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朝代,感兴趣的读者和趣历史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有关宋代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
但很多论著都没有把宋代妇女中的宗妇这个特殊群体作为对象进行研究。
而宗妇作为皇族宗室的正妻,既是宋代宗室成员,也是宋代社会上层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北宋宗室的社会地位以及北宋上层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
一:北宋宗妇的人身自主权
在中国古代,人身自主权尤其是婚姻方面的自主权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方面之一。
在北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通妇女的人身自由得到进一步提高,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如贞洁观念等有所放宽,社会不再过分强调女子从一而终。
但是,作为皇室宗族正妻的宗妇,因为身份特殊,故在结婚、离婚、改嫁以及对外交往方面的自主权,与普通妇女相对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一)婚姻的自主权有限
宋代在婚姻上是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认父母的主婚权利。
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仅要体现族中家长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北宋宗室的婚姻从结婚对象的选择,到正式完婚,都必须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没有婚姻自主权。
因为宗室与当朝皇帝的关系有亲疏远近,关系越亲密,婚姻的自主权越小。
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钦定也屡见不鲜,而宗子相较于宗妇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权的。
如赵宗彦被张氏的贤淑美丽所打动,在获得宗族审查允许后,求得良缘。
其墓志铭中写道:“夫人生而淑丽,闻诸姻党。时平阳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彦遴求佳配,协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 乃展禽帛之聘,归于邸第。”
赵世颙也同样如此:“闻夫人之懿,因问名而卜之吉,遂纳币贽雁,以庆历丙戌十一 月归于吴邸。”
与宗子相比,宗妇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基本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故在宗妇的墓志铭中 多出现“选配”的辞藻。
如赵世谟夫人:“既生贵族,遂选为皇侄,右骁卫大将军世谟之配。”
有赵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选”,赵仲炎夫人“今慈寿太皇太后养于内阁中,仁宗选皇族之秀,以归于右监门卫大将军仲炎”。
这与皇帝选妃已无太大差异。
可见,宗妇嫁入宗室仅仅是自身家族与皇族的双向选择,而宗妇本人在自己的终身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可言。
(二)离婚的自主权受限
尽管在与宗子结为夫妻成为宗妇后,政策上有种种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为政治婚姻,是利益结合。
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北宋有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
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
《宋会要辑稿》 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 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
元丰二年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
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
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三)改嫁的自主权有严格限制
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是,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
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员较少,且与皇帝多为近亲,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
庆历四年,宋仁宗下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 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夫亡而无子者”,才允许“服除听还其家”。
但宗妇在除服后允许归家,而至于归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说明。
到了仁宗嘉祐四年,汝南郡王赵允让认为:“‘托姻皇属,而不得一望禁闼,非所以显荣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
至此,北宋皇帝才允许丧夫且无子的宗妇改嫁。
对于宗妇的改嫁,北宋的限制尽管有逐步放宽的趋势,但是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即宗妇改嫁必须是丧夫并且无子,这与民间妇女只要丧夫就可改嫁相比要严苛许多。
而且,除了相关的限制外,由于宗妇受教育程度和道德修养相对较高,本身就十分注重贞洁观,因此在宗妇的墓志铭中,为夫守寡的宗妇有许多。
其中就有丧夫且无子符合改嫁条例的宗妇,这些人选择孤苦一生,以示忠贞。
如宗妇李氏:“归于世坚也,凡若干年,而世坚卒,无子。夫人自誓不嫁,宗族敦迫,其守益坚。”
赵令讲夫人张氏:“屯卫捐馆,既除丧,君尚少,父以其无子,欲更嫁之,君泣,以死自誓不许。”
(四)对外交往的限制
北宋对宗妇的对外交往,出入宫禁等自由也有所限制。
对于宗妇对外交往的约束,北宋采取的是礼法并济,礼节约束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宗妇自不必多言。
在法律上,如绍圣四年,哲宗下诏:“宗室若妇女自外还京,并报宗正。”
宗妇在随丈夫离京外任回京后,须单独再向大宗正司申报。
