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两汉时期的黄金使用量有多少?黄金有哪些应用?
2022-02-07 10:51:12 刘武 张嫣 窦漪房

  黄金是一种较稀有、较重要的金属,在中国古代是以“两”作为黄金单位。那么你知道在先秦两汉时期,黄金的使用量是多少吗?下面趣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三代黄金较为稀有,多用于制作小型首饰或作为青铜器、玉器等重器的装饰品;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黄金原料的增加,其用途也逐渐多样化,特别是战国至西汉这一时期,黄金铸币广泛流通,不仅用于进贡、赏赐、惩罚、行贿,还可用作交换并代表一定的价值尺度,具备货币的基本功能。非流通性质的黄金主要集中掌握于权贵阶层,用以规范礼仪制度并在墓葬中以彰显其尊贵的身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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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货币用金

  1.先秦时期的货币

  在确定黄金使用量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其主要使用途径。关于三代的黄金货币,《管子》中最早记载周代以黄金为中币。太史公也说过“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西周九府中有专门掌管金玉等检验与收藏的官职“职金”,姜尚为周王朝制定货币管理制度时提及黄金,“黄金方寸,而重一斤……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在九府圜法中规定了黄金作为货币的规格要求,然而并没有出土实物可以佐证。

  依据目前可见的考古资料,三代黄金主要作为装饰品使用,用量少且使用范围不广,多作为青铜器的附属物出现。商周时期“金”字内涵丰富,根据对出土的西周至战国带有“金”字青铜器铭文的整理分析,可知数量最多的一类是“吉金”,而“吉金”中的“金”指当时帝王赏赐给臣下用来制作礼器的青铜;其次,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存在大量关于赐金、罚金、俘金的记载,可以窥见当时“金”运用的范围很广,包括罚金赎罪、赏赐臣民、征收贡金等,除此之外,通过战争掠夺的“俘金”也多次出现。从考古发现和铭文记载来看,贝类等实物货币应当是商周时期主要的流通货币,但由于天然海贝数量有限,大量仿制的石贝、骨贝和铜贝也足以满足当时并不频繁的商品贸易,加之冶金技术不高,因此三代时期金属货币的使用尚处于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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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真正意义上作为货币出现的时间不晚于战国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出现了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开来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加剧了商品生产及流通,因此人们对充当交换媒介的货币产生了新要求。实物货币由于自身物理性质不稳定,不易携带、保存和计量,难以满足大宗交换所需,逐渐演化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2.便于携带和保存

  而金属的货币功能因其便于携带、保存且价值大而逐渐显现,《国语》载:“公子夷吾……退而私于公子挈……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不敢当公子,请纳之左右”,这是我国最早使用黄金货币的文献记载,明确说明至少在公元前650年晋国已出现并使用了黄金货币。《韩非子》载:“宋之富贾有监止子者,与人争买百金之璞玉,因佯失而毁之,负其百金,而理其毁瑕,得千溢焉”,此处表明黄金已具备了货币最基本的支付手段职能。而当时的统治者们也认识到了黄金的货币功能,“先王……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币为下币”、“故先王善高下中币,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可见当时齐国统治者对黄金货币较为重视,且会通过掌握黄金货币以调控当时的货币流通,使得“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由此可推测战国时期黄金与铜已完全区分开来并真正用作货币使用。

  二、更广泛的使用

  1.考古证据

  秦汉已降,黄金在日常生活中被更加广泛地使用。关于秦代金币的具体情况记载较少,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正式宣布黄金为法定货币,“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金币所知者,仅为镒别,以一镒为一斤……古金币之出土,本如星凤,秦金已无从见,能确知为始皇二世时物者,尤不可求”。

  1929年在陕西兴平念流寨出土秦代金饼1枚,含金量达99%,1963年又在陕西临潼武家屯窖藏出土了8枚秦国金饼,含金量皆为99%,这两地都在秦故城遗址之内,这些秦代金饼的出土为秦朝乃至秦国黄金货币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而秦国统一之后其所掌握的楚国爰金应不在少数,“或为原楚国贿赂,或来自战争缴获,或从楚亡后被迫迁徙到洛阳的楚国豪富手中没收”,除了这些被国家所保有的爰金之外,还有大量流失于民间被继续使用。

  西汉黄金货币的地位相较先秦和秦又有所提高,其所体现的货币功能更加齐全,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史书中记载皇帝、诸侯王等大量赐金,计算财产、罚款、行贿等均使用黄金以及西汉墓葬中所出土各类黄金货币都可看出。根据先秦两汉黄金货币用途的迥异,下文将按交换用金、作为价值尺度的黄金、贡金、赏金罚金及贿赂用金四个方面予以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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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用的不同

