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严苛,秦法是否也有讲“情面”的时候?

  今天趣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秦律》的相关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一看。

  春秋战国,纷争不断。

  华夏大地上诸侯并起,经过大国兼并小国,强国吞并弱国,最终形成了战国七雄相互争霸的竞争局面。

  究竟谁能最终完成一统,在当时并无定论,似乎除了燕国韩国,其余的楚、齐、赵、魏、秦五国都曾强极一时。

  不过,我们现在已经知晓这个问题的答案,秦国是最后的赢家。

  秦国的强大离不开商鞅,正如东汉思想家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也就是说秦国的崛起,商鞅变法是基础,我们皆知商鞅是法家思想的杰出代表人物,经过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彻底成为了一个“法制”的国家。

  正是因为秦国尝到了法制带来的甜头,所以历代秦君皆崇法尚法,直到秦始皇嬴政建立了秦朝,这种思想都未曾改变,而秦朝颁行的通行全国的《秦律》也是以严苛著称。

  甚至不少人认为秦朝短命的根源也就在此,正如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评论秦朝灭亡所说: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重,刑罚太极故也。

  不过这种论断或许只是一家之词,因为秦代虽崇法尚法,但并非唯法独断,本篇笔者就和您聊聊《秦律》中对人情世故做出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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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载《秦律》的睡虎地秦简

  秦法中对“德”的重视。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功成求得矣,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汉书·贾谊传》

  商鞅历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人,有人认为他“助秦成帝”,也有人认为他导致了“秦俗日败”,而西汉的贾谊无疑是后者中的一位,他认为秦国经过商鞅变法确实强大了起来,不过这种强大是在牺牲“礼义”和“仁恩”的基础之上,虽然最终统一了华夏成就了不世之功,但却不知道已经违背了廉耻羞愧的节操和仁义的厚德。

  当然,这种论断并非贾谊一人的观点,刘向曾在《战国策·序》中也提出了“至秦孝公,圈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好似在这些人眼中,商鞅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甚至有学者曾指出商鞅变法:没有给道德伦理留下位置,而完全以世俗的功利为标准。

  这样的评价准确吗,其实并不准确,因为这些人是带着有色眼镜来评价的,他们诋毁商鞅或者秦法时,却忽略了“汉承秦制”,如果经过商鞅变法和全国通行的秦律之后并没有进步意义,西汉为何不摒弃秦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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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国士兵

  不过话又说回来,秦灭六国之后,在全国颁行的《秦律》,并不是没有给道德留下位置,如秦简《为吏之道》中写道:为人君则鬼(通“怀”),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君鬼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这句话是不是很熟悉呢,当然,这分明是儒家所倡导的“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其实是吸收了儒家的道德观,对儒家思想进行了糅合,所以后世有人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对儒家思想的彻底摒弃,这也是片面的。

  虽然《秦律》中融合儒家思想,但主基调还是法家思想,那么法家思想究竟是不是对“德”完全摒弃呢,其实也不尽然,因为从法家思想的先驱管仲,法家思想的践行者商鞅,再到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他们无一例外,都意识到了“一断于法”是无法避开人情世故的。

  先说说管仲。

  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管子·法法》

  意思是不可为重宝而看轻政令,不可为至亲而把国家政权放在后面,不能为爱民而歪曲法律,不能为爵禄而分让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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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桓公与管仲

  这就是“法重于民”的思想,但是在《史记·晏婴列传》中管仲也指出了立法的关键是“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这是管仲对于提倡的法,对人情做出的妥协。

  再说说商鞅。

  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商君书·开塞》

  意思是爱自己的亲人,就会区别亲疏,喜欢谋求私利,就会心存邪恶,如果大多数人都区别亲疏,心存邪恶只为自己考虑,那么社会就会混乱,认为亲情和法律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为此只能以“法”来治理国家。

  不过在《商君书·壹言》中商鞅又指出: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意思是法度的确立不考察民情而颁布,那么就不会有所成效,这也进一步道明了立法的关键,要考虑民情,一断于法,却不能超脱“情”而独立实施。

  最后说说韩非子

  父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韩非子·五蠹》

  说的是君主眼中的忠臣会成了父亲心中的逆子,而父亲眼中的孝子又恰恰会成为君主眼中的叛臣,这进一步指出了法与情之间是无法调和的,因为韩非是坚决的反对“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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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子》

  而韩非又在《韩非子·大体》写道: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也就是说,要以法治国,这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但是立法的前提是不违背自然常规,不伤害人的性情。

  由此可见,这三人虽然都认为法家就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当亲情和法律有所冲突时,也必须要割舍情,但他们又都意识到了法家思想不能超脱人情,这种看似的自我矛盾,其实更是体现了法和情在治理国家中,是可以相互融合的。

  而以法家思想为主基调的《秦律》,也体现了法对于情的妥协,不过也正是这种妥协,让严苛的法律,有了可以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可能。

  秦法中对“孝”的顺应。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秦简《法律答问》

  自古以来,孝道都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这点即使是以严苛著称的《秦律》也不能忽视和改变,既然如此,秦法只能顺应,正如上述引用所说,意思就是子女告父母或者臣妾告主人,只要非公室告,那都是不予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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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那么什么是“非公室告”呢,其实就是父母或者主人擅自杀死或者严重伤害了子女或者臣妾,也就是说,不涉及人身伤害的,就不能“告”,即使告了也不会受理,那么如果坚持告呢,也简单,就是控告者有罪。

