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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黄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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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黄册又称明代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另有灶籍,登记制盐户。黄册的编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户帖发给各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逐年累计的材料作为10年大造黄册的依据。

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

中国古代主要税制介绍 中国税收制度进化史

  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中国古代主要税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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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编户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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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平民。两汉对百姓的管理,由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编户制度。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汉代政府实行极严密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居延汉简》曾记载编户齐民户籍情况,如户主徐宗:“居延西道里徐宗,年50,妻1人。男同产2人,妇同产2人。宅一区值3000。田50亩值5000。用牛2值5000。”

  秦献公十年,实行“为户籍相伍”的措施,打散了国野制的区分,把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的编制,编入国家的户籍,使所有的人都成了国家的“民”,即所称的“编户齐民”。编入国家的户籍,加强了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控制。“齐民”即所有的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地位平等的(即“齐”)。秦也有

  屯田制

  最早提出屯田制度的则是曹操麾下的枣祗,此外还有韩浩,而实行者包括任峻和曹魏时期的邓艾等。曹操与他奠基的曹魏政权整合军屯与民屯,在各地设立田官专门负责屯田。以军队戍边屯田,西汉时就常用于开拓和驻守西北边疆。此一方法用意,既可解决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之下自力更生,又可使兵力在守防时亦不白花人力,乃一举两得之构想。但是直到东汉末年,所有屯田的构想与实施都只限于避免从异地长途运输粮食,解决边境守备军队之需,并不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

  军屯军屯是指设立土地予不用打仗的军士,要求士兵能自行耕作而生产行军所需粮食。军屯以六十人为一营,且佃且守,士卒需缴纳分成地租。军屯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现役军人屯田,这是沿袭汉代的做法,随宜开垦,且耕且守。另一种类型是士家屯田,用于屯田生产的士家包括从征将士的家属和尚未抽调的后备役兵士

  民屯曹操时代,屯田事物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官独立于郡县之外,是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雍正年间的军机处与之颇为相似。若遇有重要事项,如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农民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此外,曹操领导下的司空和丞相府也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

  商屯亦称盐屯,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而民屯和军屯就是狭义的屯田。

  均田制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如“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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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市易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募役法

  募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法令。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此项制度为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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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更名田

  清朝政府(康熙)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实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农民战争的结果。

  作用: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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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摊丁入亩(雍正),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皇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皇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税负不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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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朝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简介

  众所周知,明朝创立者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草民皇帝,那么其治下的大明王朝土地制度是怎样的呢?据明史资料显示,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赋役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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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黄册”即户口册,又称明代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

  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另有灶籍,登记制盐户。黄册的编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户帖发给各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逐年累计的材料作为10年大造黄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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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鳞册”即土地册,鱼鳞图册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建立的科学的土地赋税管理办法,图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编号、土地拥有者的姓名、土地亩数、四至、以及土地等级。还把每块土地形状绘制成图,每册前面又有土地的综图,仿佛鱼鳞一般,因此称“鱼鳞图册”。最早出现在宋朝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两浙、福建等地。元末朱元璋初入徽境,采纳休宁儒生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进谏,为鱼鳞图册的普及和完善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发现因土地隐匿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严重问题后,开始编造完整、详细的鱼鳞图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权、清理了隐匿。这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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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

  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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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万历九年,张居正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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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朱元璋定国号为大明,表示承袭自韩山童、韩林儿父子的“大小明王”之号,又称皇明,史称明朝、明代,清朝时称之为前明。

  大明国号来源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与宗教有关,吴晗等人认为,大明国号的源头是明教,此说后来被金庸等作家采用,而胡阿祥等认为此国号出自白莲教,而源头则是佛教。朱元璋手下有一部分明教徒,用“明”作国号以示正统地位,也同时应和明教中的“明王出世”预言。其次,以明喻火,根据五德终始说,表示明朝取代元朝是以火克金。同时因为皇室姓朱,又称朱明。1644年北京陷落后,南方各地拥立明朝宗室建立南明,沿用大明的国号,别称后明。奉大明正朔的郑成功和郑经在台湾建立的政权又称为明郑或明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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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赋役黄册”是什么?赋役黄册——明朝的户口制度

