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小官受贿二十一万两,最后结果如何?
2019-09-23 14:05:02 李臣典 南怀仁 钱沣 黎简

  云南报销案的发生,起源于同治年间云南地区的连绵不绝的农民起义。

  当时清政府为了稳定局面,调兵遣将,地方官员也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直到光绪五年(1879)才平定了当地的起义,但多年来的军费开支一直没有向朝廷报销。云南巡抚杜瑞联曾多次饬催当地善后总局造册报销,但直到光绪七年(1881)依旧没有任何进展。

  这时,崔尊彝作为云南善后局的总办同时将兼任云南省粮道,潘英章也刚刚升任云南省永昌府知府,二人都正准备去北京办理述职。他们想要抓住这次良机,将军费报销事项在京一并办理了。在去往北京之前,崔尊彝在云南省票局将巨额白银汇到了北京顺天祥、乾盛亨等汇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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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笔巨款是用来做什么的呢?

  原来在清朝,各种费用的报销,要先由地方政府向户部等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算后,再由部门的主稿书吏拟写批文交给皇上审批,最后将批文交到地方政府那里,其间的每个审核步骤必须全部通过才能报销成功。

  很显然,这其中最关键的审核也就是各部门的核算,它一般是由各部门下面处理实际事务的书吏司员主导的。在这一时期,军费报销的金额一般都很庞大,朝廷为了严防浮冒,要求地方官员必须造具细册以供审核,却由于报销历时太久,人员时常更迭,各种款项很难完全合拢。于是,为了“弥缝”细册,顺利通过核算,负责报销的官员常常会主动向负责审计的书吏行贿,这笔费用在当时被称为“部费”或者“规费”,按照报销金额抽成收取,几乎已经成为了当时各省报销军费的必要步骤。小小的书吏在受贿中得到的好处费往往是十分巨大的,形成了当时“小吏巨贪”的现象。

  崔、潘二人汇到北京的巨款很可能就是他们用来疏通这些官员的“部费”。

  若不是东窗事发,我们根本难以了解到这次报销的全过程。因为就在崔尊彝、潘英章离开京城不久,报销即将结束之时,光绪八年(1882)七月二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陈泰得到消息后,向朝廷奏报:崔尊彝和潘英章通过来京汇兑银两,向太常寺卿周瑞清行贿,委托其帮忙办理报销,周瑞清因此包揽了此次报销事宜。

  朝廷立刻派刑部的潘祖荫、麟书去调查,经过对涉案的汇兑局商人的严讯,得知在光绪七年秋到光绪八年初,确实有从云南省票局汇到顺天祥的银两,且经潘英章持票到铺陆续取用,且云南粮道崔尊彝也在该铺汇用银两,但对于汇用的银两作何使用却称不知情。这时,可以确定崔尊彝等来京由票号汇兑银两这一情节属实,但周瑞清包揽这件事是否属实只能待传到崔尊彝、潘英章才可查明。这时的周瑞清则即刻被上谕命令要听候查办,并停止在军机章京上。

  据调查,崔尊彝在六月二十二日已经请假回安徽原籍,潘英章早在光绪七年(1881)十二月就已经启程回云南任职了,按理说,应该能够迅速将二人饬传到部,但实际上却经历了很长的时间。

  十一月户部云南司主事孙家穆供称:今年二月间户部主事龙继栋曾提到有人托他转求照料云南报销一事,吩咐书吏在册子到时详加核算,所有一切公费,均由外边来人办理。龙继栋立即被刑部传问,一开始他坚决不承认曾嘱托孙家穆办理报销一事,后被慈禧立即解任,不久后还是承认了他曾和周瑞清一起委托孙家穆帮忙照料云南报销各项事宜。待潘英章到案,案情即可全部清楚。

  光绪九年(1883)二月二十五日,已革永昌府知府潘英章终于到京。慈禧立即知照翁同龢和惇亲王会审此案,后又添派阎敬铭、薛允升会办。五月底通过检查天顺祥、乾盛亨的账簿和百川通汇兑局的票据,发现崔尊彝由云南兑京共京平松江银十八万五千两,此外他还借用天顺祥银二万八千两,共计二十一万三千两;

  潘英章则供称他们备用的报销津贴银只有十万七千六百两,并且是挪用的该省捐款平余,属于公款,此外的七万七千四百两是崔尊彝等人的私银。随后,案情的真相在调查近一年后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作为善后局总办的崔尊彝很担心各部书吏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刁难勒索,就让潘英章趁任永昌府知府进京引见之便,提前找人从中疏通。

  太常寺卿周瑞清和潘英章是世交相好,和崔尊彝也较熟,于是潘英章找到周瑞清希望他转托户部司员帮忙交办,较为省便,崔尊彝则先在云南将各项公私银两汇京。

  潘英章于七年(1881)九月到京,将崔尊彝托办等情况向周瑞清谈及,周瑞清原本推辞不愿管此事,经过再三央求才同意帮忙疏通。之后,潘英章在户部打探到消息,当时户部云南司的主稿也就是决策者是书吏孙家穆,而潘英章曾经的幕友龙继栋此时正好是孙的同事,所以潘英章和周瑞清一起找到龙继栋,希望由他转向孙家穆说和此事。经过一番商议,最后议定崔尊彝交付给户部连同工部、兵部共计津贴银八万两,孙家穆承诺此款包揽办理报销时打通关节的所有费用。他们先在周瑞清家中付五万两,剩三万两准备报销完成后支付。

 

  但崔尊彝在八年五月间到京时,只有户部报销已经核准复奏,而兵部以未经造册议驳,工部议准未经会奏,全案未结,所以潘英章将剩余三万两交予崔尊彝收存,等报销结束再行议办,这三万两白银此时仍在汇兑局存放,而报销用银剩余的两万七千六百两则被崔尊彝私自侵用。

  朝廷对于各个涉案官员的惩处很快下达:孙家穆、周瑞清被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潘英章、龙继栋均被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得赃的张瀛等书吏被杖一百,流三千里;崔尊彝虽已病故,仍令革职,并由家属补充完缴其侵吞的两万多两白银。

  各部门相关的高官和地方督抚,经过议处,在这年(1883)六月二十二日,户部尚书景廉、前户部左侍郎王文韶和其他户部官员因为滥保劣员或者失于察觉均被降二级调用,不准抵消;景廉仍准其在军机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上行走;前任云贵总督刘长佑、云南巡抚杜瑞联由于任听属员挪移公项,均被降三级调用,不准抵消;工部右侍郎翁同龢和其他工部官员也得到罚俸处理。

  看到这里,案件的发展看似十分顺利,实际上,在审办过程中,惇亲王和翁同龢等人的意见曾出现过严重不一致的状况。原来,随着案件查办的越来越深入,一些贿赂项目比如“炭敬”“节敬”等也被查出,更多的高层官员必将牵涉其中,彻底的追查必将导致此案难以收场,翁同龢、阎敬铭等人都希望尽快结束该案,不再纠缠到底。对这些贿赂并不熟悉的惇亲王奕誴却要求全面彻查,决不罢休。慈禧对这一类官场的贿赂其实早有耳闻,她明白其中牵连的人数过多,不想再节外生枝,震动朝局,所以最后站在了翁同龢的这边。因此,以上看到的结论只是清政府的官员想要给我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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