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国:西汉丞相的仕途终章与责任担当
2025-11-05 16:15:26

西汉宣帝、元帝时期,一位以司法公正闻名的丞相于定国,在仕途巅峰之际选择辞官还乡。这位历经昭帝、宣帝、元帝三朝的老臣,其谢幕背后既有个体对政治责任的深刻反思,也折射出西汉中后期政治生态的微妙变化。

一、司法世家:从东海孝妇案到廷尉之位

于定国的政治生涯始于家族传承。其父于公任东海郡决曹时,曾力主为冤杀的孝妇平反。此案因孝妇蒙冤致郡中大旱三年,新太守依于公建议祭孝妇冢后“立降大雨,当年丰收”,成为汉代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这种“决狱平”的家风深刻影响了于定国,他自幼研习法律,历任狱史、郡决曹、廷尉史,逐步积累司法经验。

元平元年(前74年),昌邑王刘贺荒淫无道,于定国上书劝谏,虽未阻止刘贺被废,却因此进入汉宣帝视野。宣帝即位后,他因“规谏刘贺”之功升任光禄大夫,后擢升廷尉。在廷尉任上,他确立“疑罪从轻”原则,审案时“务在哀怜鳏寡”,史载“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与张释之并称西汉司法双璧。

二、相位沉浮:从甘露封侯到永光谢罪

甘露三年(前51年),于定国接替黄霸任丞相,封西平侯,达到仕途顶点。然而,元帝即位后,西汉政治生态发生剧变。元帝性格柔弱,重用宦官石显,导致“公卿以下争相谄媚”的乱象。更严峻的是,关东连年自然灾害,百姓流离失所,朝廷舆论将灾异归咎于大臣失职。

永光元年(前43年),元帝两次下诏责问丞相、御史大夫:

地方治理失效:盗贼横行却“捕盗不力”,官吏“诬告好人致无辜死者屡见”;

官员选拔失察:郡守级官员“多不称职”,县令丞尉“名不符实”;

民生政策失当:农田受灾却“官吏不减免租税,反而催收更急”,流民“饥寒疾疫交加”。

面对元帝“逐条陈述朕之过失”的严词,于定国上书认罪:“坏官未除,盗贼未逮……百姓冤屈,州郡不处理……皆臣等失职。”尽管元帝以“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宽慰,但于定国仍坚持“以年老为由”请辞。次年,元帝最终同意其归乡,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

三、辞官动因:多重困境下的政治选择

于定国辞官并非单纯因年老体衰,而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

政治责任压力:元帝将灾异与官员失职直接关联,形成“天人感应”框架下的问责机制。作为丞相,他需为“流民入关”“盗贼横行”等社会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宦官势力掣肘:元帝重用石显导致“政事大小皆决于显”,丞相权力被架空。于定国虽“明了熟悉政事”,却难以推行改革;

司法理念冲突:他主张“疑罪从轻”,而元帝时期“诬告成风”,司法环境恶化。例如,他审理杨恽案时虽仅免其官职,但杨恽后因“怨望诽谤”被杀,暴露司法尺度与皇权的矛盾;

身体与年龄因素:七十余岁高龄确使其难以应对繁重政务,但更关键的是对政治生态的失望——他辞官后,御史大夫薛广德、大司马史高亦相继去职,形成“三公集体引退”的罕见局面。

四、历史回响:士大夫精神的双重遗产

于定国的辞官,既是个人政治生涯的终结,也是西汉中后期士大夫群体困境的缩影。他以司法公正立身,却在政治浊流中难以施展抱负,最终选择以退为进。这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抉择,延续了汉代士人“以道自任”的传统

其影响深远:

司法遗产:他确立的“疑罪从轻”原则被后世沿用,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理念;

政治警示:他的辞官暴露了西汉“引咎辞职制度”的局限性——大臣需以极端方式(如灾异问责)才能全身而退;

文化象征:百姓为其立“于公祠”,元帝赐安车驷马,彰显社会对清正官员的永恒追慕。

于定国的故事,是西汉由盛转衰的历史注脚。他以司法者的理性审视政治,以士大夫的担当选择退场,在权力与道义的张力中,为后世留下关于责任与智慧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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