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制订了怎样的政策,将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

  主张行省是地方分权和主张行省是中央集权的人,虽然对行省功用的认识相左,但对行省所握权柄颇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辙。关于元行省权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据,莫过于程钜夫《论行省》及明人批注。先来看程钜夫的说法:……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负,骄倨纵横,无敢谁何。所以容易生诸奸弊。钱粮羡溢,则百端欺隐,如同己物。盗贼生发,则各保界分,不相接应。甚而把握兵权,伸缩由己。明人批注又曰:“元末各省专恣不相救,以底于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与相公言合云”。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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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钜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财赋、兵甲诸权,当是元行省权重的形象写照。但也应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骄倨纵横,无敢谁何”,“伸缩由己”的情形,仅适合于某段时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于偏颇。

  从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余年”句,可以窥知,该文撰于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台、阿里海牙分别专权于江浙、湖广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实。至元二十八年以后,忙古台移任江西行省,权势大减,阿里海牙受钩考自杀身亡,情况就与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复是“无敢准何”,“伸缩由己”了。至于明人批注,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许便宜行事以后的情况,并非元代通制.不足为训。这一点,后面还将详细阐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一、行省内部

  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正如赵天麟所说:“今立行省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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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等情况。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另外,行省多名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

  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二、行省辖区内管理

  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广、四川、云南、福建等边远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铨调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举行。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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