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满清要把北京内城的汉族人全部赶走?
  清廷在北京实行满汉分城居住的政策,是从八旗圈占城区房屋开始的,前后大体经历了五、六年时间。

  《清实录》中,有关八旗圈占北京城区房屋的记载,见于顺治元年六月十日(1644年7月13日)一条,其文为:“摄政和硕睿亲王谕:京城内官民房屋被圈者,皆免三年赋税。其中有与被圈房屋之人同居者,亦免一年”。此时,清军进入北京仅只五周。由此可知,圈占城区民房自八旗进入北京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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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十月,顺治在定鼎北京的即位诏书中,专门将“京都兵民分城居住”列为“合行条例”之一。这是清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满、汉分城居住”,并申明是“原取两便,实不得已”。此外,还规定了具体的政策,即“其东、中、西三城官民已经迁徙者,所有田地应纳租赋,不拘坐落何处,概准蠲免三年,以顺治三年(1646)十二月终为止。其南、北二城虽未迁徙而房屋被人分居者,所有田地应纳租赋,不拘坐落何外,准免一年,以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终为止”。从此诏书中可知,分城居住起初是由东、中、西三城开始的。其时,内城中的北城汉族居民尚未迁徙。满族统治者为了安排八旗的住处,强行圈占民房,使汉族居民陷入流离失所的困境。尽管清廷有蠲免租税的政策,不过是杯水车薪,实难补偿迁居汉民蒙受的巨大损失。

  在“首崇满洲”的政策下,未迁徙的汉人与八旗的矛盾也在日渐激化。 顺治三年(1646)二月,清廷把“京城内盗贼”的出现,归因于“汉人杂处旗下”’严格规定“嗣后投充满洲者,听随本主居住;未经投充,不得留居旗下”。顺治五年(1648年)时,城内满、汉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争端日起,劫杀抢夺,而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面对这种形势,清廷认为:“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各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于同年八月十九日(1648年10月5日),最终颁布了“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南城”的谕令。

  这次迁移居民包括所有尚在内城居住的汉人,不论官、民、商贾;唯有“八旗投充汉人”、“寺院庙宇中居住僧道”,以及“看守仓库”且在衙门内住的书办吏役,方为例外。换言之,京师内城不允许有汉人民宅。 清廷还规定了具体的迁徙办法,即:其原房或拆去另盖,或贸卖取价,各从其便。由户、工二部“详察房屋间数,每间给银四两”,“令各亲身赴户部衙门,当堂领取”。“定限来岁岁终搬尽”。同年十月,清廷又做了些补充规定,除“原房听其折卖”和“按房领给银两”外,“有地土者,准免赋税一年;无地土者,准免丁银一年”。迁出内城的汉人,由工部同五城御史查南城(即正阳门外的外城)官地并民间空地,给予营造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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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学者魏斐德先生在《洪业——清朝开国史》中认为满清统治者实行分城居住政策,还有惧怕天花的原因。书中这样描述:汉人被从这一区域(内城)赶了出去,被迫到城南寻找居所。由于1644年天花的传染率特别高,由于满人相信只要与汉人接触就会染上这种疾病,许多汉人被赶到农村去了,过上了长期的隔离生活。尽管京师的一些富裕粮商捐谷接济难民,但这种大规模的种族迁居,仍然引起了极大的困难与怨恨。

  清廷关于旗、民分城居住的政策,使清代北京的城市格局和社区分布截然不同于此前历代,对京师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项分离居住的政策不止在北京实行,《洪业——清朝开国史》一书中,有这样的论述:总共有34个“鞑子城”在中国北部建立起来了。它们是分立的,有高墙环卫的营防,或处于原有的城墙之内,或处于其外而与之并峙。并且,建立这种营防的最初后果,是激起了本来想利用它加以镇压的动乱。书中评论这项政策:在许多人看来是专制暴行的种族分隔法令,在多尔衮看来确实恢复北京的安定和睦的最合乎逻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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