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商业经济发展的怎么样?

  想知道明朝的商业经济发展的怎么样吗?虽然朱元璋限制了商业的发展,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但其实抑商只是明代商业政策的一方面,同时鼓励商业发展的一面也是有的,下面趣历史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南京是当时的国都,人口近20万,人烟稠密,住宅连廓栉比,旅店一榻之室,月钱高数千。明政府为征收商税,京都设宣课司,府设税课司,州县设税课局、库。

  洪武年间商税较轻,“三十而取一”。明处时期还铸“洪武通宝钱”。由于铜钱份量重,价值小,不便于大量的贸易,朱元璋决定发行纸币,造“大明宝钞”,禁止民间用银。

  但是明朝禁海的原因却源自朱元璋:是因为当时朝廷需要安顿内部、打击北元,对逃到海上的张士诚方国珍等反军余孽以及海盗一时腾不出手来清剿,故而下令实施海禁。这也导致明朝中末期沿海平民无以为生,倭寇之祸影响甚深,也使明朝来不及发展出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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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的商业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享受,但同时也造成了传统儒家提倡的“士农工商”等级秩序的混乱以及拜金主义、奢侈享乐主义的盛行。这些都使得明代后期的士绅们,极力抵触商业的发展,乃至于将明代灭亡的原因归结于商业繁荣带来的种种弊端。

  第一,防止商人队伍扩大,千方百计阻止农民经商。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人稠,“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洪武三年(1370年),“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在临濠开种”(《明太祖实录》卷五三)。采取移民屯垦的方式阻断无田农民的经商之路。如果说,这种方式尚有较温和的仁政色彩的话,那么,下面这种方式便散发着一股“血腥味”了。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太原府代州繁峙县令上奏:本县有农民三百余户外逃,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朱元璋览奏后,谕户部:百姓安土重迁,假使衣食足给,岂肯轻去其乡?听其“随地占籍”,“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八)。

  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商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用赤裸裸的暴力把农民重新赶回田园,不允许他们离开土地。使商人数量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规定商人低下的社会等级。士农工商是中丨国古代居民的等级序列,商人位居最低层。统治者为别尊卑,明贵贱,实行居民按等级消费的办法。不同等级的居民在居住房屋的高低、大小,衣服的质料、样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朱元璋建明后,以扫除胡俗,恢复礼制为己任,承袭了这一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大明会典》卷六一)。朱元璋规定商人服用的衣料比农民的还差。应该说,这是朱元璋的等级观念在制度方面的外化。

  第三,严禁私自出海贸易。在明洪武时期,朱元璋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积极地与亚洲各国发展友好关系。许多国家与明朝建立了朝贡关系,进行朝贡贸易,贡期及每次人数各有不同。朱元璋欢迎各国使节、商人来中国贸易。允许朝贡船只附载货物与中国互市,并免征商税(《续文献通考》卷二六)。

  因此,洪武初,出现了中外友好交往的盛况:“洪武初,海外诸番与中丨国往来,使臣不绝,商贾便之。”(《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后虽朝贡国家有所减少,但安南、占城真腊暹罗、大琉球等尚与明保持着密切的朝贡关系。朱元璋也常派遣使节出使他国,更有外国商人来京者。

  洪武七年十二月,命刑部侍郎李浩及通事梁子名出使琉球国,赏赐其王察度大量物品:文绮二十匹、陶器一千件、铁釜十口。同时,命李浩以文绮百匹、纱罗各五十匹、陶器六万九千余件、铁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国市马”(《明太祖实录》卷九五)。

  洪武九年四月还国,市马四十匹,硫黄五千斤。洪武九年五月,“日本人滕八郎以商至京,献弓马刀甲、硫黄之属”(《明太祖实录》卷一○六)。洪武十六年,遣使赐占城、暹罗、真腊国王织金文绮各三十二匹,磁器一万九千件(《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

  十九年,“诏遣指挥佥事高家奴等以绮段、布匹市马于高丽”等(《明太祖实录》一七九卷)。中外经济交往频繁,但皆为政丨府控制。对私商下海贸易严加禁止。洪武四年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实录》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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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年又申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二十七年:“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三十年:“申禁人丨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可见,朱元璋确实是把禁民出海贸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扩大,抑制了海商的发展。

  第四,盐茶专卖。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可缺少。为资军饷,早在1361年,朱元璋就开始制定盐法,设置机构管理食盐流通。“令商人贩鬻,第二十分取其一”(《明太祖实录》卷九)。

  洪武初,诸产盐之地皆陆续设立了管理机构,对食盐运销严格管理。每个盐场所产之盐皆有固定的行盐地区,不得越界贩卖(《大明会典》卷三四)。商人要取得食盐的贩运权,必须输米至边,然后,才能取得盐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再到指定地区销丨售。“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引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而买食者杖六十”,盐货入官。

  为保证官盐畅销,还做了许多规定。如“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不许贩卖私盐,“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窝藏者及引领牙人,杖九十,徒二年半,甚至挑担驮载私盐的人也要处罚,杖八十,徒二年;商人“贩卖丨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其卖盐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虽也有禁止官吏势豪开中,保障商民利益的规定:“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八,〈盐法〉)但毕竟限制太多,影响了市场的发展。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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