  役黄册又称明代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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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另有灶籍,登记制盐户。黄册的编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户帖发给各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逐年累计的材料作为10年大造黄册的依据。

  历史来源

  赋役黄册从字面理解为记录赋役的黄册。赋役即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诸侯向臣属定期征用兵杂、武器、衣甲等,称赋;征收农产品称税或租。春秋后期,各国逐渐从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秦汉起,按田地、人丁、户籍征收赋税。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地,赋税就专指田赋,而将盐、铁、茶、酒以及行商、典当、契约等的征课统称征榷或杂税。清末,习惯上把赋税作为多种税课的统称。起初,赋包括军役。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区别。秦代规定,男子22岁起,每年在郡县服军役一月,称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边一年,称戍卒。汉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钱募代,称更赋。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苛刻,即使在非战争年代,为筑城挖河、营造宫室、整治园囿等等,征发动辄数十万人,使田地荒芜,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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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黄册

  黄册共造4份,上送户部,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因送户部的册子表面用黄纸,所以叫“黄册”或“户口黄册”。明朝政府依据黄册向人民征收赋役,因此,又叫“赋役黄册”。明政府对编造黄册很重视,规定发给各户的表册,必须由本人填写,或本户自报请人代写,如有隐瞒作弊,家长处死,家属流放化外。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加强了对户口的控制。

  明代文书

  明代黄册制度正式建立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其功能是多方面的。黄册制度既是明代的赋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户籍制度。但就其首要的最基本的功能来说,还是在赋役征调这一方面。所以明代黄册又称赋役黄册。明代黄册详载人口和土地,即中国历代所谓版籍者也,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 此以为科差。它与鱼鳞图册一起,成为明代社会经济方面重要的基本制度。

  黄册制度曾在明代广泛实行,并与明王朝相始终。从洪武十四年至崇祯十五年(公元1381—1642年),共攒造了27次。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据《后湖志》载,每次大造各地送南京户部转后湖收贮的黄册多达6万余本,至明末,所贮历代黄册在200万本以上。然而,由于改朝换代和战乱频仍等原因,遗存的明代黄册文书,多是在乡里保存的黄册底籍、草册及抄底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在研究明代黄册这一课题时,开始关注文书档案资料,其间所发现的明代黄册文书主要有:

  《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崇祯十四年祁门洪公寿户清册供单》,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黄册原本》,上海图书馆藏;《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永乐徽州府歙县胡成祖等户黄册抄底残件》,《天二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四都一图五甲黄册草册》,《崇祯五年徽州府休宁县十八都九图黄册残篇》,《崇祯十五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图二甲黄册底籍》,以上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成化嘉兴府嘉兴县清册供单残件》,北京大学图书馆藏;《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安徽省博物馆藏;等等。

  黄册文书是研究明代黄册的第一手资料。它不仅为明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其对于明代黄册本身的研究更是不可或缺。黄册文书的发现,突破了以往仅依据一般文献记载研究明代黄册的局限,厘清了有关黄册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而使明代黄册的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黄册文书的发现,向我们展示了所谓明代黄册到底是什么样子,其所载格式和具体内容又是怎样的,其中有的则是文献之中根本没有记载的内容。明代黄册的编制原则与文书登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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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黄册制度花名册

