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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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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又叫爵位,是中国古代帝王对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种称号,是社会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质利益多少的标志。一般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或功劳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

封爵制度

封爵制度——帝王对亲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种称号

中国历史上不同朝代的封爵制度都是怎样的?有什么异同

  其实这种说法应该是王前的称呼是几个字。比如秦王,晋王,这应该算是一个字的,而九江王,淮南王这算是两个字的,中国古代对封王的制度是很为严格和有一套完整体系的,在秦朝以前,一个国家最高的领导人是王(天子),这个时候其实王前边的的称呼是朝代,从我们熟知的商王,周王。

  而下边的封国是没资格称王的,当时的晋,齐,秦,这些大国们也只能叫做公,也就是被认为是蛮夷的楚国,反正天高领导远,自己搞了个王的称号玩玩叫楚王,然后后来周天子不行了,大家都称王了,什么齐王赵王燕王,连中山国这样的国家也称王,只有鲁国这样的国家比较传统守礼没敢称王,这算是中国王的称王时代。

  到了秦王统六国,觉得王已经不能代表他的丰功伟绩了,那么多称王的,于是从远古圣人三皇五帝的称号里组合了一下,成了皇帝,王这个称号也就被秦朝抛弃了,直到汉朝,高祖为了稳固统治,封了众多的王(注意,这个时候的王,是由皇帝封的,称为封王)汉朝的王并不说全是两个字的,而是以地域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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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和他一起创业的股东众多,前期也封了七个异姓王,比如楚王韩信,赵王张敖,梁王彭越,长沙王吴苪等,而汉朝的刘姓王众多,单单临江王,长沙王,中山王,清河王这几个三个字的都已经说明问题了,也就是说汉朝的王是以封地命名的,并不一定就说是两个字的,王前边的名称,往往是指他的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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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唐朝也是如此,李渊以唐地起家,立国号为唐,以封地为王号,诸如亲王一级的都是大国,譬如我们熟知的秦王李世民,齐王李元吉等,这些单字的王号代表的是亲王,同样唐朝也有三个字的王号,比如江夏王,河间王,汉阳王,这些就往往是郡王级了。

  清朝的封王制度有些复杂,所谓宗亲封王大概是用,恭诚端庄,英安廉淳,这些字来封的,字在王前,算是单字王,就算是郡王,亲王的分别可以看做廉郡王,廉亲王的分别,但也有顺承亲王,克勤郡王这种两个字的王号。

  综上也就是说,这些时代的封王其实都是单字王和双字王,并不是汉唐就是单字,清朝就是双字,而是称呼的问题。汉朝时候只是单纯的王爵加封地的作为称呼。到了魏晋时期,王爵有了亲王和郡王之分,唐朝时候算是一字为亲王,二字为郡王,而清朝则以爵号加亲王为称呼,所以大家能看到的电视上怡亲王,廉亲王,其实这还算是一个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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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汉的封爵制度是怎样的?怎样才能被封王

  封爵制度是皇权时代一项重要的典章制度,而三国时期则是封爵制从秦汉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向魏晋南北朝的五等爵制转化的重要时期,因此,学界对这一时期的爵制问题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不过,研究成果虽然丰硕,但也有令人感到遗憾之处,即以往的研究多将重点放在曹魏与孙吴的爵制问题上,而忽视了对蜀汉爵制的关注。就笔者所见,相关的研究成果仅有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1999)和沈刚《孙吴蜀汉封侯问题探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等少数几种。这一方面是因为蜀汉爵制的材料相对较少,难以展开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研究者普遍认为蜀汉爵制问题比较简单,略述即可,没有多少可用来发挥的空间。

  笔者以为,作为中国古代封爵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蜀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有必要将蜀汉封爵制度做一番细致的梳理,对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对蜀汉王爵和侯爵授予情况做了一些辨析,如有不当之处,乞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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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汉奉祀两汉正朔,在很多方面继承和发展了两汉特别是东汉的典制。蜀汉的爵制大致可分为二等,其中郡王为第一等,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等属于第二等。二等爵制构架,既是对东汉爵制的直接继承,同时也是蜀汉爵制的主体。杨光辉先生在《汉唐封爵制度》一书中认为:“三国时,吴、蜀爵制承袭汉制,无所改创。”“无所改创”不免失之绝对,但如果只针对爵制的构架而言,却也不是没有道理。蜀汉立国借助“汉”的名义,制度上也对两汉有较多的继承。虽然出于天下三分、偏居一隅的立国现实,在封爵特点上与汉制稍有异,但总体框架上,似并无太大出入。

