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妇女的贞洁有多重要?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

  明朝,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今天趣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中国古代女性的禁忌很多,贞节问题算是最为残酷的现象之一。贞节观可以说是传统社会对妇女性的单方面设置的道德规范。

  在人类历史上,贞节观念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到明代,中央集权统治达到顶峰,而对“贞节”的崇尚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究其原因,主要有明朝长期以来对妇女进行严厉的传统教育要求及规定,以及明朝实行的一些政策和规定等,致使明代妇女贞节观大大加强。

  明代被认为是妇女贞节观念转变的一个重要朝代,本文尝试从明代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的影响和作用强化来入手进行研究。

  一:明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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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朝廷层面对妇女贞节观念的具体规定和形成的制度

  所谓“贞节”,在古代基本上只是针对妇女。《辞海》里把“贞节”解释为坚贞的节操。

  传统贞节观,究其要义不外乎三点主要内容:

  一是保持童贞,即婚前不同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二是保持“妇贞”,即婚后只与丈夫保持性行为。三是保持“从一之贞”,即夫在不改嫁,夫死不再嫁。

  在中国历史上,贞节一直或轻或重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历朝历代对妇女贞节观的要求不尽相同,明清两代是公认的贞节观最为严格的两个朝代。

  明朝朱元璋时期崇尚理学, 宋代形成的理学至此开始定于一尊,成为了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

  因此,在妇女贞节观问题上,明朝统治者尤其提倡理学的节烈观,是前所未有的。

  明朝开初就开始对贞洁、节烈妇女进行一定的奖励:一方面把旌表贞女、烈妇在制度上做了详细规定。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诏令指出对孝顺的子孙,义气之夫,贞节之妇,旌表其门闾。

  官府也开始建立贞节碑坊,以此来表彰贞节妇女。

  另一方面,官府也采取了一系列奖励措施。

  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诏规定寡妇三十岁以前夫君去世而一直坚守直到五十岁以后不改嫁者,对其进行旌表,除免其本家差役。

  而且还将保举节妇规定为地方官的职能,不尽力者将会受到处罚。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张榜告示天下,地方官员在乡里有贞洁烈女,则应该要上报,如若不报者,会受到惩处。

  因此,地方官也都不遗余力地表彰贞节。

  这种奖励制度不但使守节殉夫的节妇、烈妇“乌头绰楔,照耀井间”,连带使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获得提升,还使其家庭得到奖励。

  当然,当时妇女改嫁即为不守节,而惩罚不守节在制度上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是妇女因为丧夫,儿子又不得封的,不能够再嫁。如果不遵守,就会下令追捕,并且判其罪,要求离异。

  如此,由于官方的大力提倡,明代的节烈妇女数量越来越多。

  除此之外,明代还从不同其他的角度来对妇女贞节观进行进行规定和要求。十分重视女德教育,尤其是贞节观教育。

  洪武元年,朱元璋即命翰林学士朱升等,“纂《女诫》及古贤妃事可为法者,使后世子孙知所持守。”

  不难看出,明代对社会风气方面的妇女贞节观问题有严格要求,由此明代贞节妇女数量增加明显增加,明代妇女贞节观念明显增强。

  (2)社会上妇女贞节观念的实际表现状况

  虽然明代贞节观在中央政策制度下已经得到极大的强化,但是否已经被普遍接受还是有待考证的。

  陈东原先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一书中得出结论:“贞节被重视的时代一定是社会不讲贞节的时代。”

  需要指出的是,正史、方志以及《列女传》等所记载的贞节女性,其实多数只是当时的朝廷和官绅士大夫树立起来的典型人物。

  这些典型在明清时期的女性群体中不过是一小部分而已。

  以正史而言,《明史·列女传》中关于贞洁妇女人数的记载,较之《宋史》和《元史》有很大增加。

  但是这些正史中所记载的贞节妇女,与整个明代众多的节烈相比,也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实际上在史料中也有记载,在明代妇女再嫁的现象还是常见的。

  明代时妇女在遭遇丧夫之痛后,面临的选择就是三个层面,按照《明史·列女传》的说法“其一从夫地下为烈,次则冰霜以事翁姑为节,三则恒人事也。 ”

  (3)明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总体特点

  明朝时期,在妇女贞节观问题上尤其提倡理学的节烈观。

  同时这一时期因为有了较为详细的明文规定,这一时期的节烈妇女较之前的朝代有了很大的增加,而且记载在正史、方志等的人数也大为增加,贞节事迹也较前朝骇人听 闻。

  但是就前文所详细叙述的,就算明代法律规定了妇女贞节观问题,对贞洁妇女进行旌表,对不守节妇女进行惩罚。

  在社会生活层面,再嫁与改嫁也是较为普遍的。

  在明朝,寡妇终身守节或者殉夫,与官府和理学家们的期望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二:明代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的大力提倡