  黄册以户为单位攒造,大的类别分为“正管”户和“畸零”户(又称“带管”),家有赀产应役者为正管,鳏寡孤独不应役者为畸零。每正管110户编为一图,附带管畸零户不等。其中正管里长户10户,甲首户100户,分编10甲,每1里长辖10甲首编为一甲,分10年轮流应役。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带管畸零附于图后。册首总为一图,登载该图田土和税粮总数。每户首载户长姓名、所属都图乡贯、户籍(军、民、匠、灶等)、户等(上、中、下)及应役年份。其下分为人丁和事产两大部分,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大项目分别登载,俗称“四柱式”。人丁部分登其丁口,如男子成丁、不成丁,妇女大、小口等;事产部分载其田地、税粮与田土买卖推收事项,以及房屋、孳畜、车船等。黄册每十年一大造,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

  已发现的黄册文书所载,与各种文献关于明代黄册的记述二者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但黄册文书之中又有文献均未记载的事项,如在“新收”和“开除”项下,分别立有“正收”、“转收”和“正除”、“转除”等项目。所谓“正收”、“正除”,即是绝对的增加或减少,如出生人口,或垦荒升科田土等登入黄册,即为正收,而死亡人口,或田地被水冲垮,即为正除;“转收”、“转除”即是相对的增加或减少,如新娶的媳妇,或购买的田地,即为转收,而女儿嫁出,或卖出田地,即为转除。很明显,这种“正收”、“转收”和“正除”、“转除”等项目的设立,对于黄册之中各种分类数据的统计十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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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黄册制度”中的身份等级制度 中国最后的“人身奴役制度”

  尽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并不相同,差别很大。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各种规定中,即可以看出其应役臣民的等级差别。大致有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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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官绅等级。即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杂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院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扩大优免范围,议定如下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闭住者免一半。品级不同,所得优免数额各异。官员的品级也显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还有一些对专职役户如军户、匠户、灶户等加以某些优免的规定。其原因是,这类役户既要完成其专职差役,如军户要向卫所起解军丁,匠户要到京城造作,灶户要到盐场应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负担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减免某些粮差,以保证其专职差役的完成。其与官绅因为享有特权而得到优免的性质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级。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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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黄册实施范围

  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即为上户;“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够衣食者”即为中户;“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者”即为下户。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来看,上户、中户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数,多为里长户,而下户占绝大多数,多属甲首户。黄册里甲的编制是,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为“正管”,均属应役人户。此外,每里还有一些鳏寡孤独,“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一般被划为下下户,附于册后,称为“带管畸零”,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这样不同身份。

  第三,贱民等级。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遂不得自齿于齐民”,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佃仆户的由来是,其先世多为富贵之家服役,有的虽配与妻室,但仍为之仆。“当时豢养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后有主念辛勤而听其自为家者,有主渐破落而听其各自谋生者,一传数传之后,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自明迄今相沿数百年,主家族众呼为世仆,闾里乡党目为细民。若辈只得忍气吞声,居于贱列。”这里所说佃仆之家“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就是由于佃仆户不入公籍,不被编入黄册的缘故。“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人版图者。”所谓“版图”,即指赋役黄册一类公籍。关于佃仆“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之事,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即可得到证实。 明崇祯至清咸丰休宁朱姓置产簿中所录《嘉庆二十二年休宁顾道元卖田契》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

  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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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千,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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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衰亡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这里,还要再谈商籍问题。如前所述,在黄册所立各种户籍之中本没有商籍。然而,明代后期又出现了所谓“商籍”。至迟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两淮即正式设立了“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两浙亦设立了“商籍”。不过,这种商籍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专为某些盐商及其子弟在经营地所设的一种学额和考试资格。这种商籍的含义与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于盐商及其子弟;且仅限居于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获得者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并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简单地说,它只是某些大盐商及其子弟获得的一种科举考试特权。原来,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向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规定只有编户齐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载有正式户籍者,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同时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即“原籍”应试。《宋史·选举志》载: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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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黄册宫廷版