  根据笔者的统计,除去诸王外,蜀汉始封侯有四十余人,除武邑侯刘辑、爵名不详的张裔以及诸关内侯外,共有县侯、乡侯、亭侯共计41人。蜀汉所封诸王较少,原因之一大概与先主后主的兄弟子嗣均有限有关。仅就先主而言,史籍中未见其有兄弟的相关记载,只是说:“先主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应该承认,这种“少孤”无手足的情况客观上造就了蜀汉没有像魏、吴那样大规模的宗室王侯。先主生三子,长子刘禅继位为帝,另二子刘永、刘理章武元年分别受封为鲁王、梁王。而后主子六人,除太子睿外,其他分别为安定王瑶、西河王琮、新平王瓒、北地王谌、新兴王恂、上党王虔。其他见于史籍记载的宗室王,还有刘理的子嗣。据《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记载,“延熙七年(刘理)卒,谥曰悼王。子哀王胤嗣,十九年卒。子殇王承嗣,二十年卒。景耀四年诏曰:‘安平王,先帝所命。三世早夭,国嗣倾颓,朕用伤悼。其以武邑侯辑袭王位。’辑,理子也。”刘理早卒,其子嗣亦早夭,最后不得已由刘理庶子刘辑来承袭了爵位,刘辑是唯一见诸史籍的蜀汉王子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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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封王的时间来看,章武元年(公元221年),刘备登基,始封其子为王,“章武元年六月,使司徒靖立永为鲁王”,同月,“使司徒靖立理为梁王。”即帝位而立太子、封诸王,是符合礼制的一般举动,但封二子为鲁王、梁王则应别有一番深意。按鲁、梁均在当时曹魏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这两个封爵实际上为遥封。这样的分封,一方面可视作是蜀汉政权强调自己的正统地位,另一方面或许也反映了蜀汉王朝北伐统一全国的战略取向。

  建兴八年(公元230年),二王先后改封,徙鲁王永为甘陵王,梁王理为安平王。这次改封,据《三国志》的记载,乃是由于“孙权称帝,与蜀盟约,共交分天下”,而二王所封“鲁、梁在吴分界故也”。如果说蜀汉立国之初,尚有统一全国的志向的话,从徙二王封地则可看出,此时的蜀汉战略已发生转变。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联吴抗曹,共分天下成为了新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遥封的鲁、梁二王封地,也不得不服从实际需要而做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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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封爵制度是怎样的?有着怎样的特点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爵等级制度,对一个朝代的政权统治与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朝封爵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较为程序化、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与历代封爵制度相同处,也有许多独特点,抓住其特点及成因,对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显得十分必要。回顾明代封爵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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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在宗室封爵体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列爵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亲。其食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体制方面,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颁布诏令:“定五等勋爵....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细分为七个等级,这一明朝爵位变化在《万历会典》中已做出明确的总结“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禄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同时还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这一特点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皇权至上高度强化的结果。(二)、儒家君臣森严的等级思想的影响。(三)、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与个人因素。减少勋臣土地等特权,防止其权势膨胀,对皇权构成威胁。(四)、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其物质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既要依靠这些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又要体现其皇室宗亲高贵的地位,这最终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现两套体制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待遇优厚,但不再给封邑。

  二、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明代统治者为巩固政权,笼络功臣,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封爵赐券制度。明太祖规定“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凡公侯封拜,俱给铁券”等准则,将军功封爵与颁赐铁券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成为明代重要的典制。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这一制度在发展历程中有种种变化 ,但作为一种政治需要,它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意义深远。

  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制度化有着一个曲折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大体上经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阶段:明太祖时期开始将封爵与赐券结合起来,“洪武三年(1370),大诰武成,论功行赏,公爵者十人,侯爵者二十人,铁券丹书,誓诸白水,河带山砺,爰及苗裔”;在制度方面做了一些“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爵"、"公侯伯拜封,俱给铁券”、等规定,当出现一些功臣恃铁券破坏社会秩序的时候,朱元璋做了“制铁榜以限铁券”的规定,在夏燮《明通鉴》第4卷中就写道“上以功臣多恃铁券违法,奴仆杀人者匿不以闻,乃诏工部作铁榜,戒以保全终始之道。”封爵赐券开始制度化,但又因其明太祖朱元璋个人后期统治,大肆残杀功臣而遭到破坏。