  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就是不鼓励子女或者臣妾状告父母或者主人,因为这种做法是不孝的,当然也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这也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强化了国人对于“孝”的重视。

  此外,《法律答问》中还提到: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子盗父母……不为公室告,这段记载的意思就是,父亲盗窃子女的东西,不算盗窃,但是如果义父(干爹)盗窃了义子的东西,那就是盗窃,而子女盗窃父母的东西,也不为公室告,即使子女告发父母,也不予以受理。

  这点也进一步说明了,秦法对于孝道做出了让步,当然也顾及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不过义父和义子之间,如果存在偷盗行为,那是要判罪的,所以秦法更为重视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情。

  既然秦法中提倡孝,那么如果子女不孝会如何呢,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秦律》规定: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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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忠与孝

  意思是如果有老人告发自己的子女不孝顺,并且请求判死刑,无须经过三道程序的申请,要立即逮捕,这就是说,在秦代如果子女不孝顺,那是犯法的,只要父母告发,那就会收到严重的惩罚,这不仅维护了父母在子女心目中的权威,更是秦法对于孝的提倡。

  前段时间,笔者在网上看到一条讯息,说的是一个不孝子,当街殴打自己的父母,这显然是一种不孝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放在秦代会怎么样呢?

  《法律答问》记载:殴大(通“打”)父母,黥为城旦舂,很明显“黥为城旦舂”是一种刑罚,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城旦舂是一种徒刑,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舂米。

  说到这,不少人会说了,不就是筑城和舂米嘛,这也不算多重的刑罚啊,但是这个刑罚是无期的,后来经过汉文帝的刑罚改革后,才改变了刑期,最高为六年,由此可见在秦代,不孝顺当真一件“法律不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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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睡虎地秦简

  而这种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和强化“孝”,又何尝不是一项以严苛著称的《秦律》对情的妥协呢?

  秦法中对“情”的妥协。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何论?当耐。——《法律答问》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在古代的婚姻生活中也是如此,如果夫妻关系不和谐,《秦律》有办法处理吗,当然有,上述记载,就是说如果因为妻子彪悍,丈夫为了教训妻子而动手了,并且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丈夫就要受到耐刑。

  耐刑是个什么样的刑罚呢,其实就是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说到这不少人就会认为这个刑罚也不是多重,在现在看来是如此,但是在古代就不一样了,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毛发的缺失,也是一种对父母的大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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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马俑

  由此可见,秦法对于家庭暴力,那也是不允许的,而此点在后世的封建王朝中,却渐行渐微,不得不说,秦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可圈可点的。

  此外,秦律还讲究连坐,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被连坐,有些犯罪行为,是不会被连坐的,比如秦律还规定:家人之论,父时家罪也,父死而甫告也,勿听,说的就是父亲犯了罪,如果父亲死了,那就不在连累家属。

  这也正是说明了,秦代虽崇法尚法,但并非唯法独断,其中还会考量情在治理国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得不说,在秦法虽然严苛,但并不是毫无人情味可言,但为何又有人说,秦是亡于严刑峻法呢?这是因为秦法利用了人情世故。

  秦法对人情世故的利用。

  秦灭四维而不张,故君臣乖乱,六亲殃戮,奸人并起,万民离叛。——《治安策》

  秦朝二世而亡,其中的因素,众说纷纭,不过无论哪种因素所诱发,秦末都出现了“六亲殃戮,万民离叛” 的局面,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和秦所倡导的严刑峻法脱不了联系,说到这,不少人又说了,《秦律》中不是对于人情世故进行了妥协吗?

  固然如此,但秦法对于情妥协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利用人情世故对民众进行严格的束缚,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连坐法的推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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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记载律法的竹简

  连坐法的颁行,是为了让民众不敢犯罪,因为只要自己犯了罪,并不能“一人做事一人当”,而家属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会导致犯罪者不仅要自食其果,还要连累至亲受罚,对于至亲的惩罚,这是对犯罪者心理进行折磨的一种途径。

  这也就是说秦律利用了情,而扩大了应该受到惩罚的“犯人”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秦法在于民众心中的威慑力,这也正戳中了人情的弱点,虽然刑罚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民众的行为,但是这中残酷的连坐法,无疑触碰了民众心理的底线。

  结束语:

  秦代虽崇法尚法,但并非唯法独断,因为《秦律》还对人情做出了妥协,也正是这种妥协,为严苛的秦法增添了些许人情味,不过仅仅只是些许,所以也并不能因为这种妥协,就否认秦法的严苛。

  因为秦统治者颁布《秦律》的终极目的在于加强君主集权,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是可以利用人情的,甚至出台了可以击垮民众心灵的连坐法,最终实现“累其心”,使民众对于违反乱纪的行为“不敢犯”,这种凌驾于人情的高压管控,势必会适得其反,最终只能导致群起而攻之。

  所以秦王朝二世而亡,与秦代严苛的法律,是脱不了干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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