  (1)族规、族法中关于妇女贞节观念的具体规定

  在统治者的提倡和鼓励下,许多家族制定的族规、家规,都把维护贞节作为重要内容。

  这种对妇女贞节观的要求,使许多妇女身心受到压制,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宝贵的生命。

  关于族规、族法对妇女贞节观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明末温璜记载母亲训言的《温氏母训》,书中记载:

  凡无子而寡者,断宜依向嫡姪為是。老病终无他諉,祭祀近有感通。爱女爱壻,决难到底同住。同住到底,免不得一番扰攘官司也。

  其中还指出,寡妇与自己的儿子侄儿兄弟,只能在公堂议事,不能单独私下秘密说话。这说明当时的家训的对妇女的贞节观还是具有严格要求的。

  由于明代对贞节妇女实行旌表制度,家族为了追求旌表的荣耀自然也就支持妇女守节。

  地方宗族社会逐渐成型, 宗族的势力日趋强大。族规家法代表了宗族内部的道德伦 理的种种规定,所以在宗族内部不管男性女性都要受到族规家法的约束。

  清代延续明代的妇女贞节观念以及对族规宗法中队妇女贞节的规定。

  比如,祁门《方氏家谱》所载族规共32条,其中专门针对妇女或者涉及妇女的条款共13条,包括:

  示家长、友兄弟、别夫妇、防继庶、严嫡妾、训诸妇、肃闺门、重婚姻、事舅姑、和妯娌、植贞节、尚勤俭、节婚假等。

  这些条款对妇女一生的行为做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强调夫为妻纲。

  明代刘氏所著《女范捷录》明确指出就像忠臣不事两国一样,烈女应该不更二夫,即不改嫁。

  规定男子以宗嗣、祭祀为重,妻死可再娶,女子则夫死不能改嫁。女子丧夫苦守,是为贞节。遇难不屈,威逼不从,宁死不辱,妇曰烈妇,女曰烈女。

  这些祖宗的家训宗法都明确规定妇女要从一而终,夫死不改嫁,要做贞节妇女。

  在《女范捷录》中还指出了历朝历代许多为了保全贞节不惜伤害身体甚至性命的贞节妇女,并将这样的贞洁女子作为女性的楷模。

  中国是传统大国,强大的传统势力对妇女的行为有很大的束缚,对妇女贞节观也有了一定的束缚。

  宗族制度本身对妇女行为及其思想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宗族家训对女子教育是从其很小时候就开始根深蒂固的,对其以后的思想行为有很大影响。

  在明代社会上下都对妇女贞节观有严格要求和规定的状况下,宗族对贞节观便会更为重视。

  明代的妇女就是在这样的多重束缚下,贞节观念也越来越强化,所以,明代贞妇烈女数量大大增多。

  从明代这些家训的规定可以看到这样的教育观念无疑对女子贞节观念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明代贞节观念要求较为严格的原因之一。

  明代宗族族规、家训中对妇女贞节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是较为严格的,通过上述所列举的例子不难看出明代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念是大力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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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宗族所立贞节牌坊对妇女贞节观念的实物暗示

  所谓贞节牌坊,一般是指古代用以表彰部分死了夫君而自杀殉葬或是以符合当时年代道德要求长年不改嫁,保持贞洁女性,为其兴建的牌坊,是古代女子从一而终、忠贞 不二的标志。

  中国的传统礼教和古代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这直接导致了统治者对女性的控制欲。

  虽然历朝历代对女性贞节的要求都不尽相同,但是从没有一个朝代停止过对女性的束缚。

  传统思想控制了妇女的思想,大家以守节为荣,纷纷效仿贞节的女子。

  那象征着女性贞节的牌坊,就是传统伦理的物化象征的标志性建筑。

  而每座贞节牌坊下面,都有一个被传统礼教扼杀的女人,她们的身上有着说不尽的悲怆与哀戚。

  当时在社会上,宗族成员都认为妇女守节是理所当然、光宗耀祖的事。

  《元史·卷八十·忠义传》中记载的“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的思想被广泛接受。

  甚至是妇女的娘家人也会出于连带荣誉感而支持自己的女儿、姐妹守节烈。

  为了守节,为了一块块的贞节牌坊,为了守住自己的家族和自己的名誉,或者迫于现实的环境,她们在孤独和凄苦中守着一盏青灯,在这青灯荧荧中度过余生。

  又或是舍弃生命只为了成全传统男权传统社会强加给女子的贞烈节操。

  贞节牌坊在明时期的兴盛,有国家制度与政策奖励与强制的影响,有理学思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不断潜移默化,有宗族强势的影响,也有贞节牌坊的空间建构对节烈女性产生的社会心理暗示效应等等。

