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者死,捡钱不还也得死,成吉思汗立下了哪些奇葩规定

  《大札撒》第四十五条: 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在一个信用缺失的社会,看到如此条文顿时感到菊花一紧。

  △成吉思汗法典

  1225年,成吉思汗从中亚回师后即颁布《大札撒》(又名成吉思汗法典),两年后成吉思汗即死在六盘山下。其时蒙古国已经拥有广阔疆域,包括中亚、俄罗斯、中原、西域、蒙古本部等地,囊括了诸多文明、众多族群。所以,大札撒并不是一部无知的习惯法汇编,而是一部具有高贵德性的法典。从中可以看到蒙古人的胜利绝非偶然。

  ◎诈骗者死

  “ 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商人们看到这条恐怕没有不菊花一紧的。但他的判断依据非常合理,因为经商是有风险的,如果你亏本三次,要么说明你没有经商能力,要么就是诈骗,或者你运气太差。如果你运气既差、又欠了那么多钱,恐怕也没有还清的日子了,所以还不如死掉算了。成吉思汗是个洞悉世情的人,阅人无数、饱经忧患,他当然看得出来,好高骛远、又不计后果、脸皮且厚的人,十有八九都是骗子。他对待骗子的办法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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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同性恋死

  “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翻遍史册,也许都没有这么直截了当的判断了。奇怪的是其中没有提到女同性恋。古今中外,男同性恋在大多数军队里是非常盛行的,中原也同样盛行断袖之癖。但没有证据表明同性恋较多的军队,其战斗力会比较差。

  △同性婚姻合法化

  ◎无赖者死

  就像大多数蛮族法典一样,“决斗”既合法又高贵,但没人比成吉思汗更钟情于武德了。“任何人不得参与和帮助决斗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者处死刑“。这无疑是避免大众成为无赖的唯一办法。拉帮结伙、组团斗殴是无赖之徒才干的事情,决斗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解决问题的终极办法,动机高贵、过程勇敢、结果明了。

  △西欧决斗

  ◎捡钱不还者死

  ”四十九条:收留逃奴或拾到财物不归还的,处死刑“。很多年代里,拾金不昧都是美德,但似乎没有人说捡钱不还会是什么大罪,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只说是”不当之利“。但成吉思汗直接判了死刑。

  ◎酒徒法则

  ”如果无法制止饮酒,一个人每月可饱饮三次”,这条简直是酒徒的福音了,真的做到了对酒徒的人文关怀。但同时又规定”嘉奖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跟我们所熟知的规则刚好相反。酒量大、酒品好一直都是多数社会的社交利器,拥有此种品质的人往往更快得到升迁。

  △美国禁酒令时期

  ◎话不能乱说

  什么才是真实、什么才是可靠的,这个问题曾经难倒了所有哲学家。但蒙古人的回答非常简单粗暴:“经过三位以上贤人一致认可的话为可靠的话”,这是一条非常奇特的法则,其中包含了非常健全的理智。不像中原人的“子曰诗云”、“圣人曰”,它需要三个人的意见,而不是一个人;它也不像西方的“不可知论”、“我思故我在”之类怀疑论。

    他明确肯定:自己不知道不代表别人不知道。它还鼓励人们去自主思考,自己判断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这是非常合理的,一般人只能学习贤人,这样既谦虚、又明智,也杜绝了无休无止的狡辩、扯虎皮、装逼犯。这是一条真正的擅于行动的人所归纳的金玉良言

  △哲学即烦恼

  ◎骑兵和马

  “在战争中,若军马退至原排阵处,军士应返身力战,不返身力战的,处以死刑”。这句话真正定义了什么才是骑兵:人的行为和马的行为绝对不能混为一谈。人不能利用马的怕死本能为自己开脱。骑兵并不是常说的那种与马匹“共生”的人,骑兵的行为和马匹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而且这里是绝无余地的死刑。

    也许蒙古骑兵的战力就建立在这条法则之上。马匹并不是坦克,不是骑兵在依靠马、而是骑兵在控制马。蒙古人在长年的骑兵作战中认识到骑兵的懦弱往往就隐藏在马匹的本能之后,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保护马匹的事在另一条里有完整规定,其中比较触目惊心的是“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

  △骑兵

  成吉思汗法典的总则是这样一个句式——“如果……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这里强调的是个人道德,即中原人耳濡目染的孝悌忠信。如果没有道德,那么就会毁灭。这就是最简单又最正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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