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族女子的“初夜权”是被元朝贵族给剥夺吗?

在中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并不在少数,其中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就当属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满族人建立的清朝了。说起元朝,蒙古人划分的种族等级确实是充满了民族歧视色彩,而更有文人笔记和民间传说指出:元朝贵族竟然占有汉人女子的“初夜权”,就是汉人结婚,新娘必须先送到蒙古保长家过上三天,当保长享受“初夜权”后,新娘才被送回,中原汉人也有“摔头胎”的习俗,以保障自家血统的纯正,而事实果真如此么?!

在周作人先生《谈龙集》当中曾经写到过这方面的事情,大意是这样说的:在浙江中部有闹洞房的习俗,新婚的头两夜,丈夫的亲友会在婚房内对新娘进行无所禁忌的挑逗,虽然被说成是逗新人开心,但是却是一个遗留的恶习!文中虽没有肯定“初夜权”被剥夺,但确实也能看出一些端倪。


言归正传,其实这种蒙古贵族享有汉族新娘“初夜权”的事情没有任何史实和正史做支撑,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说法,很大程度上源于后潮对前朝的丑恶化以及元朝文化与制度上的原因。

其一,在古代,蒙古人占领中原后,因为文化的差异,他们把自身原先的丛林法则也带入了汉人区,根本没有“贞操”的概念,婚前性行为也十分普遍。其二,蒙古人建立元朝之后,确实将民族进行了等级制的划分,统治民族蒙古族为第一等级,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位列二到四等,在政治待遇、社会待遇、经济待遇上都有区别,汉人受到压迫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其三,在社会管理方面,元朝把“保甲制”推向极端,这是一种以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的封建统治手段,进而形成对全国的严密控制。在元朝,以20户为一甲,设置甲生,而基层管理者均由蒙古人或者色目人担任,他们可以随时随意取用自己管辖家庭的财产,甚至汉人和南人都不得拥有金属刀具,即使是菜刀平时不用也要寄放在管理者家中;正是因为这种胡作非为的管理者与管理方式的存在,便产生了这种蒙古贵族享有汉族新娘“初夜权”的说法。


可以说,元朝的统治,在民族压迫上体现的十分明显,虽然有关“初夜权”的说法并无可靠证据支撑,但是在那个时代,汉人受到统治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确实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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