  即,商人在科场中被视为“异类”,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由来已久。明制:“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视为违法而要受到严厉查处。这样,明代黄册从其功能来说,除了赋役征调之外,还有区别人们社会身份与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叶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的黄册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统治者对工商业依赖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于是,其对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后期商籍出现的大背景。尽管明代商籍实行的范围仍很有限,它仅限于两淮和两浙的一些大盐商,其较广泛实行,则是清代之事;尽管明代后期出现的仅作为科举考试资格的商籍,仍与黄册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现,使商人从科举考试中的“异类”变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社会身份的重要变迁,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进步。

  至于明代的赋役改革,从明初宣德年间周忱的赋税改革就开始了。其后经过正统时创立的均徭法,明中叶以后出现的均平银,明后期实行的十段法、一条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实施的均田均粮运动,可以说,赋役改革贯穿了后明。这一改革,其后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时的摊丁入亩才最后完成。在明清赋役改革潮流的冲击之下,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黄册制度的衰亡,正说明了实行了几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从而标志了中国古代徭役制的结束。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继续,同时也是它的终结。黄册制度的衰亡使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枷锁,从而使人身束缚有所松解。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亦随之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最初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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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灭亡与其的税收制度有多大关系?明朝灭亡的真正深层原因解析

  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

  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

  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饥兵作乱。

  饥民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

  政府军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族入侵,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

  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

  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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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一个当时世界上,经济数一数二的发达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

  要知道,中国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诸国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三国五代十国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

  反观明末,不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

  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

  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

  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这显然背离了事实。

  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发达。

  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到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了。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的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吧?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总体上却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社会保持安定,而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原因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

  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论述中,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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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25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在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致于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

  中国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

  满清统治者是这么宣传的,现代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家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和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

  事实上,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

  (1)农业税低

  “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

  17世纪早期,明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

  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之后的满清统治者,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更加确证了这一点。

  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清朝税收水平一如明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

  李隆生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南方亩产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无非也估计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2000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2000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中后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在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

  基本税只占1/60,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也就是说,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

  最后得到的总估计是,通常而言,到17世纪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大明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估算,明代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

  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二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有的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后,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

  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后,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

  这并非仅仅发生在一个地区,明代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

  于是,农民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收到的,只有60石。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投机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利的,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

  不妨算算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明代北京中央政府那里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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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粮食,对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进了商人的口袋。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交纳的赋税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都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

  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相当严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比如《漳州府志》中说:“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学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

  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和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的平民谁都不是吃素的,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

  总而言之,这些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估计的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也都是相当低的。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16世纪70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

  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

  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中国传统仁治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

  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明朝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

  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

  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就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大明帝国。

  而所有这些措施,其实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就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农业税虽低,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名存实亡,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

  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

  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税反而更少。分省区营业税额与各省区商业水平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具体表现有二:对多数省区而言,商业水平和营业税额与其在全国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区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不相称,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

  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其实这个税额本身来说很低了,所谓的高也是相对于其他地方低到几乎等于没有的商税)。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很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的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

  再从一些比较重要的税收项目来看明代工商业税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税(相当于现在海关的进出口税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贸易集团的收入比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税低到了什么程度。比如根据记载,崇祯时期崛起的郑芝龙集团“凡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来往,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

  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和郑芝龙集团竞争,无论在军事上,还是在贸易上,都是如此。德国学者Aldree he wiltn说“他除靠那一项强暴的营业税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机生意,而终于积攒起一笔莫大资产,他的船只计有三千,他令其船主们巡航到暹罗、马尼拉、马六甲等地,就豪华以及财富而论,他凌驾在他君主之上”。

  当时就连郑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员,都富可敌国,如户官郑泰“守金门,资以百万计”“富至千万”“少者百万”。

  这虽然是在崇祯时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来做一个对比。郑芝龙集团完全是依靠海上贸易崛起的,但仅仅凭借海上贸易的利润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征收费用,就达到了“岁入以千万计”,再对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业税收加起来,一年也就是可怜的三百多万两(其中的市舶税只有区区4万两)。

  再比如盐茶业,以前唐宋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大头,盐茶专卖,到了明朝,政府却获利极少。

