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抑商在历史上的变化分别有哪些 政策的影响是什么样的

  随历史的变化

  先秦的“奖耕战”、“抑商贾”

  商时,农业已发展成为社会主要部门,实行“井田”制度,推动农业发展。西周,大规模组织奴隶集体劳动,“十千维耦”(《诗经・噫嘻》),农业产量提高,手工业有“百工”部门分工,商业渐成社会经济重要部分。《周礼》有“司市”之官,《周礼》中尚无抑商倾向。

  由于中古时代生产力水平不高,蒙昧时代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所限(连地球是圆的都不知道)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古人连温饱都是奢望,故农为“本”,商为“末”的观念形成,一方面:“奖耕战、废井田、开阡陌”,确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买卖合法性;另一方面规定:力本业,耕织致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为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交易,以杜其囤积居奇、投机牟利,“使商无得粟,农无得籴”。

  秦至隋唐的“重农抑商”、“崇本抑末”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秦《田律》规定:天降及时雨、谷物抽穗或有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面积、灾害损失及作物生长状况。《仓律》规定种籽入仓、存贮、检验、出仓等程序规则及亩播种量。为不影响农业生产,《戍律》规定,一户不准同时征调两个以上劳动力服役,违者罚交两副铠甲。《司空律》规定:播种、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者,各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还规定:从事农耕生产官府奴婢,二至九月农忙时节,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粮,汉承秦制,抑商政策一如既往。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顶峰。颁布商品、市场、物价管理、度量衡和外贸管理等经济立法,促进经济空前发展。但还有些重农抑商政策。如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执工商,家传其业不得仕”(《唐律疏议・诈伪》)。唐有禁止工商之人乘马之法令。唐中期后,方镇兹乱,财赋不足,国库空虚,常令商人进奉献助。唐肃宗时,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的“率贷”,诸道重税商贾以充军,凡千钱以上者有税。唐僖宗时,游宴赏赐无度,国家财力拮据,竞籍长安城东、西两市之商旅钱财输于内库,引商人不满,向朝廷陈述,致告状者悉受杖打。

  宋元时的“抑商”与“专卖”法

  自汉实行盐、铁官营起,对众多商品生产和经营垄断,成为各朝一贯奉行不移政策。除盐、铁外,另有茶、铁、明矾等先后列入禁榷之列。

  宋商业超前代发展,唐“市坊”制度已取消,商贸活动不受地域或时间限制。因宋代财政匮乏,实行国家专卖禁榷制度。禁榷范围扩大到除传统盐、酒、茶外,矾、铁、煤、香料、宝货等均被列为禁榷物种,以至专卖所得成为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禁榷物种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完备。中央有盐铁使,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场务专理盐的专卖。盐法规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鬻卤盐三斤者仍坐死”,“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两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宋酒专卖为“榷酤”,酿酒和酒曲由官府垄断,禁止民间私造,违犯者重至处死,元代经济立法以宋为楷模,对盐、茶、洒、金、铜、铁等实行官营专卖禁榷制度。

  明清的抑商政策

  明清时,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而封建社会海上贸易发展对自然经济产生极大冲击,不过,明朝政府从未断绝过海外贸易的活动,一直都有官方主持的对外贸易。且隆庆初年(1567年),政府宣布开放海禁,私人与官府皆可从事海外贸易,史称“隆庆开关”,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经济的发展。

  清初,为镇压抗清力量,首颁禁海令,不许片帆下海,违者按通敌罪论处。后多次颁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致使四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海外贸易。康熙五十六年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贸易,并禁卖船与外国和运粮出口,否则,“连船人与卖船人皆立斩”。上千万人民因此被杀。

  清王朝面对沿海日益兴起的对外贸易,将有限的海外贸易收归政府控制的广州十三行掌握。清律规定粮、丝、铁、金银都不许下海,使对外贸易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与海禁类似,清矿冶业被官府紧握,防止商人分利。

  明朝,尤为清朝实行的“海禁”政策,沉重打击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对后世造成严重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

  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一、统治者反复强调以农为本,工商业为末业;二、推崇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靠天吃饭,财政也主要依赖于对农业和农民的剥削。

  政策的影响

  (一)战国时,各诸侯国为富国强兵,魏国相李悝《法经》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经济政策,增加国家赋税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

  汉朝为恢复发展社会经济,颁行大量保护农业的法令。一是鼓励农耕生产。汉高祖颁法: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还本土,恢复故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贫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平民,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汉书・高帝纪下》)。汉惠帝四年令:推选努力生产者,免除其服役义务(《汉书・惠帝纪》)。高后元年诏:初置孝悌力田官,以督劝农耕生产(《汉书・高后纪》)。文帝十二年按各地户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官员,引导民众发展生产(《汉书・文帝纪》)。两汉还多次颁令解放奴婢,严禁伤害劳动力。

  二是放宽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解除山泽之禁,允许民众垦荒(《汉书・文帝纪》)。景帝允许百姓向土广田饶地区迁徙,以鼓励发展农耕生产。

  三是减轻田税负担。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书食货志》)。文帝两次减半田税,并免征13年。景帝后才恢复三十税一成定制。

  四是重视兴修水利。汉朝专制水利灌溉法规。如左内史倪宽曾“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水令》是有关农田灌溉“法令”。南阳太守召信臣也曾“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汉书・循吏・召倍臣传》及注)。

  唐代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发展农业。武德七年“均田令”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口分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永业田可以继承,一定条件下得买卖。唐朝对均田制予以法律保护,《户婚律》规定:禁止私卖口分田;不准占田过限;不准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官吏侵夺公私田等,违者严办。

  (二)“重农抑商”政策自15、16世纪始,扼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中国自15、16世纪始,在一些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当时统治者对这一新事物极端恐惧,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摧残。虽然西方商品经济在中世纪也遭过同样破坏,但当时多元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商品经济仍得以顽强发展,古代中国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交换和商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受到很大限约,商业贸易活动必须隶属于自然经济体制。

  早在汉朝,统治者便开始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运用法律严历打击商人及私营商业,扼制了早期商品经济发展。汉武帝“算缗令”与“告缗令”,使得中等以上商人大都被告而破产(《史记・平准书》)。

  到了清初,统治者对东南沿海萌芽的资本主义和一度兴起的“工商皆本”、“农商皆本”蒙思想,以高压手段禁锢,同时继续推行抑商政策,以严刑峻罚来保证贯彻实施。

  正当清政府下禁海令和限制矿冶业时,西方各国海上贸易蓬勃发展。统治者完全不了解外部形势,妄图追求海疆平安无事,传统自给自足经济、重农主义,又使清政府认识不到外贸的重要性。

  中国封建统治者极力用政权和法制力量摧毁和阻止社会赖以前进的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形成,固守“重农抑商”政策,致使刚刚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未得到发展,使中国错失发展资本主义良机。西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迅速席卷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特别是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革命,加速、刺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对外殖民扩张。

  经济上落后、政治上保守为日后被动挨打局面埋下祸根。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变法图强,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大力发展工商业,最终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使日本在二战前成为亚洲强国。

  “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地主官僚不断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农民破产流亡,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激化了阶级矛盾,造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地主官僚集团也因疯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败。到了明清时期,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这些做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国家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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