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时期的离婚制度是怎样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罗马帝国可以说是一个神一般的存在,全盛时期控制了大约五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个横跨亚欧非的超级大帝国,是世界古代史上国土面积最大的君主制国家之一。罗马帝国前期,女性拥有了离婚的权利,但对女性及其家庭来说,离婚带来的影响却是非常大的。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是财产方面,婚姻缔结时带到夫家的嫁资及其他婚前财产能否在离婚后返回关系着女性日后的生活质量,而离婚后子女的生育和抚养问题也是女性在选择离婚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其次,宽松的离婚制度和盛行的离婚之风给罗马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秩序遭到动摇;女性离婚权利的获得以及离婚后权益的保障使她们更有勇气追求自我,女性的解放程度有所提高。

  此外,一系列离婚问题也促进了罗马婚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时期罗马法中的离婚制度为后世法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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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嫁妆返还的提出

  虽然罗马帝国时期的离婚形式比较简单,但嫁资的存在却给离婚增添了复杂性。丈夫在离婚后的嫁妆返还对女性离婚后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妻子财产返还的问题也是我们了解罗马社会对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罗马法学家眼中,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嫁妆的诉讼都是优先的,因为对妇女嫁资的保护符合公共利益,以便于她们生育后代和为国家增加人口。离婚之事在共和初期很少发生,在这一时期妻子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只能由丈夫单方面抛弃妻子。

  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的财产在婚后归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所有,在离婚后,丈夫不会将嫁妆返还。为了能使妻子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保障,有的丈夫可能会支付给妻子一笔生活费用作为补偿。

  罗马有记载的最早离婚案的主人公斯普流斯·卡维留斯不仅是第一个因为无子与妻子离婚的人,还开创了在离婚后不将任何财产留给妻子的先河,使妻子在离婚后面对人财两空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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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世纪法学家格留斯在他的《阿提卡之夜》中指出,在罗马共和时期的第一例离婚案之前,在罗马建城的500多年里没有任何关于妻子嫁妆的诉讼,因为没有任何婚姻被解除。这一点在塞尔维·苏尔皮其编写的《论嫁妆》中得到了印证:自从斯普流斯·卡维留斯因妻子无法生育而离婚,关于妻子嫁妆的保障似乎开始变得有必要。

  罗马共和国末期,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嫁妆的数额也随之大大增加,女子出嫁后带来的嫁妆属于丈夫,罗马妇女将在离婚后难以维持生计。为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利益,减少离婚后给女方造成的财富损失,防止一些罗马人为了骗取财物而频繁缔结和解除婚姻,女方可以在结婚前要求对方签署协议,在离婚后采取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这两种方式来确保嫁妆的返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返还嫁资的仲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丈夫返还嫁资的数量多少会由仲裁人会依据妻子的过失轻重作出判断,且仲裁的结果需双方同意,若丈夫坚决不按仲裁结果进行返还,妻子的财产利益依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而嫁资之诉是指在离婚后,妻子和她的父亲可以根据男方在结婚时作出的对妻子财物的保证或要式口约,提起要求返还嫁妆的嫁资之诉。嫁资之诉可以分为“要式口约之诉”和“妻物之诉”,前者在婚姻缔结时需要由嫁资的设立人和丈夫定有在离婚时退还嫁妆的要式口约,审判员会根据事先约定的金额进行严格的审判。

  后者并不需要事先有所约定,审判员可以依据诚信、公平的原则,参照夫妻双方导致离婚的过错大小情况进行裁量。按照“要式口约之诉”,无论夫妻双方离婚或是一方死亡,嫁妆应由丈夫或其继承人按照约定立即如数返还,如果丈夫拖延退还,在妻子死后,妻子的债权人和继承人也有权继续起诉。

  在“要式口约之诉”中,丈夫具有必须归还所有事先约定嫁资的义务,严格的审判制度为妇女在离婚后收回嫁资来维持生计提供了保障,但是如果出现了货币贬值的情况,丈夫应归还的嫁资实际价值可能会远远低于订立契约时的嫁资价值,从而给女方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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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物之诉”的提出者可以是妻子本人,也可以是她的父亲或代理人,其中父亲不能违背女儿的意愿提起诉讼,而代理人也必须经父亲指定和女儿同意才能提起诉讼。处于父权之下的妇女的嫁资原是由父亲所提供的,在婚姻完好无损的时候,父亲无法取回嫁妆,但当婚姻走向破裂,如果妻子的父亲还活着,嫁资将会返还给妻子的父亲。