  关于盐的专卖,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政府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象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

  简而言之,专卖制度,由于政府投资不足和接连的管理失误而受到妨碍,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全部资源。尽管这些资源十分丰富,可以想象其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专卖制度无力去开发这些资源。”

  宋应星《野议.盐政论》中的记载也足够说明问题:“万历盛时,(盐商)资本在广凌不啻三千万两,每年子息可生九百万两,只以百万输帑。”

  至于茶叶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怜,1542年,根据官方的报告,在四川课税的茶叶数量超过500万斤,还不包括政府茶园生产的茶叶。然而在1578年,省级官员征收的茶叶收入总共还不超过2万两。16世纪中期,四川巡抚也承认广泛存在私贩茶叶现象。

  其他省份的茶课名存实亡。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沿用宝钞来评估地方税额,当16世纪折成白银时,税额减少到了可笑的地步:云南17两,浙江约为6两。当时的一位学者对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

  浙江应该是产茶大省,而茶叶的税收居然仅仅只有6两,这可以当成是荒唐的笑话来看。

  正税本身就低,而偷税漏税现象也是相当普遍。这点从崇祯时期的西方传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国志》的有关记载中就能看出来:“在海关……有更多的方便。没有堆放、过磅和检查货物的房间,也不需从船上取出货物,只察看一下并根据商人的簿册,征收一笔适当的税。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带着奴仆,载运五、六口箱子以及许多其他物品,他从一地赴另一地时,一般都把东西留在船上,并不打开检查,更不付税。这对欧洲的海关和税务所是一个好榜样,欧洲的穷旅客遭到凶狠野蛮的劫掠搜夺,随身携带的所有东西还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税”

  从这段记载来看,所谓检查商人的货物不过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愿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装不是商人,那就无论带多少货物都不会被征税。在这种装装样子的检查之下,大量偷税漏税的行为恐怕是占所有商业交易的绝大部分了。

  而许多偷税漏税行为甚至是政府官员故意鼓励的结果,他们似乎觉得只要自己征收来的那点东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何逊在1510年以后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税课使司。一旦完成定额,他就减少对木商抽税。在16世纪20年代,邵经邦开始主管了沙市税课使司,他采取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改革,在三个月内完成定额之后,在本年度余下时间内关任木商往来。1560年,杨时乔榷税杭州,建立了一个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写下自己的收入)进行税收评估。这三个官员赢得了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这里就已经根本谈不上什么税率高还是低的问题。如果税率很低,比如明初规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够真正落实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而看这几位的做法呢。一个是只收三个月的税,完成定额(所谓的定额自然是过去传下来的),等于把原来很低的税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税率变成了1/120(其实更抵,因为连收税的那三个月里,都未必认真的收)。

  另一位呢,干脆就是让商人们看着给,你高兴给多少就给多少吧。或许哪个商人当是做慈善事业,就多给一点。(说句老实话,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给讨饭的钱恐怕都比给政府的税多)

  他们这样忠实的为工商业集团谋取利益,自然是能赢得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但正是因为有这样怪诞的情形,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有如下情形的发生:

  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征收来的银子还不够收税人员吃饭用的,也确实只能关闭了。

  可以和唐宋时期的情况对比一下。

  唐代大历年间,仅食盐一项即达600万缗,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绍兴末年,盐、茶榷货为2400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抗冶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据全部财政收入的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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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中唐时期,榷盐利税占整个征赋的一半以上,《旧唐书·刘晏传》: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而盐利且过半。

  一些明朝的官员在阅读史书时,惊奇地发现,唐朝仅从两淮地区,每年就可得盐利600万缗铜钱。

  唐朝饮茶尚不是很普及,对茶叶征收的税率就已经相当高,一开始是10%,到后来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后来还实行了专卖。《新唐书·食货志》又记:武宗即位,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对于私商贩运茶叶,采取残酷的重罚,贩运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盐茶还有其他商税收入总和在一起,则在国家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例,当是远超过一半。