总之,北宋的宗妇由于其皇室宗族的身份,日常的行为举止都代表着皇族,故在婚姻及对外交往等人身自主权上受到的约束和限制相较于民间妇女更为严苛。
另外,受教育程度和修养也约束了宗妇的自主行为。
二:北宋宗妇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古代,多以复合式家庭为主,家中成员众多,关系复杂,北宋的皇族宗室也是如此。
随着北宋立国日久,宗室人口逐渐增多。为了防范和便于管理宗室,北宋建立了多个宅院,让宗室聚族而居。
宗妇嫁入宗室后,由于接触到的夫家成员多,关系复杂,难免会发生口角甚至是肢体冲突,因此,宗妇在皇族宗室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就值得关注。
宗室婚姻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多数是两个家族的政治联姻。
由此,宗妇在夫家的地位与处境也是影响君臣家族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制衡君臣之间的家族关系,皇帝自是希望看到宗室成员的家庭和谐安定。
此外,宗室内部的和谐安定也是巩固皇权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皇帝会努力减少宗室中夫妻相犯的案件发生,往往会对施暴一方予以重罚,以警示宗室。
宗妇作为宗室中的弱势群体,在此等环境下,人身安全必然会受到一定的维护。
(一)殴打宗妇的法律惩罚
宗室殴打宗妇依法律会受到赎铜的惩罚,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受到的惩罚会加重至贬责。
贬责是指通过展磨勘年限、断绝朝谒、降官贬职以及削夺爵位等,是对有官宗室犯罪的重要惩罚方式。
如熙宁元年,贵州防御使赵宗悫因借亲弟新妇钱物不还,又行殴打,法止赎铜。
但是神宗审理案情后特下旨重罚,降赵宗悫官职为左武卫将军、莱州防御使。
熙宁十年,定武军节度观察留后赵承裕因为责骂大宗正司,殴打侄妇,也是受到了贬责惩罚,磨勘年限由半年延长到一年半。
(二)殴打宗妇致死的法律惩罚
宗室殴打宗妇致死会受到锁闭的刑事惩罚。
锁闭是除死刑外,宗室犯罪处罚中最重的惩罚方式。
一般适用于死刑以降,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锁闭不仅要囚禁其身,而且依法当戴枷锁,故称锁闭。
北宋宗室锁闭多囚于别宅外第,因罪行较重,对罪宗的监管也相当严厉。
如元丰三年赵克颂殴妻致死案,神宗下诏:“克颂先以心风欧妻致死,外处锁闭。”
元丰七年赵克颁殴妻致死案,神宗下诏:“宗室克颁因心疾殴妻死,外宅锁闭岁久, 可免监守。”
上述二者因心疾发作过失伤宗妇致死,被判锁闭。
此外,情节严重者不仅锁闭还会受到贷死除名的双重刑事惩罚。
如赵仲蕝命侍婢以药粥毒死妻夏氏,属于故意杀害宗妇,情节比较恶劣,由此宋神宗下诏:“右监门率仲蕝贷死除名,依从党例锁闭。”
总体来说,宗妇自嫁入宗室后基本无外界活动,人生轨迹都是围绕着夫家宗族进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皇帝对宗妇的法律保护是比较重视的。
三:北宋宗妇的犯罪惩治方式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上都已比较完善,司法也趋于公正和平等,但是公正和平等是相对而言的。
在法律上,北宋有一部分人还是享有特权,如《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的“八议”中的特殊人员犯罪可以“议定奏裁”适当减免罪责,并呈报皇帝定夺执行。
而位于“八议”之首的就是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但是北宋因宗室人口众多,并不能将袒免或缌麻作为皇族特权,实际上已经扩展到所有的宗室子孙,宗妇也自然在其范围之内。
(一)对宗妇的司法管理
北宋之初,宗室成员较少,宗室的法律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奏裁。
但是随着宗室人口的扩大以及司法案件的增多,皇帝无力亲自裁定所有宗室法律案件,到宋仁宗时期创立了大宗正司,其职责为:
“掌纠合族属而训之以德行、道艺,受其词讼而纠正其愆违,有罪则先劾以闻;法例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凡宗室服属远近之数及其赏罚规式,皆总之”。
至神宗时期更是规定皇族凡有违越过失,从大宗正司举劾。
大宗正司属于相对独立的宗室司法管辖机构,这本身就是宗室法律特权的一种体现。
对于宗妇犯罪, 大宗正司主要是核实罪行上奏皇帝,由其裁决。
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 宋理宗景定元年下诏:“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合用荫人奏裁外,其余断讫以闻。”
(二)对宗妇犯罪的惩治措施
针对宗妇犯罪,北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惩治措施。
如神宗“熙宁四年十月五日下诏:“赦前责降宗室近已等第叙复外,其宗室妇女曾因罪者,令大宗正司具(折)以闻。”
“熙宁七年,诏大宗正司具赦前贬官宗室及有罪妇女或削封邑、冠帔、停俸者元犯以闻。”
主要是削封邑、冠帔、勒住请授,严重的会强制出家为尼或入道。
对于已经因罪被削封邑冠帔、停俸和勒住请授这种惩罚较轻的宗妇犯罪案件,朝廷会要求大宗正司详细上报再次核实,适当减轻惩罚。
对于罪行较轻的宗妇,北宋多是形式上的惩罚,并且会多次核实,适当减轻甚至赦免。
对于罪行较重,如犯奸等而受到强制出家为尼或入道的宗妇,在惩罚上就较为苛刻。
首先,宗妇在一年内不得见亲属,一年后仅允许“与祖父母及本宗有服期亲”的妇人和亲生儿女在“侧近处相见”,但不得留宿,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丈夫无探视权。
其次,宗妇因罪剃发出家,除特恩外,无归俗的条例。
哲宗时,宗子赵令群妻子高氏:“犯罪落发,隶妙法院。”
元祐五年,高遵路妻子曹氏乞求女儿归俗,“刑部勘会比之王氏遇赦数多,欲依例放逐便”,呈报皇帝, 哲宗御批:“除宗女及王舜封女归俗体例外,更有无似此体例,亦无许陈乞归俗法。”
王氏是因父亲王舜封奉使高丽有劳,才恩准归俗,是一时特旨,难以为例。
宗妇既无放归俗条贯,“其高遵路妻所请,宜更不施行。所有刑部定夺不当,取勘闻 奏”。
可见,宗妇与宗女因罪落发为尼,除特旨外不可归俗,一旦被判处强制出家,不会因“遇赦”等原因而减免责罚,基本没有还俗的可能。
直到南宋绍熙五年,光宗才下诏:“应宗妇宗女因事令入道尼,如后来能自循省,仰大宗正司保明,特与放令自便;不愿者听。”
尽管对宗妇强制出家的规定比较严苛,但相比死刑已经是极为优待了。
在北宋,宗子在犯大过如谋逆时,都会被处以死刑,但并没有发现有宗妇因罪处死的案例。
如赵世居被处以死刑,而其妻子则是被强制出家为尼。
此外,为维护宗妇的尊严,对于涉及宗妇隐私丑闻的罪行,会隐晦上报。
神宗时,大宗正司曾因认为这种行为是亵渎礼数,“乞自今有犯者送入内省,委官劾实,节案以闻”,但神宗并没有同意施行此法。
证明这种隐晦上报隐私丑闻罪行,皇帝是默许的。
此等作法的出发点可能是为了维护宗室的名誉与尊严,但从侧面可认可了宗妇的法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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