形式发展史》中,竞否认中国史上的奴隶制度的阶段,而以秦汉为所谓“封建奴隶制”;陶希圣及其“一群”的见解,又以秦汉为奴隶制;佐野袈裟美的《中国历史读本》,仅只把郭沫若先生的西周奴隶制度延长到战国(按郭先生后来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也肯定殷代为奴隶制)……。

  以中国历史为同一对象的研究,结论却是这样的不同。然而在抗战前后,问题便渐次明了。何干之在其《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及《中国蒙运动史》两书中,翦伯赞在其《历史哲学教程》一书中,都承认殷商为中国史的奴隶制时期,《社会科学基础教程》的作者们,也提及这个结论,虽则何干之曾指摘我没有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奴隶制作统一的考察,实则由于他没有看见在其大著出版前出版的拙著《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只是日本法西斯的代言人秋泽修二,在其所著《东洋哲学史》及《中国社会构成》两书中,又以西周到秦汉为中国史的奴隶制时期,由汉(元帝)至唐(玄宗)为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千年”过渡期,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平行发展的时期,元代是中国奴隶制再现的时期。向林冰在其所著的《中国哲学史纲要》一书中,也误采了秋泽的歪曲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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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自西周直至元代,奴隶制残余的存在,都是相当显著的,不单存在着家内奴隶,而且有参加手工业与商业等劳动的奴隶,直至现代也还有家内奴隶等残余。但问题不应从这些残余现象的考察出发,而应从其时代起支配作用的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和相矛盾的生产关系的考察出发。若把前者从后者孤立起来去加以夸张,那正是历史唯心论观点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而不是历史唯物论的历史研究法。然而有不少的历史研究者,正在利用所谓东方的奴隶不是生产的直接的主要担当者,以及所谓“原始国家”的农奴式的奴隶等论点,来曲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实则根据前一种论点的曲解,便阉割了历史唯物论的核心;根据后一论点的曲解,便混乱了国家的概念和历史的真象,是平行主义的观点。这都是历史唯物论的反对派的论点。

  古代希腊是欧洲文明的发源地。公元前八至六世纪,许多奴隶制城市国家形成。斯巴达是其中最早的一个,由少数奴隶主贵族统治。雅典起初也是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平民同贵族的斗争非常激烈。公元前594年,梭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实行改革,使工商业奴隶主取得了参与雅典国家统治的权利。此后,贵族势力不断削弱,雅典成为奴隶制共和国,奴隶同自由民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公元前五世纪,伯利克里改革扩大了平民的权利,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得到了发展;雅典依靠奴隶劳动发展生产,经济空前繁荣。公元前五世纪后半期之后,希腊各城市国家由于长期争夺霸权战争和奴隶不断起义,逐渐衰落了,公元前338年以后都屈从于马其顿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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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共和国大约建立于公元前509年,是贵族专政的奴隶制国家。平民进行了两个世纪反对贵族的斗争,争取到一定的权利。罗马不断发动侵略战争,掠夺了大量奴隶,奴隶制高度发展,奴隶同奴隶主的矛盾也随之尖锐化,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动摇了奴隶制基础。奴隶主阶级为了加强统治,于公元前27年建立奴隶制军事帝国,以代替奴隶制共和国。罗马帝国大肆扩张,成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罗马帝国的统治危机随着日益加深。巴勒斯坦犹太人产生了反对罗马的基督教。奴隶的反抗迫使奴隶主改变剥削方式,实行隶农制。“巴高达”运动和“阿哥尼斯特”运动促使罗马帝国的崩溃,日耳曼人的入侵加速罗马帝国的灭亡。359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奴隶制度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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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

  奴隶,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隶主)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世界历史上,人们因为战争、犯罪、破产、血统等原因成为奴隶,在成为劳动工具的同时也被当成一种有价值的货物进行赠赐与交易。奴隶可以通过逃亡、赎身、立功等行为重新成为自由人。历史上比较著名的奴隶有斯巴达克斯。随着社会进步,时代的发展,奴隶范畴已经远远摆脱了先前的原始定义,渐渐的引申为受制于某种事物或者行为,使得自己丧失了独立自主,自由支配的能力,活在一个被"奴役"的生活之中。

  基本解释

  1、为奴隶主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可以被奴隶主杀死或买卖。

  2、完全听命于某种具有支配力量的影响的人;不能自主的人。

  3、不能自主的人。

  引证解释

  为奴隶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常被奴隶主任意买卖或杀害。

  《后汉书·西羌传》:“羌无弋爰劒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

  《新唐书·魏元忠传》:“阉竖者,给宫掖扫除事,古以奴隶畜之。”

  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三:“汝曹降贼,必驱汝为奴隶,负担归其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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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申为被奴役被压迫的人。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无数万成群的奴隶--农民,在那里打翻他们的吃人的仇敌。”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如果不使用奴隶种植糖作物,糖价就会太高。”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下德意志,波西米亚……农民就是农奴,他们操另一种语言。

  婢仆。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爰及农商工贾,厮役奴隶,钓鱼屠肉,饭牛牧羊,皆有先达,可为师表。”

  唐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汝将何以视天地,尚不愧奴隶耶?”

  宋苏洵《广士》:“虽奴隶之所耻,而往往登之朝廷,坐之郡国,而不以为怍。”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但自有婢媪,不用张之奴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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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金《灭亡》第十章:“然而我底母亲因为没有了人间的爱死去了,我底表妹被人强迫做奴隶去了。”

  奴役,役使。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续黄梁》:“荼毒人民,奴隶官府,扈从所临,野无青草。”

  孙中山《香港兴中会宣言》:“庶我子子孙孙,或免奴隶于他族。”

  清 邹容《革命军》第二章:“ 汉人中虽贤如 杨名时、李绂、汤斌等之驯静奴隶,亦常招谴责挫辱。”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

  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然后“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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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这一词在中国是什么时候出现的?起源是什么

  战败成奴

  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尚有待讨论。

  罪人及其家属

  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设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代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分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破产出卖

  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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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统因素

  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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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怎样才能为自己赎身?怎样才能摆脱奴籍

  逃亡

  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可见奴隶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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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身

  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不知是否为丁壮之意)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立功

  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分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用朱砂书写的奴籍)免除其奴隶身分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分(一般人斩一首获爵一级,隶臣应是斩一首获免,斩二首始获公士爵)。此外,奴隶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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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社会进步,时代的发展,奴隶范畴已经远远摆脱了先前的原始定义,渐渐的引申为受制于某种事物或者行为,使得自己丧失了独立自主,自由支配的能力,活在一个被"奴役"的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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