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问斩是什么意思?秋后在处决犯人有何讲究?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是最早记载有关“秋冬行刑”的,在古代人们认为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今天趣历史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的文章,欢迎阅读哦~

  “秋决”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开始出现,并于西汉形成制度,后为历代王朝所延续。那么,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其实这与古人的思想观念、劳作规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关。

  思想观念:出于对上天的敬畏,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

  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最早便是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因而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而自先秦以来,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则借助百姓对上天的敬畏,来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即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来管理天下的,因而其行为自然也要遵循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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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人看来,春夏乃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代表了新生和成长;而秋冬则是草木凋零的季节,代表着肃杀。因此,古人便将处决犯人的时间放在了秋冬季节,《礼记·月令》中便有“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的记载,可见从西周时期开始,便已经有了秋天处决犯人的习俗。

  到了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又创造出了“天人感应”学说,进一步明确了“天赋皇权”这个概念。同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皇帝应当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而随着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便也开始被广泛接受,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概念有助于皇权统治,因而又被历朝历代所沿用。于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后,“秋冬行刑”开始被载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劳作规律:秋冬季节相对清闲,利于发挥警示作用

  秋冬行刑除了顺应天时之外,与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同样密不可分。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于农业生产规律。

  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带有典型的奴隶制色彩,在世卿世禄制下,各级贵族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们即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同时也是负责管理百姓的官吏。即使如此,由于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这些贵族即使处于管理层,也时常要进行劳作,只有在农闲时才有空余时间来处理政务。

  在长江流域被开发以前,尤其是先秦时期,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记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主要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因此,那些贵族们,也只有在秋冬农闲时,才有时间去处理政务,审判、处决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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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古代处决犯人不仅往往选择公开处决,而且通常选择在菜市口这类人流密集处行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让百姓观刑,从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这有利于让百姓对刑律产生敬畏,从而使得地方相对安定,同时也能彰显出朝廷的威望。

  于是,将行刑日期选定在秋冬农闲时期,自然更有利于让百姓们观刑,毕竟农忙时节大家都忙着农耕,就算想看热闹也没有那个时间。而如果选在冬季的话,天气又太过寒冷,百姓们又不大愿意出门。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的,这一点应当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至唐宋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于交通落后,死刑核准耗费时间较长

  在两汉和魏晋时期,地方官员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最终处决权的,不必上报朝廷予以核准。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两道手续,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审,便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审理完结之后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魏书·刑罚志》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到隋唐时期,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处只在于复审的衙门不同。隋唐时期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开始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并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时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并在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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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这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执行死刑。《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则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之外,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至于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宋朝时,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时期,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一律实行“三复奏”。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凡是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又规定对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如上,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均要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而由于古代交通较为落后,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秋决”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个难题,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秋决”制度最早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又因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有利于皇权统治而得以延续,再加上后世的“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制度,使得秋决制度得以贯穿这个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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