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元朝赘婚制度 倒插门真的低人一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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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很早就建立了以男权为主的社会,各种社会生活都围绕着男性中心展开。女性往往沦为男性的附庸,政治,经济,祖宗祭祀等更是基本将女性角色排除在外。女性不能出仕为官,基本没有继承权,祭祀中更是不见女性身影,家庭生活中完全以男性为尊。

  在此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自然是以男婚女嫁为主。婚后的女子,家庭财产等都是由男方掌控。在此主流婚姻状况之外,一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这就是赘婚。赘婚就是以女性为主体,女子不外嫁,男性倒插门入女家为婿。

  赘婚,这种形式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最早的赘婚可追溯至周朝时期。基于传统观念里的男尊女卑思想,这种婚姻形式自然备受歧视,甚至被明令打压,限制一些基本权力。但是在元朝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赘婿有着它的特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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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元朝以前对赘婚的态度

  从最早的春秋时期《公羊传》中的“就婿”开始,赘婿这种形式就开始见诸史端,历朝历代多有关于赘婿的记载。这说明赘婿这种主流之外的婚姻形式不是偶然的个例,应该是有相当的规模,足以引起舆论乃至统治阶级的关注。

  翻开史书关于赘婚的记载,除个别时期特殊风俗外,基本是压制,贬低这种态度,甚至是从法律层面的进行打压规定。

  1.与罪犯等同

  秦汉时期,将赘婿列为低等人,除了没有经济地位,在攻城打仗时也被强制征召驱赶在最前锋充当炮灰,和平时期也是与罪犯商人等优先被征召发配永久戍边。赘婿的这种处境持续到魏晋五代时期。

  另外在史记索引的记载中,形容赘婿“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将赘婿视为多余之物,可见地位之低下。虽然到后世的唐朝不再将赘婿视为与罪犯等同,随时被发配充军等,但是对赘婿的基本态度在随后基本没有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赘婿连基本的经济权力都没有,更不要提政治权力。赘婿离开生养父母,去侍奉别人父母的行为尤其不能被主张孝悌的儒家礼教接受。因此在历朝历代赘婿都不能出任官吏,也不能参加科举

  2.略有改观,依然低贱

  这种情况在唐宋时期略有改观,唐朝时期的赘婿就可以获得一部分财产,甚至可以自立门户。像唐朝时期的大诗人李白,就曾两度为赘婿。到宋朝,招赘在一些地区成为一时风范,赘婿可以根据遗嘱获得财产继承权。但是总体来说,从民众到国家法律对赘婿的态度,仍然视其为低贱的。并且对这种婚姻形式,在元朝之前都并没有进行明文的法律规范。

  直到元朝,这种婚姻制度为政府制定法律予以认可。

  二、元朝时期对赘婿态度的改变及赘婚的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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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它是第一个由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在元朝的社会生活中难免受到蒙古族习俗的影响,元朝的律法制度也与之前的朝代均有不同。

  1.官方的认可

  蒙古族的婚姻形式比较多样,赘婿这种婚姻形式在蒙古族的婚姻中非常普遍。成吉思汗就曾入赘为婿,因此蒙古统治者对这种婚姻形式也比较重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将这种婚姻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元朝第一次承认了赘婿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允许赘婿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力,以及不禁止参加科举,赘婿有了出任官职的权力。

  这种官方层面对赘婿态度的改变就为元朝时期赘婚的普遍风行奠定了基础。

  2.聘礼奢靡

  元朝时期婚嫁聘礼崇尚奢靡,不管富家贫民都要大量财物做聘礼。这种情况极大的破坏了底层百姓的生产生活,元朝政府对此也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制,但是始终不能解决。因此,众多无力聘娶的男子只能选择做各种形式的赘婿。

  所以,一方面元朝政府改变歧视赘婿的态度,从法律层面的规定保障了赘婿的经济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民间高昂的聘礼让众多家庭无力聘娶。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形成了元朝风行的赘婚现象。

  三、元朝律法赘婿婚姻的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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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政府从本民族习俗出发,并不歧视赘婿婚姻,同时在法律形式上对赘婿婚姻进行了详实的明确规定。而且从流传下的史料上可以看到,元朝的司法人员也是依照这些法律进行赘婿婚姻纠纷的处理。

  元朝对赘婿婚姻的基本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1.婚书

  元代时期婚书第一次成了婚姻的法定文件。赘婚要求男女双方都要写,要求写明赘婚的形式、时限、聘财数量、赘婿的权力、义务等,都要明确的写明,以方便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一旦签订婚书就具备的法律效力,不得违反。元朝法律对种种违反婚书的行为做了明确详实的处理规定。

  婚书相对于现在的一个合同,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实际上认可了赘婚的形式,提高了赘婿的社会地位。

  2.聘财

  赘婿的聘财与正常婚姻不同。一般是女方给男方,一些赘婚形式也有男方给女方的。元朝律法根据赘婚形式的不同,将聘财的情况,数量做了详细的规定。聘财的数量,收受双方要明文写在婚书上,以备将来诉讼作为依据。

  此外,对于产生纠纷时,各种情况下是否退还聘财,元朝律法都有详细规定。在流传下来史料中也可以看到此类判例。

  3.媒妁

  媒妁在中国的传统婚姻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但是直到元朝的司法中,才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中媒妁的责任。在婚姻的重要文件上,媒妁做为促成人要签字,以示为这段婚姻负责。这种制度限制了媒人在促成婚姻时,为了利益原因欺骗男女双方,导致以后的婚姻出现状况,维护了婚姻的稳定,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对赘婚法律层面的规范,实际上保护了婚姻双方的权力,也是应对赘婚纠纷众多的举措。它在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的保护了赘婚的男性一方的权益。

