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可以用钱抵罪?难道在清代的时候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2018-01-31 10:14:36 福康安 丰绅殷德 乾隆 和珅

  “议罪银”又称“自行认罪银”、“自请认罚银”等等,是清高宗乾隆中后期的一项制度,是对犯罪的(一般罪行不大)高级官员准许其缴纳高额罚银赎罪(或减罪)的制度。关于乾隆年间兴起“议罪银”,传统看法一般认为起于乾隆四十五年,和珅任礼部尚书时。并有观点直指和珅即“议罪银”制度的始作俑者。但是据近年来相关学者的研究,“议罪银”制度早在乾隆二十八年前即已有成例,这个制度早在和珅得宠前就已被乾隆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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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珅

  “议罪银”制度贯穿乾隆朝后半期,在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发展后,其制度架构已臻完善。“议罪银”与传统的官员罚俸不同,其欠款不由吏部、户部经办,径由军机处“密记处”办理,由领班军机大臣亲自负责(长期由和珅负责。此外,先后经手这一事务的大臣还有福长安、福康安阿桂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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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康安

  关于乾隆帝的“议罪银”制度,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这是乾隆晚年昏庸,对贪腐姑息之举。也有论者认为这是乾隆自建“小金库”,向高级官员敛财的手段。不过,近些年的研究指出了“议罪银”制度兴起的其他可能的原因。有论者认为从雍正朝开始的“加强吏治”的政治倾向一直延续到乾隆,雍正朝“完赃减等例”(大意指官员因贪污获罪,将贪污所得缴清可着情减刑)颇为乾隆诟病,乾隆帝花了二十多年时间将其废除,乾隆朝后半期坚持“完赃不能减等”的原则。而这一改变正与议罪银的兴起在时间上约略前后相续,不由得引人注意。有论者抓住了这一时间上的前后相续,指出乾隆帝正是因为严肃吏治才建立“议罪银”制度。其目的是借小过对督抚进行一笔高额罚款,但并不直接治罪,既保持地方政治稳定,又对部分督抚示以警告。持此论者以“议罪银”制度一般只施于轻微犯罪的地方高官,且终乾隆一朝未放弃“完赃不能减等”原则为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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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帝

  对于这一制度的后果,论者多持批评态度:一方面,“议罪银”制度违背了儒家的“义利观”,好似中央政府在与这些封疆大吏拿国家利益做交易,陷国家于不义,也易受知识阶层的诟病。另一方面,议罪银制度斤斤计较于督抚细小的过失,使吏治整顿失于泛滥,一些核心问题反而被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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