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禧为什么要放开满汉通婚的禁令?慈禧的目的
2015-09-17 09:55:31 慈安 光绪 同治 咸丰 慈禧 李鸿章

  1902年,慈禧太后又下令放开满汉通婚的禁令,随后对汉人开放了原先只能由满人担任的职位如将军和都统等。随后,清廷又下令废除旗人不事生产的特权,授予旗丁土地,责令耕种,让普通旗人们自谋生计。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满人入关后八旗在各地驻防,世代为兵,并享受国家供养和免税等特权,但两百多年下来,一般的旗人(大多数人连满语都不会说,和汉人已无区别)早已穷困不堪,因为当时清政府给满人的供给极为微薄,却不能从事他业,能养家糊口已属不易,甚至连普通汉人都不如。

  清朝建立以后,其中央权力机构沿用的是明朝的内阁加六部制度。所谓六部,指的是中国传统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雍正即位以后,用军机处架空了内阁,变成军机处加六部的结构。进入近代社会后,清廷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传统的六部之外特设立一个新部门,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是专门和外国人打交道的外交机构,但后来其功能越来越广泛,包括洋务运动的兴办实业、派遣留学生等,都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庚子年后签订的《辛丑条约》更是大大提升了总理衙门的地位,清廷在外国人的要求之下,将总理衙门改名为外务部,并列于六部之首。在当时,估计就再没有比和洋人打交道更重要的事情了。

  新成立的外务部还有一大创新,那就是部中不分满汉,领导职位只设立一尚书两侍郎,打破了原先六部中设置满汉尚书和侍郎各一名的制度。这一举措,等于是打破清朝沿袭了近两百多年的祖制,而外务部的变化,实际上也是后来的机构改革之先声。为了适应新政的要求,慈禧太后顺应大臣们的请求,开始在传统六部外设立新的领导机构。1903年9月,为了振兴商务、发展实业,清廷成立了一个新的商部,其职能不仅仅局限于商业,还包括实业(工业)和农业。后来,商部又将老的工部吸收合并,新成立的部门称为农工商部,成为一个负责全国经济发展的中央部门。与此相对应,地方上也纷纷成立了农工商局,作为地方上的经济管理机构。

  在一个长期奉行农本商末为基本国策的国度里,从事商业和实业的人即使富有四海,也一向被那些羞于谈利的士人们所蔑视,但这次不一样了,当时农工商部的地位仅次于外务部,足见朝廷的重视程度。清廷公开倡导并奖掖实业,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就连那些朝廷大员们也不再羞于谈及商业和利益,都与时俱进了。鉴于旧式军队毫无用处,清廷在商部成立后的次月又设立了一个新部门,这就是主管全国编练新军的练兵处。后来在清廷的中央官制改革中,兵部更名为陆军部(海军部另设),练兵处也被归并其中。紧接着,清廷又成立了财政处,作为中央财政管理机构,在中央官制改革前,财政处主要负责清查各地财政收入;中央官制改革后,财政处与户部合并,成立一个新的部门,即度支部(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

  1905年10月,清廷又决定成立巡警部(后改名民政部,相当于现在的公安部),以管理全国的警察并负责各地的治安,取代原先的地方保甲制度。同年12月,由于科举制度被废除,为了适应新教育体系的要求,清廷又成立了学部(相当于现在的教育部),并将原先的国子监吸收合并。为了法制交通和通讯,后来清廷又设立了邮传部。经过这些变化后,原先的六部制已经是支离破碎,这也为后来的中央官制改革提供了契机。1906年11月,清廷进行中央官制改革,除内阁和军机处仍旧不变外,新设立或改名称的有11个机构,即外务部、学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海军部、军咨府、资政院、审计院,新政时期的机构调整规模可谓前所未有。至此,隋唐以来的传统六部建置便不复存在,在这些机构里,清廷废除原先的满汉尚书双人负责制,而实行单一的领导制,革除“数人共一职”的低效管理方法。此时的清政府可谓是半新半旧,看起来虽然还有些别扭,有点但终究迈出了走向近代社会的重要一步。