  四、赘婚产生的原因及赘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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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赘婿面临种种压力,为何这种婚姻形式从古至今,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原因;二是传宗接代的理念影响。

  1.经济原因

  男方成为赘婿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像上文说的,元朝时会流行厚聘礼,贫家子弟无力承受,只能选择做赘婿。元朝时期还有些富家子弟也选择做赘婿,也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赘婿相应的继承权,出于经济的考虑。或者家里男子太多,实在无力一一承担聘礼,其中部分也只能选择做赘婿。那些无数在战争中人家破人亡的孤儿,无力自己聘娶妻子,也只能成为赘婿。除此之外,还有躲避税赋服役的考虑,均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另外女子招赘也有些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比如家中没有男性子嗣养老,或者男性子嗣太小无力从事生产。或者寡妇招上门女婿,帮忙操持生产等。也都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

  2.传宗接代的理念影响

  女子招赘还有一种是受传宗接代的观念影响。中国古代重视宗族延续,如果家中没有男性子嗣继承香火是非常严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个选择,一是过继,从同宗族亲属那边过继一个男性继承人。另一种就是招赘一个女婿,让他更换女方姓名,生下的孩子也跟随母性,从而继承宗族的延续。这也是除经济原因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3.赘婿的几种形式

  出于以上一些原因,赘婿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主要是四种:

  养老赘婿,是指赘入女方家庭为女方操持家业,为岳父母养老送终,可以继承家业。这种形式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只有在妻子去世才能离开女方家庭。

  年限赘婿,是指在签订赘婿婚书的时候,约定时间限制,到时间后男方可携女方回归原来家庭。这种情况的赘婿无需为岳父母养老送终,不能继承妻家家业。

  出舍赘婿,这种形式界定不是很清晰。出舍是指不与女方家庭居住在一起的意思。有的是在婚书上注明多少年后出舍,有些是直接出舍另居。具体情况上与其他形式多有相似。

  归宗赘婿,归宗赘婿一般是指在婚书中明确赘婿的时间,到期后可以回到原来宗族。也是只曾经被招赘,现在回归本宗族的人。

  赘婚的产生除了以上两种原因,还有一些个别情况,比如实在疼爱女儿不舍得外嫁;以及地方的习俗习惯等。

  归根结底,赘婿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时措之宜。或出于经济原因,或者出于延续宗族的考虑,基本上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个别觊觎财产的情况。

  五、对比传统观念和律法对元朝赘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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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政府虽然对赘婿的形式做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提升了赘婿的地位。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时代,同时又提出了各依本俗法,这就使得中国传统观念对赘婚的影响依然很大。在实际的情况中,这两种情况的冲突不可避免。

  1.传统观念影响:

  开头说到,中国自古是男权中心的社会,一切政治经济活动都围绕男性中心展开。汉朝以后更是强调礼教三纲五常,降人划分成三六九等,尤其女性永远居于男性之下。

  在这种观念基础上,以女性为经济主体的赘婿身份不免受到严重的歧视乃至打压,以致被笑称雄妇人。尤其是各朝各代纷纷建立法律对以男性为中心的族姓继承等,用种种制度予以保护。这种情况下赘婿毫无权力可言。

  另外中国古代传统上是宗族聚居,赘婿往往意味着要和女方整个大家族聚居在一起,要面对的不只是女方父母兄弟姐妹等,还要面对女方整个宗族。宗族内部难免会有各种的冲突,地位低下的赘婿毫无话语权,实际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元朝法律影响:

  元朝是草原民族建立的国家。他们本民族就广泛的存在赘婿婚姻,因此出于习俗的原因比较接受这种婚姻形式。另外蒙古族不受礼教的影响,更加注重实际,因此对赘婿相对的更宽容。

  基于以上的考虑元朝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法律形式承认赘婚地位,使赘婿具有了相对平等的经济权力以及出仕的权力。

  在实际的情况中,在对待赘婿的态度上,法律和传统习俗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突,造成了许多问题。因为元朝承认汉族俗法的原因,因此在实际的情况中只要不涉及触动法律的情况都还是以民间观念为主,整体习俗变化不大。只有到触碰到法律的时候,元司法机构才能依律法维护赘婿的正常权力。所以元朝时期,赘婿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但还是生活中巨大的压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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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是个特殊时期,表现出了对赘婿不同于传统礼法的态度,并将赘婚纳入法律保证的范围。但是传统观念深入汉族民众思想,另外元朝统治者对不同民族分别实行不同法律,实际上还是传统观念主导着对赘婿的态度。两方原因导致因赘婿婚姻纠纷不断,没有根本改变赘婿的地位。

  实际上赘婿及其他主流之外的其他婚姻形式,都是或者迫于经济原因,或者因为传统习俗压力,民众自行发展形成。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民众做出这种特殊性的选择多是迫于现实的考虑,民众和法律对这些形式都应该予以重视及规范,不应一概以传统观念和成文法律予以打击。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平等自由法制的普及,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旧的习俗被逐步放弃,很多曾经存在过的特殊婚姻形式逐渐被淘汰,也说明了这些特殊婚姻是民众无奈的时措之宜。

  参考文献

  [1]张馨月.元朝赘婚制度研究

  [2]郑鑫龙.元朝赘婚制度法律研究

  [3]严晶.赘婚的法律沿革

  [3]沈梦夏.赘婚制度中的经济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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