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贞观四年时间,为什么只有29人被判死罪?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内容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称为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形成了中华法系。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知晓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制定法律,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吕刑”等。春秋末年,一些诸侯国改变以往法律不公开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成为“铸刑鼎”。之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并延续下来。

  战国时,魏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由此,中国绝大多数封建朝代都把主要法典称为“律”。秦朝有秦律,汉朝有汉律,魏晋南北各朝也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采唐前立法的众长,取长补短,综成唐律这一部著名法典。这里以两例证之:

  一是唐律采用的“律”源自于商鞅的“改法为律”。商鞅是著名的法家人物,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商鞅。他小时候就与许多孩子不同,特别喜爱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这为商鞅以后能在秦国主持变法、治理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制定的《法经》前往秦国,深得秦孝公赏识,获得委任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仅在法律领域中就有“改法为律”,即把《法经》改称为秦律。“律”这个词在秦国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乐领域里的音律。商鞅首创把主要法典称为“律”后,律作为一个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脱颖而出,而且还使法典的内容更具规范性。

  二是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五刑从奴隶制五刑发展而来。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主要由肉刑和死刑构成。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演变的过程中,有过一个重要的刑制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汉文帝的事件。汉文帝十三年,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处以肉刑,押至长安受刑。淳于意生有5个女儿、没有儿子,那时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门。在押往长安前,他十分不高兴,埋怨自己没生儿子,关键时刻无人陪同去长安。此时,最小的女儿缇萦挺身而出,决定伴随父亲前往长安受刑。

  到达长安后,缇萦给汉文帝上书,共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说:自己的父亲犯了罪,但不是一个贪官污吏,“齐中皆称其廉平”。第二层意思说:肉刑有很大弊端,“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层意思说:自己愿意降为官婢女,“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看后十分动情,决心改革肉刑,迈出了中国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逐渐向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变。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汉文帝改革刑制在内的历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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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唐朝颁行所有律的统称。唐朝颁行的律都以年号为名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等。这些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故《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元朝时,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并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后颁行的每部律都对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以致唐律内容精益求精,更适合时代的变化。《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制定,共有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修订,颁行了《贞观律》。《贞观律》对《武德律》的内容作出较大修订,包括减少死刑和流刑的使用、完善复奏制度等。《贞观律》的修订使律条比较完善,以致其成为唐律的定本,以后的律条改动很少。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仅举两例:

  一是增加了“五复奏”。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之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三复奏”指的是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

  复奏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律》前已有“三复奏”制度。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以后,又增加了“五复奏”制度。当时,张蕴古任大理丞,审理了一个被告人为李好德的案件,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于是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应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监御御史权万纪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弹劾张蕴古,认为他徇私枉法、谎报案情,企图放纵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权万纪的弹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杀张蕴古,“斩于东市”。错杀张蕴古之后,唐太宗后悔用刑太重。于是规定,在京师发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复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适用“三复奏”制度。由此,唐朝便有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复奏制度。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被适用了死刑,于是决定增设“加役流”刑。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来。改死刑为加役流刑的律条有50条,《贞观律》的用刑也因此比《武德律》更轻了。

  唐高宗即位次年颁行《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考虑到司法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的答案,对《永徽律》律条作出官方解释适时出台。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条和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为以后有的律典所继承。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行《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微调的原因主要是避讳、地名的改变等,但在体例、内容方面无大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律疏》实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优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皆以唐律为楷模。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体例、内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当然,它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采用“刑统”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内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还设置“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律条不设门的做法。然而,这些变化都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体例和内容。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不同,法条也增加至2539条,但许多内容都取自唐律,特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捕亡等篇中的内容,唐律痕迹十分明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都减至7篇,律条则分别减至460条、426条。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称仍在其中出现。据统计,唐律的内容在这两部律典中占了一半以上。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著有《唐明律合编》一书。薛允升先后出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书等职。在工作中,他感到《大清律例》不够理想,却又不好公开直言,于是便把自己的想法写入跟《大清律例》相似的《大明律》与唐律的比较中。经过逐条比较,最后得出《大明律》用刑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结论。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用刑比较平缓,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用刑比较极端,不是理想的律典。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国家,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唐律。这些国家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

  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和内容。公元10世纪时制定的《高丽律》,篇目共有13篇,其中12篇源于唐律,内容也大多来自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日本也较为虔诚地学习、移植唐律。日本在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特别是《大宝律》和《养老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

  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体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古代律典,不仅对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一席。今天,要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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