  事实上,这还是常规的税收,如果算上其他临时征收的则就更多了,比如“肃宗即位,遣御史郑叔清等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谓之率贷。诸道亦税商贾以赡军,钱一千者有税。”这就相当于对每个商人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财产税了。”此外如“度支使杜佑计诸道用军,月费一百余万贯,京师帑廪不支数月;……(卢)杞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以为泉货所聚在于富商,钱出万贯者留万贯为业,有余官借以给军……敕既下,京兆少尹韦祯督责颇峻,长安尉薛萃荷校乘车,搜人财货;意其不实,即行榜,人不胜冤痛,或有自缢而死者,京师嚣然如被贼盗……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

  这样对商人的名为借取,实为掠夺,在明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再看宋朝的情况。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一文中引用漆侠《宋代经济史》一书的数据说,“北宋时,两税尚占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与此同时,商税急遽增长,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包括商税在内的非农业税,也就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间,商税比重不过40%左右,及南宋绍兴、乾道之交,仅茶盐榷货一项即占49%,连同经制钱、总制钱,非农业税达79%强。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已达56%强,加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非农业税更达84.7%。”

  仅仅“茶、盐、酒等坑冶榷货”收入已经达到整个财政收入的56%至多,而农业税在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少于20%。

  李晓在《关于宋代禁榷专卖制度的再认识》一文中说,“宋代货币财政收入之所以持续迅速地增加,主要是通过禁榷专卖收入特别是盐、酒课利的增加实现的。而且如果货币财政总收入以至道年间的2224万贯为基数100,则乾道末年的7000万贯就是增加了315%;而乾道末年的盐、酒、茶三项收入4752万贯就是比至道年间的770万贯增加了617%。禁榷专卖收入的增加速度,比货币财政收入要快将近1倍,这是禁榷收入在货币收入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的原因。”

  宋代在盐茶酒等上面的禁榷制度,对财政之重要意义,宋人也多有论述,“欧阳修说:‘今为国之利多者,茶与盐耳’。宋贶说:‘国家岁用至广,两税之外,仰给于鹾茗者为多’。宋高宗说:‘国家养兵,全在茶盐以助经费’。陈从古说:‘国家利源,鹾茗居半’。

  在宋代,禁榷制度对于维持封建统治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到南宋后期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孙梦观说:‘今日之急务,莫理财若也。生财之路穷,独倚办于楮、于盐耳’”,叶适更是说“舍茶盐则无以立国”。

  还有一件事情能说明盐茶收入在宋代的重要性,“庆历三年九月,宋仁宗诏令凡违犯茶盐酒禁者可酌情以钱物赎罪。谏官余靖闻而大怒,当即上书道:‘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今三边有百万待哺之卒,计天下二税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盐酒税、山泽杂产之利,尽归于官,尚犹日算岁计,恐其不足。民贪其利而犯禁者,虽死不避也。今乃一为赎刑,以宽其禁,三军之食,于何取之?’结果,诏令被驳回,‘卒不果行’。”

  不妨假设宋代一贯钱大约相当于明代的一两银子,仅仅“盐、酒、茶三项收入4752万贯”那就相当于在明代仅仅这三项收入就达到4752万两白银!!而实际上,明代在这三项上的收入有多少呢?“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酒税则根本提都没有提到,估计压根就没有这个项目,或者有的话也微不足道,总而言之,同样的这三项,在明代的收入只有三百万两银子都不到!

