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为什么没有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2016-10-21 16:16:15

  “留守儿童”显然是社会有了频繁的流动性之后才可能会出现的产物。如果是一个没有多少人口流动、人们安土重迁的静态社会,肯定不会有“留守儿童”的问题。朱元璋时代堪称是静态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纪的两宋时期则是流动性十分活跃的时代,士农工商全都卷入到社会流动中,士人“必游四方,尽见人情物态,南北风俗,山川气象,以广其闻见”;农人“释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乐而居之”;工匠从五湖四海涌入城市,在街巷“罗立会聚,候人请唤”;商人不远千里,“舟舡往来兴贩”。很多富人亦“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那时候人口流动的规模虽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经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儿童”。

  然而,古代社会包括宋朝社会的“留守儿童”问题,其实都不严重,并没有发展成为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难题。这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国家“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西部留守儿童道德成长研究》有一篇论文提出,“据研究发现,古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不突出的关键原因在于并非父母双方外出,而往往是母亲和孩子一起留守”,这个结论是有道理的。我们看古人外出经商也好,当佣工也好,很多时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极少出现父母都离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从母亲那里得到保护与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与母亲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现在留守儿童中是最好的”。

  这是古今留守家庭结构的差异。如果我们将视野拉宽,从基层社会的构造来看,还会发现古今差别更大。有识之士已经指出,对留守儿童最大的伤害,不是来自贫困,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疏离状态。人,不管是成人,还是儿童,都离不开共同体的扶持、保护、救济、安顿、慰藉。用司马光的话来说,“人爪牙之利,不及虎豹;膂力之强,不及熊罴;奔走之疾,不及麋鹿;飞飏之高,不及燕雀。苟非群聚以御外患,则久为异类食矣。”因此,人需要结成共同体,告别原子化生存。而最重要的共同体当然是家庭,由家庭又扩展为宗族。

  宋代是宗族共同体得以重新构建的时代。赵宋立国之初,由于刚刚历经五代战乱,原来维系秩序的士族门第已经瓦解,社会陷入失序当中,以致“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对于主要依靠宗法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有鉴于此,张载、程颐、朱熹等宋朝士大夫都呼吁“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通过建立宗族共同体,“有无欲其相通,凶荒欲其相济,患难欲其相恤,疾病欲其相扶”。

  在这个过程中,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无疑是宗族共同体建构的典范。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将全部个人积蓄都捐献出来,在苏州购置良田千亩,作为范氏义庄的公益基金。凡苏州范氏族人,均可从义庄获得救济。

  就这样,苏州范氏族人生活在宗族共同体的庇护网络之中,不但可以从中获得物质的资助与救济,还能在共同体中体会到人情的温暖,养成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不过,宗族救济通常是封闭的,外族人无法分享,但范氏义庄还是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倘若乡亲、姻亲、亲戚陷于贫窘,或遇饥荒不能度日,范氏诸房共同核实后,也可以用义庄粮米“量行济助”。

  其实古人不但生活在血缘性的宗族共同体中,同时也生活在地缘性的村社共同体之内。北宋士大夫吕大钧在陕西蓝田创立的吕氏乡约,南宋士大夫沈焕、史浩、汪大猷在明州设立的乡曲义庄,均是跨宗族、超越血缘的村社共同体。当过宰相的杜范在《跋义约规式》中也提到另一种村社共同体:“余每叹王政不行,风俗不古,无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1237)春,归自中都,得乡之义约。隐几读之,其悯穷恤死,庶几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坚此意推而广之,必有闻风而来取法者,则斯约之倡,其仁遍吾邦矣。余虽贫,亦愿助焉,喜而为之书。”这个“同井相扶持”的村社共同体叫作“义约”。

  有了这些共同体,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便不至于彼此孤立、疏离。因此,假设宋朝社会也有双亲均外出的“留守儿童”,他们亦应该可以从家乡的宗族共同体、村社共同体中得到照顾、安顿。

