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万章章句下·第四节,原文、译文及注释
2022-01-14 14:49:46 许行 寿梦 诸樊 夫概 申包胥

  《孟子》,儒家经典著作,由战国中期孟子和他的弟子万章、公孙丑等人所著,与《大学》《中庸》《论语》合称“四书”,也是四书中篇幅最长,部头最终的一本,直到清末时期都是科举必考内容。《孟子》共七篇,记录了孟子与其他各家思想的争辩、对弟子的言传身教、游说诸侯等内容,其学说处罚点为性善论,护长德治。

  《万章下》共九章。第四章主张交际的时候,要抱持恭敬的态度;不要一再拒绝他人的礼物。并以孔子为例来予以说明。这一点在今日,恐怕不完全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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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万章章句下·第四节

  【原文】

  万章问曰:“敢问交际何心也?”孟子曰:“恭也。”曰:“‘却之却之为不恭1’,何哉?”曰:“尊者2赐之,曰,‘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而后受之,以是为不恭,故弗却也。”曰:“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而以他辞无受,不可乎?”曰:“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

  万章曰:“今有御3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曰:“不可;《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4。’是不待教而诛5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6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7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8,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

  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9与?”曰:“事道也。”

  “事道奚猎较也?”曰:“孔子先簿正祭器10,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

  曰:“奚不去也?”曰:“为之兆11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孔子有见行可之仕,有际可之仕,有公养之仕12。于季桓子,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公养之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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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文】

  万章问道:“请问互相交流的时候,要抱持什么态度?”孟子答道:“毕恭毕敬。”万章说:“〔俗话说,〕‘一再拒绝人家的礼物,这是不恭敬’,为什么呢?”孟子说:“尊者有所赐予,还得想想:‘他得来这礼物合于义呢,还是不合于义?’然后才接受,这是不恭敬的,因此便不拒绝。”万章说:“我说,我不用言辞拒绝他的礼物,用心来拒绝罢了,心里说,‘这是他取自百姓的不义之财呀’,再用托词来拒绝,难道不可以吗?”孟子说:“他依规矩同我交往,依礼节同我接触,这样,孔子都会接受礼物的。”

  万章说:“如今有一个在国都郊外拦路抢劫的人,他也依规矩同我交往,也依礼节送我东西,这样就可以接受赃物了吗?”孟子说:“不可以;《康诰》说:‘杀人越货的亡命之徒,是人人都可以杀掉的。’可见这种人是不必先教育就可以诛杀的。这种法律,殷商受之于夏朝周朝受之于殷商,没有更改;如今这法律更是显赫昭彰,又怎么可以接受赃物呢?”万章说:“今天这些诸侯,他们的财物取自于民,也和拦路抢劫差不多。假如做好交流时的礼节,那么君子也就接受了,请问这又如何解说呢?”孟子说:“你以为若有圣王兴起,对于今天的诸侯,是不加区别全部诛杀呢,还是先行教育,如有不改悔者,然后〔分别不同情形再行〕诛杀?而且,不是自己所有,而取得它,将这种行为说成抢劫,这只是把它归类到‘义’的顶点才说的话。孔子在鲁国做官的时候,鲁国人争夺猎物,孔子也争夺猎物。争夺猎物都可以,何况接受赐予呢?”

  万章说:“然而,孔子出来做官,不是为了行道吗?”孟子说:“是为了行道。”

  “既然为了行道,为什么又争夺猎物呢?”孟子说:“孔子先用文书规定祭祀所用器物和祭品,但不用各处的食物来满足文书规定的祭祀〔,所以必须通过争夺猎物来提供祭品〕。”

  万章说:“他为什么不离开呢?”孟子说:“孔子做官,总要试验一下。试验之后,主张可以实行,君主却不肯实行,这才离开,所以他未曾在一个朝廷停留达到三年。孔子有因可以行道而做官,也有因为君主礼遇他而做官,也有因国君养贤而做官。对于季桓子,是因为可以行道而做官;对于卫灵公,是因为礼遇而做官;对于卫孝公,是因为国君养贤而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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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却之却之为不恭:对尊者的赐予,一再推却,是不恭敬的;却,推却。逢彬按,“却之却之”是用重叠形式表示反复“却之”。《孟子·梁惠王下》:“戒之戒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详见杨逢彬《孟子新注新译》。

  (2)尊者:与“长者”不同;长者以年齿言,尊者以地位言。

  (3)御:拦截,禁止。

  (4)“杀越人”至“不 ”:今本《尚书·康诰》作“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越”为语气词,无实义;于,往;于货,取货;闵,同“暋”(mǐn),强悍,强横; ,同“憝”(duì),怨恨。

  (5)不待教而诛:赵岐《注》:“若此之恶,不待君之教命,遭人得讨之。”《孟子译注》则译为“这是不必先去教育他就可以诛杀的”。逢彬按,后说得之。《论语·尧曰》:“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荀子·宥坐》:“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

  (6)比:同。

  (7)充类至义:强调到顶点。

  (8)猎较:狩猎时,竞争谁能夺得禽兽。

  (9)事道:行道;所争夺来的猎物原来是为了祭祀,既不能用来供祭祀,便无所用之,争夺猎物的风气自然可以逐渐衰灭了。

  (10)孔子先簿正祭器:孔子首先用修订簿书来匡正宗庙祭祀之器。

  (11)兆:开始,试行,试验。

  (12)际可、公养:“际可”为独对某一人之礼遇,“公养”则是对当时一般人之礼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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