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王熙凤一生亲历的三大典型婚姻案是哪三个
2014-11-28 14:37:19 王熙凤 贾元春 薛宝钗 林黛玉

  若论《红楼梦》中人物形象骨肉的刻画,丰足程度大概无出王熙凤之右者。有学者评价曹操说,“骂曹操,恨曹操,曹操死了,想曹操。”由此,也有学者评价王熙凤说,“恨凤姐,骂凤姐,不见凤姐,想凤姐。”而笔者身为法律人,由凤姐最先想起的,则是三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件。虽然脉络粗疏,却也算略略勾勒出凤姐的一生命运,正应了那一曲《聪明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一、借势弄权逼人退定

  在第十五回,贾府为秦可卿送殡,安灵于铁槛寺。凤姐要留下照看道场,当天晚上在附近的水月庵住下。庵中主持名叫静虚的,就乘便求凤姐办个事。原来长安有一待嫁女子闺名叫张金哥的,受了原长安守备家的聘定,又被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看上。张家正拿不定计策,两处为难。守备家先闹了起来,打官司告状,偏不许张家退还定礼。张家为此赌上了气,一意要退还定礼,拐弯抹角通过静虚求到贾府门上,“若是肯行,张家连倾家孝顺也都情愿。”

  所谓受了聘定,是指婚姻六礼程序的第四个阶段——纳征,即在经过纳采、问名、纳吉三个阶段之后,由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俗称“放定”。此举所含意义其实非同小可,标志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正式成立。一些有条件的大户人家,为表示郑重其事,往往还会赠送两次聘礼。第一次是“过小礼”,或称“放小定”;第二次是“过大礼”,或称“放大定”。

  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一般会附上礼单和通婚书。哪怕没有通婚书,女家一旦接受聘礼,也和写立婚书一样。此时,尽管还有请期、亲迎两个程序要走,但男女婚姻关系已视为成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按《大清律例》,“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

  所以原长安守备家向张家放定后,得知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公子执意要娶张金哥,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张家,“一个女儿许几家人家?”并寻求司法救济,提请官府公断。如张家坚持退定另嫁,李家在知情之下一心定娶,依律要各受七十乃至八十的杖刑,财礼也要没收充公。不过纸面上的法律未必能严格兑现,张家的应对策略是,找到原在长安善才庵内出家的老熟人静虚,向贾府递话求助。

  其暗含逻辑是,在贾府赫赫权势面前,司法者将不得不屈从以对,在个案层面也就实现了法律对权势的退让。人治社会中,这一应对策略自有深厚文化性格渊源和民族心理土壤,遂成为普罗大众下意识的通行做法。

  凤姐既贪图三千两银子报酬,更迷恋权势虚荣滋味,经不住静虚拿话一激,“如今不管这事,张家不知道没工夫管这事、不稀罕他的谢礼,倒像府里连这点子手段也没有的一般。”便即一口应承,命府中主办文书往来的相公,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给长安节度使云光。云光久承贾府之情,区区小事,乐得用法律来换人情,当然不在话下。

  只是在当事人而言,区区小事委实性命攸关。在第十六回,守备家慑于云光权势,忍气吞声受了前聘之物。张金哥闻知退了前夫,自己被另许李门,竟然用一条汗巾自缢身亡。守备之子倒也是个情种,紧跟着投河赴死。

  一对婚姻不由自主的青年男女,是放定还是退定,全凭父母之命,自己一点不能发声。但他们身处当时社会,放定即已确定夫妻身份的法律观念,早在心目中牢不可破。当彼此以夫妻身份互视,守以夫妻之礼,却横遭凤姐等外力蛮横干涉,他们所能持之抗争的,唯余一条性命罢了。于是一个从一而终,一个不负妻义,用最为激烈的方式发出了自己的不平呐喊。




  二、指使张华状告贾琏

  在第六十七回,凤姐从兴儿口中得知贾琏背着她偷取尤二姐一事,当真是越想越气。她也当真非比寻常人物,气到极处忽然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第六十八回专门写她如何缜密谋算,用软刀子一步步将尤二姐逼到了绝境。凤姐整个算计的核心一环,就是指使尤二姐的前夫张华,跑去都察院喊冤状告贾琏,“国孝家孝的里头,背旨瞒亲,仗财依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

  在第五十八回提及“国孝”,因宫中一位老太妃薨逝,“敕谕天下,凡有爵之家,一年内不得筵宴音乐,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姻。”在第六十三回提及“家孝”,说得是贾琏的叔父,宁国府名义上的家长贾敬,“吞金服砂,烧胀而殁。”