  要知道明朝的领土面积、人口数量,都远远大于宋朝,至于盐、酒、茶三项的消费更远大于宋朝。宋朝政府从中获得的财政收入接近5000万两白银的价值,而明朝政府却只有300万两不到。大部分的利润都被商人拿去了。

  通过上面的叙述,可以对明代的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的事实,有比较具体的认识。

  再来看第二个事实,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明朝的税收数量,基本上是在建国初期就确定,以后就很少变动过,要说有变化,那大概也是越变越少。

  造成16世纪税收基数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在其统治期间,确定了税收定额制度。1377年,皇帝分谴各部官员、国子监生和宦官巡视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

  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刊刻于石板上,并树立在户部厅堂内。1393年,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洪武皇帝对此很满意,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后来也偶尔进行过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摈弃。”

  永乐时期曾经略有增加,1412年,在永乐皇帝统治时期,来自于农业土地的税粮收入据说达到创记录的3461万2692石”,而上升的原因,很可能是安南作为一个新归附的省份,其额度也包括进来的缘故。”但失去对安南的统治之后,收入又重新调整到接近3000万石。”

  然后在宣德时期,国家田赋收入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减少。1430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们,对附加在他们田赋之上过高的额外费用已十分不满,他们有意拖欠税粮,以至于逋赋总额已经超过了三年的全部税收。为此宣德皇帝做了让步,下令全面减免这些地区的税粮,蠲免额达300万石。然而这一缺额并没有加征于其他地区,此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但对于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却不做考虑。”

  耕地方面,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给帝国政府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复地亩原额作为现在的统计数据,新增地亩很少上报。这样做的结果,是税收与耕地面积相脱离。1502年上报的情况就是最好的明证。

  税收定额制度,是明代的基本政策,唐宋时代从来没有象明代这样僵硬地执行这一政策。

  人口方面,与一般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政府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他们至多是重新调整税收负担,由于纳税户的增加,每户的税负减少,使得税收相对容易征集,同时管理者也获得了仁爱的名声。”

  于是以后,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产力进步多少,明代农业赋税始终就维持在这个水平左右,前面也多次引用过“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

  其实,光是从明史中,我们就可以找到明代农业税不增反降的记载。

  洪武二十六年,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七千馀石,钱钞三万九千馀锭,绢二十八万八千馀匹;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馀石,钱钞五千馀锭。

  永乐中,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丝钞等二千馀万。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

  万历时,夏税,米麦总四百六十万五千馀石,钞五万七千九百馀锭,绢二十万六千馀匹;秋粮,米总二千二百三万三千馀石。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农业税收,永乐达到高峰,以后就是不断递减,在嘉靖时期,和洪武年间相比,已经是麦减少了9万石,米减少了二百五十余万石;而到了万历年间。麦子减少了11万石,而米减少了二百六十九万石。

  表面上看,这些减少的也不算太多,但如果考虑到万历时期的人口,至少是洪武年间的两倍多甚至是三倍,而农业税收不但没有显著增长,反而绝对数量减少了,那么这就是相当惊人的减少了。

  以上是农业税长时间内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形,至于工商业税收不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形,前面已经说明。这里再补充一些内容,田口宏二朗说“在历代王朝一直倍受重视的商业税,在明朝却并没那么受到重视。关于这一问题,先辈学者们,多认为这是因为洪武、永乐皇帝为恢复流通经济的结果,为了恢复流通经济,明初当局采用宝钞作为商业税缴纳,然而随着宝钞的贬值,商税也不断降低。”

  不管是否原因真的如此,商税不断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实是肯定的。但关于商税降低这一点也没有必要多说,因为即便在明初,商税很大程度也没有认真征收。商税在整个明代,始终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降低不降低都已经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第三个方面,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赋税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文官集团对皇帝施加的压力;另一个就是基层的抵抗阻挠。

  文官集团对崇祯时期加派三饷的抱怨,从来没有停止过,他们给崇祯皇帝上疏,竭尽全力攻击增加赋税的政策,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他们的描绘下,增收赋税是天怒人怨,罪恶滔天,甚至是局势恶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祯皇帝建议增收赋税的官员,都被他们描绘成小人,杨嗣昌更是被被攻击漫骂的体无完肤,甚至被黄道周骂成是“豭狗人枭”。