  第二阶段: 永乐时期至嘉靖时期,这一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完善,完成了“功勋封爵,公侯赐券”的体制建立过程,在其间虽偶尔有一些变化,但都无法改变其大体模式。明成祖朱棣在建立政权后,即论功封爵,“论靖难之功,封丘福为淇国公,朱能为成国公,张武等侯者十三人,徐祥等伯者十一人。论款附功,封驸马都尉王宁为侯,茹瑺、陈瑛及都督同知王佐等皆为伯,赐券以诰”基本上都是按“功勋封爵,公侯赐券”的准则进行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是靠显赫功勋而被封爵的人,如永乐时期的永新伯许成(处理驸马梅殷之死,化解成祖与宁国公主兄妹矛盾)。到了明武宗时期,封爵赐券制度基本成型。例如正德十三年,明武宗外出巡游,故降敕自封为镇国公,朝廷也只能假戏真做,赐予铁券,给予“万寿无疆”的免死次数。这就体现出封爵赐券已成制度。

  第三阶段:从嘉靖时期开始,虽出现封爵泛滥,武官难封的局面,但嘉靖皇帝统治时期,在革爵罪宗子女是否得封、外戚爵位是否世袭、封爵与赐券的标准等方面做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获得铁券特权,已经变得非常严格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封爵与赐券制度已十分完善并定型 。

  封爵与赐券在明代虽已制度化,但其自身及内部仍存在着一些独特之处,如宗室与外戚封爵不赐铁券,只给诰书,并且其封爵标准不十分严格,即使有的统治者如明太祖朱元璋对外戚加爵做了限制,但任然做特恩封爵;还有明代封爵赐券制度中赐券由前期赐给勋臣的一种特权,逐渐变成了一种荣誉,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总有许多特例。

  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是中国古代封爵制度发展并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但也有其时代的独特性影响的原因,归结其原因有以下:(一)、统治者保恤功臣,巩固统治的需要,将封爵赐券作为一种最高的功勋待遇。明太祖就曾有“君臣得以优游,终其天年”的封爵初衷。 (二)、有最高法律《大明律》的保障。(三)、统治者重视维护和朝廷勋臣的声音,伴君如伴虎,众多朝廷勋臣都希望获得铁券这一“定心丸“,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亦需要此方法去笼络和稳定他们。

  三、封爵标准由军功赐爵转向武官难封

  明朝初期,其开国统治者明太祖朱元璋将封爵标准定为“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并在其法律《大明律》中明确规定“文官不许封公侯”;从靖难之变以后,封爵标准虽执行的不严格,但文官封爵时总要以武官职称挂名,冒称立下军功方可名正言顺;但到嘉靖时期,由于军功冒滥现象严重和武官地位低下,重文轻武体制建成,逐渐出现了武官难封的现象,甚至有部分勋臣以武职封爵为耻,尝云:“我勋爵,非军职。”,其封爵标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明初将军功赐爵作为封爵标准,是明太祖在借鉴前人得失、个人的认识和基于当时的政治局面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明太祖在论功封爵时就曾说过自己封爵的初衷与对象,“爵以报功,汉高帝不功不侯,此最可法。朕今非吝封爵也,但无功受封,有功于国者又将何以待之耶!自今五等之爵不论品级,非有大功于国者,虽官至丞相亦不得封。”因而在当时最高法律《大明律》卷二《吏律.职官》中也有“文官不得封公侯”的条例:“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去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例。”

  从“夺门之变”以后,朝廷封爵对象开始向非武职人员(太监、文官等)倾斜,“夺门之变”中的曹吉祥石亨徐有贞等人先后被封爵赐券,徐有贞上书请求加爵,明英宗因高兴遂封其为武功伯“禄千一百石,世锦衣指挥使,给诰券”。“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准则已荡然无存。随着重文轻武的体制建立及统治者个人品行才能的因素,朝廷文官勾结压制武将,使武官封爵越来越难。“从嘉靖元年开始,一直到崇祯十六年(1643)百余年,臣僚以军功封爵者,仅辽东总兵李成梁一人封宁远伯。”李成梁军功冠于世,然为其得封也“灌输权门,结纳朝士,中外要人,无不饱其重赇,为之左右。”以至于嘉靖时期的文史学家王世贞在《皇明异典述四》中说道:“盖祖宗朝都督有劳,宁封流伯而不加保傅,典制一变也 。”