  交换用金通过上文可知,由于从战国时期黄金货币才频繁使用,因此下文论述将从战国时期开始,而保留至今的战国金币又多为楚金,楚国金币出土情况前文已作出统计,关于其流通形式,经考古研究证明是需要精确称量和切割使用。即只有当存在交换需要时,才会对货币进行精准切割和称量。长沙左家公山楚墓出土了一套天平砝码,旁边摆着10余枚泥饼金,“封泥匣记录黄金百斤”,反映了当时楚国金币称量的过程和事实。根据国家标准计量局度量衡史料组的统计,“在湖南清理发掘了将近二千座楚墓,其中有一百多座中发现了春秋晚期至战国中期的天平祛码”,虽然这是20世纪70年代的报告,统计范围也仅限于湖南一省,但这也足以看出出土砝码的楚墓占统计楚墓总数的5%,比例较高。其中较为完整的有江陵九店M246出土了一套天平和砝码,“完整的一套天平衡器包括:天平衡杆、砝码、托盘及系提钮、托盘的丝线”。

  1954年长沙近郊楚墓出土了一套10枚“钧益”砝码,关于“钧益”一词,传统学术观点认为是平均分割黄金的量值,陈隆文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古代音律大小认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黄金货币的衡量单位是一种镒、斤并用的复合制度”。且根据楚金币出土情况来看,多为残缺不全、被切割后的小块金币,较少有完整者。根据前文统计的楚金币出土情况表来看,整版楚金仅在安徽霍邱、六安、阜南、黟县、寿县,山东费县、河南信阳、江苏盱眙以及陕西咸阳等地的遗存和窖藏中有发现,余地出土均为切割后的残块楚金,也可窥见战国时楚国金币在交换流通中广泛存在。

  当时除了楚国,秦国也出土过金饼,且在《睡虎地秦简》也记载了“黄金衡累不正”即称量黄金所用天平砝码的情况,齐国、赵国等国都使用黄金充当交换媒介。战国时期借贷活动十分活跃,黄金货币也作为一种常用的官营借贷货币。在《管子·山国轨》中有记载:“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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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巨家以金,小家以币”,此处“布黄金九千”是指向农民贷款。另外,包山楚简中也有涉及黄金借贷的内容,有数条详细记载了关于为籴种而借贷“越异之金”或“越异之黄金”的简文,其中关于“越异之黄金”的简文有十一条,关于“越异之金”的简文有四条,根据夏禄的研究可知越异为楚国国库,此处“金”和“黄金”皆以益(即镒)和两作为单位,应当是楚国的黄金货币。竹简记载了楚国司马命令陵公借贷黄金给鄗地区,用来籴种,同时记载了各地官员领取黄金的具体数额。根据“钧益”砝码铭文,楚国一镒的衡值大概在251.3-255克之间,学界在推算时将一镒黄金换算为一斤,则官吏总共领取的黄金数额为94镒4两。简文记载了同一年楚国令尹、太师等命令陵公借贷黄金给鄗地区,同样记载了各地官员领取黄金的数量,其中记载“三益刖益”,“刖益”即指半镒,第二次借贷黄金共计75.5镒4两,那么两次借贷累计数额为169.5镒8两。

  丘光明根据对考古出土的楚国权衡器的研究认为,“一镒合今377.125克,一镒的重量约相当于秦、楚等国斤制的一斤半(二十四两)”,即楚国一镒约为1.5斤,楚国在一个月时间内就曾从国库中拿出64035.8克黄金以供借贷,可见楚国黄金数量之多。另外,偿还借贷也存在黄金偿还的实例。简43中有“九月己亥,君之右司马军臧受期,十月辛巳之日不归板于登人以至命于郢,阩门又败。秀不孙”,简44记载了同一事件,“九月己亥之日,右于尹鈜受期,十月巳之日不归登人之金,阩门又败。秀不孙”。

  简中的“板”即指楚国板金,是用来归还借贷的黄金,有“期至屈之月赛金”,后面都标有“期不赛金”,意为期限到了未偿还黄金。《居延汉简》中关于黄金用于交换也有记载:“□毋穷大黄金为物遗平即价流通可□,桼铢二十五物铢卅十七,直泉万,重二十斤。”这条简文应当有字讹误,其大意是黄金用于流通且可以交换20斤重的某种物品,但明确点出了“遣平”、“流通”、“直万泉”,可明显看出这是王莽时期的黄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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