  二、丈夫对嫁妆的置留

  尽管女性在离婚后可以通过嫁资之诉的方式取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嫁妆,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将嫁妆如数返还。针对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道德败坏行为、藏匿嫁妆或家中财产的行为,丈夫可以另外提起诉讼来请求扣留或者要回妻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嫁资。

  为了防止丈夫是为骗取嫁资故意娶一个品行不端的女子为妻,或者在婚姻中引诱妻子通奸,在《尤里亚婚姻法》中规定了如果丈夫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妻子,他不仅得不到任何嫁妆,还会因为妻子的不洁行为受到起诉。

  此外为了避免不良动机的恶意指控,丈夫还需要在提起诉讼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女方提起“妻物之诉”后,根据审判员的裁量,丈夫有权利置留妻子的部分嫁妆,不予返还。

  有关置留离婚嫁资的规定在乌尔比安晚期的作品中可以看到清楚的表述,据记载,丈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或以妻子的不道德行为、婚内支出、赠与以及妻子窃取财物为由,保留部分的嫁资。

  由此可见,丈夫可以因子女、因伤风败俗、因开支、因赠与、因被窃物这五种情形对妻子的嫁资进行置留。其中前两条是丈夫享有的基于道德层面扣留嫁资的权利,后三条是涉及财产层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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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因子女的置留是指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育有子女,而离婚又是由女方或女方父亲的过错所导致的,丈夫可以以每个孩子的名义保留全部嫁妆的六分之一,但总数不超过六分之三。因伤风败俗的置留顾名思义,即如果由于女方道德上的过错导致了离婚,丈夫可以对嫁妆行使置留权,额度视情节轻重具体量定。

  如果离婚是因为妻子公然犯下了严重的道德问题(一般来说只有通奸),丈夫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只要清白的丈夫能证明妻子的通奸行为,就可以留下六分之一的嫁妆,但如果妻子违反道德的不当行为不如通奸那样严重,丈夫只能保留其嫁妆的八分之一。

  因开支的置留则相对较为复杂,首先这里的“开支”必须是针对管理嫁妆所作出的有益的、合理的必要花费,例如,在土地上建一个新的种植园,在家里开一个面包店或商店,教奴隶做一些交易,这些都可以算作是有利于嫁资的支出。

  还有丈夫为享乐而在嫁妆上添置装饰物所花费的支出以及其他得到了妻子同意的支出,都可以从嫁资中扣除。因赠与的置留和因被窃物的置留分别是指丈夫在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妻子的财物和妻子所偷窃的家中财物从嫁资中扣留的权利。

  反之,如果是丈夫对离婚负有责任,那么他将不能保留任何嫁资。丈夫因自己过错而导致离婚,或者无缘无故地和妻子离婚,则必须将嫁妆全部返还,返还的期限视情节而定。若丈夫犯有通奸的重大过失,则必须立即返还嫁妆,若过失较轻微,只需要在六个月之内返还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丈夫不道德行为和过错的认定标准往往要比妻子的高一些,而且即使在原则上嫁妆可以被全部返还,但法官可以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丈夫的利益而处罚行为不端的妻子,或因为子女的缘故使丈夫获得较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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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嫁资的孳息,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么该孳息不属于嫁资,丈夫有权拥有嫁资的孳息,在离婚后也不会退还给妻子,除非在婚前有所协议。同样,嫁资中田宅的税款也属于孳息支付,丈夫在离婚后也不得扣除这部分的费用。

  结语

  可以看出古罗帝国前期的离婚诉讼制度的原则是尽可能公正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对夫妻中犯有过错的一方略施惩戒,使其损失一部分财产利益,从而照顾离婚夫妻中相对无辜的一方。

  在这样的制度保障下,即使离婚是由妻子提出或因妻子过错引起,妻子依旧可以在离婚后拿回大部分嫁妆,为其离婚后的生活及再嫁提供保障。

  但同时,离婚对女性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上层社会中,女性嫁资往往是高昂的,如果因为离婚而被置留了一部分财产,那么当她再嫁时嫁妆就会大大减少,可能还需要进行补足;而在下层阶级中,为了维持生计,女性在夫家的投入了太多的资金和劳动力以至于让她无力从这段婚姻中抽身,离婚对她们来说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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