  封爵标准由军功赐爵向武官难封转变,除了其自身起初建立时就存在着一些缺陷外,归其原因为以下:(一)、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个人认识的狭隘性,对文臣功劳的轻视,没有很好掌握区分文武功劳大小的标准。(二)、明初淮西集团势力的强大与卓越的功勋,且其多为建立赫赫战功的武将,形成一种武人独大的局面。(三)、明朝统治者建立并不断完善重文轻武的体制,导致武官地位日益低下,难以封爵。(四)、朝廷对勋臣封爵加大限制与统治者个人因素。

  四、皇权支配法制,勋爵特权减少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个时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与专制皇权,使皇帝成为了权力的独裁者。在明朝封爵制度中,宗室勋臣虽享有众多特权,并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保障,但当特权与皇权统治发生冲突时,在加封进爵、削爵惩杀等方面往往一切都按皇帝的意志执行,法律在这时似乎失去了所有的功效,即使享有免死特权的功臣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并且明朝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往往在免死、封赏等特权方面也比历代有明显减少甚至有的没有(如封邑),到后期,功臣、宗室、外戚世袭爵位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皇权支配法制自古以来就是皇权至高无上的体现。明太祖是封爵赐券制度的始作俑者,也是其破坏者,先后兴起胡惟庸蓝玉党案,大肆杀戮功臣,将那些拥有山河之誓,被允诺功臣世代荣贵,并享有免死特权的铁券法规视如粪土,荡然无存。被誉为“汉之萧何”的李善长作为跟随朱元璋打下大明江山的“第一勋臣”,曾被赐予拥有众多特权的铁券,最总却因朱元璋猜疑,竟因“星变,其占当移大臣,遂并其妻儿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诛之。”此时的他已八十来岁。对于皇权支配法制的现象,谷应泰在评论胡蓝党案时曰:“朝登盟府,夕系檻车,口血未干,爰书遂拟。”在明代中后期,封爵赐券的对象也不再按“非社稷军功者不得封”的标准来严格定位,往往由统治者个人意志决定和受权臣的影响。正德时期,权阉刘瑾把持朝政,都督神英无开疆拓土之功,但厚贿刘瑾,刘瑾矫旨将封神英之事“下廷议,而廷臣希瑾指,无不言当封者,遂封泾阳伯,予世券。”徐有贞“夺门之变”有功上书请求加爵,明英宗因高兴遂封其为武功伯“禄千一百石,世锦衣指挥使,给诰券”

  勋爵特权减少在明代最为突出。在明朝时期,其封爵制度中的待遇与特权与历代相比有所减少,如不再有封邑,在免死特权方面也明显减少。特别是因皇权与专制主义的大大强化,皇帝在颁赐铁券的同时,大幅度减少了其免死次数。唐昭宗赐券于钱缪的券词云:“使卿长受宠荣,克保富贵,卿恕九死,子孙三死。”宋太祖赐券于王审琦的券词云:“....恕九死,子孙五死,云孙恕三死。”明太祖在赐予“第一勋臣”李善长的铁券词云:“韩国公,岁禄四千石,子孙世袭,恕免二死,子免一死。”在宗室勋爵方面,后期更是出现了“藩禁”制度,在朱元璋的故乡凤阳设立了“高墙”等特种监狱,其人身自由等方面都受到种种裁抑和钳制,更别谈什么贵族特权啦。

  形成皇权支配法制,勋爵特权减少这一特点的成因有如下:(一)、皇权高度强化的体现,皇帝成“代天理物,威柄自持”的独裁者。(二)、医治历来勋爵恃权违法的痼疾,维护社会稳定其统治。(三)、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区分勋爵与当朝统治者亲疏关系的需要。

  五、爵位与官职二者的名权日趋分离

  明初封爵的功臣与宗室、外戚等均是爵位高低与官职大小一一对应的体制,众多亲王、勋臣掌握着很大的权力;但从靖难之变以后,从明成祖开始,加大了对宗室功臣权力的削减,渐渐形成高爵虚职的的局面;到宣德时期,明宣宗因汉王朱高煦造反,而诸功臣或为避嫌而落去职事官,就规定勋臣只担任差委,使爵位与官职并立的局面结束。后期虽有个别特例,但爵、职名权分离的趋向已成定式。