  古人治家治国,孝字为本,体现在婚姻法律关系上,“居丧”构成男娶女嫁的法定延迟事由。虽然与法定禁止事由不同,居丧不会使得婚姻关系无法成立,其效力在于延迟婚姻关系的成立,但居丧嫁娶仍须受刑律制裁。何况叔父是至亲,贾琏为贾敬服的是期亲之丧,外加国丧之期未满,按《大清律例》,对贾琏居丧嫁娶行为施以杖击八十的刑罚,只会嫌轻不会嫌重。

  再者,强逼退亲和停妻再娶也构成犯罪,一个破坏外部婚姻关系,杖击八十;一个破坏内部婚姻关系,杖击九十。作个不怎么恰当的类比,前者相当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后者相当于重婚罪。数罪并罚之下,考虑到贾琏“背旨瞒亲”的主观恶性较重,“仗财依势”的客观情节恶劣,直接一通乱棍打死都是有可能的。

  诚然,且不说贾府位属国戚勋贵阶层,享有“八议”的法外特权,仅就其权势的日常影响而论,对贾琏追究刑事责任也决计到不了处刑的那一步。书中非常真实地描绘了当时社会的司法状况,即官府惧怕权贵,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甚至不惜枉法阿附。而通过都察院断案折射出这样一种法制全景图,更具有莫大的讽刺意味。

  都察院是监察机构,负责“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有一定的司法权限,宗旨是“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听起来很清廉很公正,似乎专以不畏权贵为天赋使命,实则却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都察院坐堂问案,先收凤姐遣人送去的三百两银子,后收贾珍遣人送去的二百两银子,毫无心理障碍地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的正主儿贾琏和贾蓉,从头到尾不露一面,只有家仆到堂对词。最终结案时,察院简直成了凤姐的传声筒和复读机,凤姐怎么透露消息给他,他便怎么原汁原味下判决。

  按《大清律例》,“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受财枉法的,数额在八十两以上即处以绞刑。风宪官吏身份特殊,“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身为风宪官的察院,岂会不懂法律,只因深知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常态,才敢知法犯法,心甘情愿地让凤姐等权势人物亵玩司法权力!




  三、一朝被休哭向金陵

  在高鄂的续书里,凤姐是病死的,尽管病死前在第一百十回,“王凤姐力诎失人心”,似也暗合《聪明累》的曲辞本意。但第五回的金陵十二钗正册中,凤姐的命运判词写得分明,“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

  一从、二令分别代表了凤姐人生的前两个阶段,具体指什么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至于其人生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人木二字,系采拆字之法,合起来指称一个“休”字。也就是说,曹雪芹的写作本意是让凤姐被贾琏一纸休书逐出贾府门户。

  凤姐是贾琏正妻。《说文》释妻为“齐”,《白虎通》谓,“故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然而,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传统中国社会,这一夫妻平等的理想状态仅仅是名义上的,实质上妻的地位比之夫的地位远远不及。对此,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详细的事例和法规论证。只不过妻子比夫不足,比妾有余,法律上为保障妻子的根本婚姻家庭地位,对丈夫休妻的行为加以了严格限制。

  我国自唐代以来,就确立了“七出三不去”的法定休妻条件,此后宋元明清各朝代相沿袭。“七出”是从正面进行规制,即妻子有“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形,丈夫方可休之。因在父系伦理逻辑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以“无子”为七出之首。“三不去”则是从反面进行规制,即哪怕妻子犯了七出,只要有“三年之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等三种情形,丈夫也不能休妻。

  按《大清律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所谓“义绝”,指夫妻恩义已绝,大致类似我国当代《婚姻法》中的“感情确已破裂”。所明显不同的,是前者作为离婚条件带有强制性。从这一层面来说,“七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只可惜自主权完全操于丈夫之手,妻子并无对等的反制措施,只能被动接受。

  对照法律要件和法律事实,凤姐有无淫逸和妒忌不好说,不同的观察角度有不同的结论,但要说她无子却是碟子里盛水——一眼看到底。既犯了“七出”之首,又不符合“三不去”中的任一情形,所以纵然是凤姐这等“一万个男人都不及”的女强人,左右他人婚姻大事,肆意亵玩司法权力,风光无限机关算尽,到头来却还是命运由人不由己,一朝被休,哭向金陵事更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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