  当然,宗族族规本身就带有一定模式,从节妇到烈女,从守贞之女到尽孝之妇,都是为了树立更多的典范,获得旌表荣誉。

  贞节牌坊其实并不是大 多数女性所想要的,而只是迫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宗 族、家庭各方面的压力,才不得已守节。

  但是也有很多女子甘愿走上悲苦的“节烈”之路,而支撑她们的正是贞节牌坊背后承载的各种意义,主流话语的实践以及被褒奖所带来的荣光。

  (3)宗族对守节妇女与不节妇女的区别对待

  明代宗族家族的家训中对妇女贞节观的要求是较为严厉的,对于犯淫的女子,给予她自杀用的刀和绳子,关进牛驴小屋,让其自决。

  这样的制裁规定是较为严厉的,与《明律》中的具体规定相比便能明显看出。

  查看《明律》关于犯奸之条,有“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刁诱出外奸 宿),杖一百”。

  还有“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尽管当时国家的刑法还没有如此严厉的规定, 但是宗族已经规定强制自决。

  如此一来,女性族人受到了国家和宗族的双重统治和压迫。

  相反,宗族对守节妇女则予以褒奖。

  明廷为了严格妇女贞节观,实行旌表制度,对贞女节妇进行表彰,同时对待不节妇女也要进行一定的惩处。

  传统的宗族大家族为了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对妇女的贞节问题进一步进行要求。

  而且也有如上文所说,家族宗族中对不节妇女的惩罚甚至比《明律》规定的还要严格苛刻。

  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有如此的区别对待,这样也有助于妇女贞节观念的加强,再次表明明代宗族制度对于妇女贞节观是大力提倡的。

  三: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作用

  明代在朝廷大力提倡贞节观念之外,宗法家族在妇女贞节观上也起到了较大的强化作用。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婚姻是不对等的。而守节和贞烈是会给夫家和娘家带来“荣 耀”与实利的。

  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宗法制度提倡、认可贞节观念并且为妇女守节创造了适合的环境。具体表现主要有:

  (1)严格的家庭教育

  明代从女子很小就通过严格的家庭教育来控制女性的生活。

  之前已经提到,明清时期传统社会的统治者重视妇女贞节观,他们在制度法律方面也要求宗族、家庭对女性贞节的重视。

  在这样的要求下,宗法家族对女性家庭教育就更为严格,对女性的语言行为都有了一定的规范,则对明代女性贞节观起到了强化作用。

  (2)家族内部对于贞烈妇女的表彰制度

  明代从朝廷层面大力提倡妇女贞节观,而且将宋明理学的规定法律化,制定了旌表制度,对贞烈妇女进行表彰。

  前文也提到,在宗族中也对贞烈妇女进行表扬和褒奖,这样也就刺激了妇女或者是妇女的家人劝说鼓励妇女守贞节烈。

  因此宗族进行的表彰制度对妇女贞节观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3)宗族内对不节妇女残忍的制裁措施

  对贞烈妇女进行表彰,自然对于不节妇女则就会有惩罚和制裁。

  对于失节或者改嫁的妇女,宗族中规定的处罚较多。

  如前文所说的,在曹端《家规纪略》中从轻的处罚措施来看,不将其名写入宗谱,对失节妇女进行鞭打、沉塘、点天灯等。

  但是对于寡居妇女或是未嫁者私下异性相交,所受的惩罚:“女子有做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于牛驴房,听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死生不许入祠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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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宗族制度对于贞节与不节妇女的区别对待,也对 妇女贞节观的加强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样看来,明代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宗族制度的提倡进一步强化了。

  明代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的强化,源于当时社会层面、法律对妇女贞节问题的具体严格规定。

  宋明理学成为了明代的正统思想,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则对当时妇女的行为各方面都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也就是使得明代妇女贞节观念如此强烈达到了一个巅峰。

  除了朝廷层面的规定外,社会文化对妇女贞节的影响也是普遍存在的。

  当然,妇女本身对当时妇女贞节观的要求和规定也接受与认同。

  在强大的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塑造、需求、支持之下,妇女不得不遵从节烈,尽管不是每个丧夫的妇女都选择节烈道路,但无疑节烈是受社会主流肯定的。

  不管是处于男方或是女方的宗族,为了宗族荣誉,总会支持妇女守烈贞节。

  当然由此在宗族制度规定中,家训中对妇女贞节问题的要求和规定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所以,当时宗族制度对妇女贞节观起到巨大的强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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