  皇帝增加赋税是顶住文官集团大部分成员施加的巨大压力才得以进行的。而实际上最后还是没有顶住,所以才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复社领袖张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议“首请释漕粮白粮欠户,蠲民间积逋,凡兵残岁荒地,减见年两税。苏、松、常、嘉、湖诸府大水,许以明年夏麦代漕粮。……帝皆忻然从之”。

  可以说,明朝在一年多以后的灭亡,和崇祯听从这些文官的建议,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至于来自基层的抵抗阻挠,这从上面叙述过的各地拖欠赋税的情况就可见一斑。这里再补充一条,崇祯时期,尽管有人提议增加税收,但当时正税定额也从未完额交纳。1632年,据340个县的上报,税收拖欠达到了50%,甚至更多。这340个县占到了整个帝国财政税区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个县事实上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纳任何税收。

  这种情况可以证明这样的观点:明朝税收征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个明确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显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所以这些不能完全归咎于税率过重和税收规避。

  此外,明人笔记中也多有明末农民因为赋税沉重,而抛弃土地成为流民,或者卖出田地转而从事其他职业的记载。

  对明朝的传统描绘,是说中国历史上专制程度最高,政府对人民管制最严厉,每个百姓都生活在政府的高压统治之下,剥削程度最严重,横征暴敛达到极致的一个朝代。

  然而,通过深入研究,可以说完全颠覆了这种传统认识。

  明代,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税收最低,对社会的管制最宽纵、最无力的一个社会!

  明代的最大问题,不是政府收的税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税太低;不是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太严密,而恰恰是政府对社会控制太无力!!

  为了缩减政府开支,明代的官员数量始终维持在一个相当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的文官,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

  可以推测,他们中只有30%受雇于府县衙门,这些人员分属于1138个县,意味着即使最大的县也不会超过30个有薪俸的位置,小县则更少。这些有限的人手,要负责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审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这些事情决非简单易办之事。应该知道,明代的官员们,除了要履行许多礼仪性职能之外,而且在16世纪后期,他们的文移之烦按现代标准来说,也是相当沉重的。”

  低税再加上政府官员如此少,想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就相当困难了。所以很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往往交给社会基层单位自己进行。在朱元璋时期,地方官员甚至不许亲自下乡。乡村建立起自治组织,选择老人承担起乡村民众的教化。……皇帝的俭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预算与管理费用降到了最低程度。当时,军队要自己生产粮食,村落要实行自治以减少政府的职能,通过减少人手以节约管理经费。

  因为税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够造福于民。甚至连治水这种中国政府最应该表现出莫大关心的事情,16世纪的明朝政府也做的远远不够。

  归有光致力于苏州府的水利灌溉事业,他很赞赏地引述了早期怀疑政府的‘节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观点,认为不通过增加税收收入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非养民、富民之道,仅仅周济水灾饥民不过是‘小惠”。

  政府人员不足,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中层后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这些情况都是导因于低税政策),所有这些原因使得国家根本无力动员帝国的全部财力,其所能控制的资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诸如盐课、海关税、内陆关税、林木出产税以及矿银等都面临这样的情况。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和许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个对社会实施严密控制的专制社会相反,明代恰恰是一个把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压缩到最低限度的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朝倒是很符合现在一些“市场原教旨主义”、“自由主义”信徒的理想。

  经济的发展运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控制,对私人经济力量的发展,政府无心、也无力管制约束。

  于是,在满清这最后一根稻草的压力下,明朝走向了灭亡。这是全体明朝人的悲哀,而不仅仅是崇祯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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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黄册共造4份,上送户部,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因送户部的册子表面用黄纸,所以叫“黄册”或“户口黄册”。明朝政府依据黄册向人民征收赋役,因此,又叫“赋役黄册”。明政府对编造黄册很重视,规定发给各户的表册,必须由本人填写,或本户自报请人代写,如有隐瞒作弊,家长处死,家属流放化外。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加强了对户口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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