  除了设立新机构外,慈禧太后又下决心将一些有名无实、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旧衙门加以裁撤或者归并。首先被裁撤的是《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提到的漕运屯田卫所。屯田和卫所本是为漕运而设立,但当时漕运早已是有名无实,屯卫反成为一大弊政。同时被裁撤的还有河东河道总督,这个机构本是为治理黄河而设,但收效甚微,而每年靡费无数,其被裁撤后,由河南巡抚兼管相应事务。1902年3月,清廷又将一些闲衙分别裁并,如管理太子事务的詹事府(清朝最后三个皇帝都没有子女,哪来的太子?!),被裁并入翰林院;通政司直接被裁撤;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被并入礼部,太仆寺被并入陆军部。

  随后,清廷对各级衙门进行整顿,裁汰书吏和差役,简化各级衙门的公文形式和办事程序,改陋规为公费等。由于制度的缺陷,书吏和差役在清朝的待遇极薄,如果按名义上的待遇的话,这些人根本就不可能养家糊口。也许是出于这个原因,书吏和差役往往在衙门里“舞文弄法,朋比为奸”,而那些科举出身的官长大都不懂实务,“奉吏为师”,往往被这些人搬弄,在地方上为害甚大。新政时期,朝廷严令各级官长亲理政务,裁撤那些扰民害民的书吏和差役,以期提高办事的效率。在清末新政全面铺开的同时,对不合时代的旧法制进行改革也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大清帝国当时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传统专制体制,加上外国人借口中国的法律严酷而在租界内行使领事裁判权,拒不遵守中国法律。为了废除洋人的治外法权,1902年5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命他们“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由此,沈家本和伍廷芳经过两年的筹备,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了对中国历史有重大影响的修律活动。

  沈家本和伍廷芳在修订法律的时候,第一件事便是将中国传统的“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打破(如当时的基本法《大清律例》),先区分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然后在实体法中再细分出刑法、民法、商法等专门的法律部门。换句话说,也就是使中国“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向“诸法分立”的体系转变,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法制改革的进程当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特别在推行司法行政机构改革的时候。原来,中国传统的地方官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而新的法制改革则是要推行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另设独立的审判体系,这让地方督抚觉得自己的权力被部分剥夺。就连主张行政的张之洞都对此不理解,说“督抚但司检察,不司审判”后,“则以后州县不亲狱讼,疆臣不问刑名”,那些地方官的权力(及由此带来的油水)岂不是少了老大一块?

  阻力虽大,但法制改革依旧要向前推进。在中央司法机构改革中,刑部改名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改革后的大理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与(法部)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其节制”。随后,在地方司法机构改革中,也在各省各级普遍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庭以行使审判权,而以原先的按察司改为提法司,负责司法行政和监督,以实现地方上的司法独立。在法制提倡文明的同时,社会生活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变革。其中,引进西方的警察制度颇为成功。清朝原本实行传统的保甲制度,另外,绿营和地方团练也承担部分的社会治安职责。但总的来说,都不够专业,效率也不高。1902年,袁世凯在直隶试办警察制度初有成效,于是朝廷命各地以直隶为模板,加以推广。

  当时的一些生活陋习也受到新政的调整,其中包括缠足和吸食鸦片。缠足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丑陋和残忍的制度,居然沿袭千年,也是令人匪夷所思。对此,很多西方传教士和维新派人士都对此极为反对,但一直到1902年,慈禧太后首次以朝廷名义发出上谕,劝戒缠足。由于清廷的公开提倡,晚清社会的“不缠足”运动蓬勃发展,这才使得那些饱受缠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列强的武力威胁下,鸦片贸易得以合法化,这不但卷走了中国巨额的财富(鸦片贸易是十九世纪最大的单宗贸易),而且让中国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1906年,清廷在发布禁烟上谕的同时,派出使臣与英国交涉禁止输入鸦片事宜。1909年,上海召开了万国禁烟会,中国的禁烟运动得到了国际舆论的普遍同情,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答应逐步消减鸦片输入中国,直到1917年彻底禁绝。

  1902年,慈禧太后又下令放开满汉通婚的禁令,随后对汉人开放了原先只能由满人担任的职位如将军和都统等。随后,清廷又下令废除旗人不事生产的特权,授予旗丁土地,责令耕种,让普通旗人们自谋生计。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满人入关后八旗在各地驻防,世代为兵,并享受国家供养和免税等特权,但两百多年下来,一般的旗人(大多数人连满语都不会说,和汉人已无区别)早已穷困不堪,因为当时清政府给满人的供给极为微薄,却不能从事他业,能养家糊口已属不易,甚至连普通汉人都不如。慈禧太后此举,表面上是要取消满人的特权、调和满汉矛盾,其实也有甩掉包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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