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猴子案件——禁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

  众所周知,达尔文在其巨著《物种起源》中,阐述了著名的“进化论”学说,完成了人类认识自然界的一次飞跃。然而,在1925年,美国田纳西州的一项发令,却轰动了美国乃至整个世界。

  在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社会兴起了一场由民主党政客布赖恩领导的反进化论运动。然而,这股潮流随之发展后对美国政治的影响之大,堪比美国当年的茶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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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达尔文主义、无神论和不可知论”不应在该州公立学校作为真理进行讲授。1925年田纳西州的法令更明确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学,师范学校和其他各级公立学校,它们的任何教师如果讲授了任何否认上帝创造了人的圣经学说的异端,都将作为违法论罪。

  而此事的爆发点,在1925年5月7日。当时布赖恩在田纳西州戴顿镇地方政府向法院起诉,指控当地年轻的生物教员斯科普斯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违反该州法律。控告书上这样写道:“要是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那么上帝干什么去了呢?”随后,案件震惊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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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案件审理时,吸引了诸多的大学教授、科学家、学者,有超过100名的记者到达现场,人口仅1500人的小镇,顿时成了全美国的焦点。

  然而,这个著名的案件仿佛从一开始就不是对于《物种起源》的争论,反而成了一场政治秀。起初,起诉方借助《圣经》向进化论发起进攻。然而,被告方却成功找到了《圣经》开篇《创世纪》中的漏洞:“上帝在第一天,创造了早晨和夜晚。请问布莱恩先生是否相信太阳是在第四天创造出来的?没有太阳,怎么会有早晨和夜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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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最终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然而,显然这位前美国国务卿给自己挖了个陷阱。1925年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牺牲掉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目的是羞辱国务卿而不是打赢官司。

  但是,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斯科普斯有罪。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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