  爵、职名权分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朝初期,明太祖因过于猜疑,信子疑臣,在宗室方面实行封爵分藩体制;在勋臣封爵方面,起初爵职对应,委以重任。但后来因胡蓝党案,功臣的爵职开始分离。从建文时期到宣德时期,因“靖难之变”、“汉王叛乱”等事件,统治者加大了对皇室勋臣的控制,一些功臣也因恐受牵连,都辞掉实权官职,逐渐形成了高爵虚位、爵职分离的局面。明代后期,爵位成为了执事官职以上的荣誉称号,虽有一些特别情况,但大都是沿着爵职分离的总趋势而发展。

  爵、职分离是中国古代封爵制度发展的总趋势,对于明代爵位与官职二者的名权日趋分离形成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一)、皇权高度强化,防止臣子权力过大,对皇权构成威胁。(二)、历史提供了的深刻的现实教训(靖难之变与汉王造反)。(三)、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统治管理的科学性与效率。

  明朝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一个封建王朝,皇权不断强化,皇帝成为“代天理物,权柄自操”的独裁者。任何制度的兴衰都是其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手段的反映与体现。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的形成原因总的可以归纳为:皇权的不断强化与臣僚法律特权的降低;儒家君臣思想的影响;不同时期的政治局面的差异;制度程序化、法制化的发展历程与不断完善2的发展趋势;统治者在维护统治上的策略调整;现实给予历史教训等。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封爵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影响十分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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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爵制度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每个朝代都有什么特点

  爵位虽然只是一种称号,但它却是社会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质利益多少的标志。我国有文字记载的商王朝开始,一直到清朝,封爵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嬗变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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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秦时期

  商朝时期,封爵即分封诸侯,爵称同时也是官称。商王朝在王畿之外,设有侯、伯、甸等称号,分封给商王的子孙和亲族进行管理。这些爵称,实际上就是王畿之外地区的职官名称。西周时封爵制度更加正规化。内服官的爵位分为公和伯侯两等,凡太师、太保、太史都为“公”爵;凡是王畿内贵族入朝为卿称为“伯”爵;而四方诸侯入朝为卿则称为“侯”爵。被分封的诸侯,在爵位上则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号,但它们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别。

  春秋时期,原本是官职的卿、大夫,也开始作为爵称。如卿有上卿、中卿、亚卿的等级差别,大夫则有上大夫、中大夫等爵称。至战国时期,不少国家开始改变按血缘关系授予爵位的做法,而主要根据对国家功劳、贡献大小来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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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秦汉六朝时期

  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实行二十等爵制度,称号是公士、上造、簪鸟、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实行的是军功爵制,把在战争中立下的军功同爵位、享受的待遇联系起来,并且主要面向军队战士和立有战功的平民。这同此前的封爵制度相比,有了很大的区别:一是改为了以血缘亲疏定爵位高低的做法,二是这种爵位享有的仅仅是衣食租税,而不掌握食邑和封地内的政权和兵权,而且爵位也不世袭。

  3.唐宋时期

  隋唐时期封爵制度又发生了一定变化。隋唐都实行九等爵制,只是爵名略有不同。唐代九等爵位为:王、郡王、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国开县子、开国县男。唐代封爵在内容上同前代也有不同之处,所授爵位一般都不享有实际封地或封邑,只有在爵位前加上“食实封”,才能享受封地内的租税,而能获这种爵位者也是极少的。

  宋代封爵制度与唐代基本一致。只是爵位增加了三级,为十二级: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同唐代一样,封爵的食邑也是虚数,只有明确食实封的爵位才能享受实际收益。元代凡宗室、附马通称王,有实封的采邑。

  4.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封爵制度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明代封爵有皇室与百官之分。皇室以皇子为亲王,亲王之子为郡王,都为实封,且可世袭,但袭王位者必须为嫡长子。庶子支派则封以奉国将军、镇国将军等虚爵。除了皇室封王之外,文武官员的封爵只有公、侯、伯三级,不一定都世袭,而且只有岁禄,并无实际的封邑。

  清代封爵同样有宗室与百官之分,分别称为王爵和世爵。王爵也称为显爵,分为十二等,依次为:和硕亲王、多罗亲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按宗亲世系分别授予。宗室凡年满二十者均可题请。世爵是封给功臣贵戚的,共分九等: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清代封爵都没有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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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爵位的承袭有两种,一种叫世袭罔替,所得爵位可世代承袭,由朝廷受予诰命,属于特典之列。通常的世爵均定有承袭次数,—般是每—代减一等,袭次既尽,世爵也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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