  而当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共同体也不足以实现救济时,后面还有政府救济兜底。宋朝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日,移送前所。”“近亲”即宗族共同体;“乡里”即村社共同体;“村坊”则是政府设置的福利机构。南宋时,单救助孤儿的政府公益组织,便有“慈幼局”“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及幼局”等。

  现在我们再将视野拉阔,从整个人口流动形态的层面来审视,还会发现古今社会的另一处大差异。“留守儿童”固然是人口流动的产物,但更确切地说,他们其实是那种无法落地生根的人口流动的产物。所谓“无法落地生根”,是指城市通常只热衷于接纳作为劳动力的外来人口。由于户籍准入、孩子入学难、生活成本过高等因素的限制,一名外来的农民工往往很难在城市安顿他的家庭,只好将老人与孩子留在老家。

  对于宋朝的流动人口来说,这些问题都不严重。苏轼原籍四川眉山,但他一直在外辗转为官,妻儿也是一路跟随。苏轼任杭州太守时,儿子苏过在杭州完成学业,并在两浙路参加科举考试。你或许会说,这是官员的情况,一般平民呢?那我们来看另一个例子:北宋名臣冯京,父亲是一名商人,他从小“从其父商,遨游四方”。商人居无定所,但冯京并未成为“留守儿童”,而是跟着父亲四处漂泊,冯京也因此有“东南西北人”之称。后来冯京考中状元,可见他尽管小时候漂泊不定,但他在客居之地肯定是可以入学读书的。

  宋代的士兵为职业军人,通常也允许携带家眷、入住兵营。即使是社会底层人,举家流入城市也并非不可能。《梦梁录》载,在杭州都城,“又有村落百戏之人,拖儿带女,就街坊桥巷呈百戏技艺,求觅铺席宅舍钱酒之资”。这些流浪艺人的孩子在城市接受教育也是不成问题的,因为杭州的公立、私立学校非常多,“都城内外,有文武两学,宗学、京学、县学之外,其余乡校、家塾、舍观、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弘诵之声,往往相闻”。

  更重要的是,宋朝的户籍一般只跟纳税挂钩,孩子入学并不受户籍限制。尽管庆历五年(1045)的一条法令要求,“天下见有州县学,自今只许本土听习,若游学在外者皆勒归本贯。”但这一政令很快就作废了,官学又不分户籍招收学生。至于书院、私塾等私立学校的招生,就更不需要考虑户籍了。因此,宋代游学之风极盛。中央太学有大量旁听生,大儒胡瑗在太学讲《易经》,“常有外来听者,多或至千数人”;孙复在太学讲《春秋》,“来者莫知其数。堂上不容,然后谢之,立户外者甚众”。地方官学也多有游学生,吕祖谦在严州主持州学,“士由远方负笈者日众”。书院的开放性更大,陆九渊主持象山书院时,“每开讲习,学者辐辏,户外履满,耆老扶杖观听”。

  而且,宋朝的外来人口要入籍寓居之地,也不太困难,通常只需要住满一年,或者在当地购置有田产,就可以附籍。如此,流动人口才能“择其所乐而居之”。对宋朝城市的流动人口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来自户籍之类的制度障碍,而是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是否可以承受。

  据程民生先生的研究,一名宋朝底层人,不管是在城市摆街边摊,还是当佣工,日收入一般在100文至300文钱之间。我们再来看宋朝“店宅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上就是廉租房,日租金不过十几文钱(这还是京城的房租水平)。宋朝学校的学费也不贵,宋人说,当时“负担之夫,微乎微者也,日求升合之粟,以活妻儿,尚日挪一二钱,令厥子入学,谓之学课。亦欲奖励厥子读书识字,有所进益。”可知州县小学的学费约为每日一二文钱。所以,只要不是赤贫之家,外来人口拖儿带女进入城市谋生,是完全可以安居下来,并让孩子在当地入学读书的。这就避免了“留守儿童”的产生。

  今天“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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