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的奴婢制度是什么样的?阎婆惜与宋江是何关系

  大家好,说起宋朝奴婢制度的话,各位一定都有所耳闻吧。

  看《水浒传》中“宋江坐楼杀惜”一段,摆明了是蓄意谋杀而非失手误杀,从宋江得知自己私通梁山晁盖的把柄攥在阎婆惜手里那一刻起,事情的结局就已注定:阎婆惜必死无疑。但是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宋江杀惜,根本就不是什么大罪,更不用逃跑,因为在那个时代,阎婆惜并不算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人。

  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宋江有权杀死阎婆惜,即使杀错了,也不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宋江之所以逃跑,就是被吓麻爪了,他不知道时文彬会不会顺藤摸瓜挖出他更多的犯罪事实——县官与小吏的关系,是称不上朋友的,只要有利可图,时文彬把宋江当肥鸭子宰,是一点心理负担都没有的。

  为了说明宋江是蓄意谋杀阎婆惜而非失手误杀,咱们还是来看看原著中宋江是多么心狠手辣:“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颡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那妇人兀自吼哩。宋江怕他不死,再复一刀,那颗头伶伶仃仃落在枕头上……”

  宋江残杀阎婆惜,点评《水浒传》的金圣叹、李贽、王望如、余象斗等四位文人雅士异口同声叫好:“此是宋公明第一件好处。宋江乃义勇之人,岂肯耳受一贱妇之气,而所以杀婆惜,大丈夫当如此。”

  我们不能指责金圣叹余象斗等人冷血,因为在雍正皇帝以前,一直有一种人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人,这种人就是奴婢、贱籍,尤其是大明洪武朝,对贱籍的歧视,可能仅次于元朝——虽然不是一等人杀四等人只需赔一根草绳子,但是主人杀死奴婢的处罚,几乎也是轻得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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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候可能有读者要说了:小说作者施耐庵是元末明初人,可能不懂宋朝的法律。但是这里笔者要强调一点,隋唐宋明四朝的法律,是一脉相承的。宋明两朝简直是照搬了唐朝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唐朝的法律,是以隋朝《开皇律》为蓝本的。宋明清三朝的司法解释,都以《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为根据。

  首先咱们来看《宋刑统》相关规定

  《宋刑统·良贱相殴主杀部曲奴婢》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然后下面还有司法解释:“奴婢贱隶虽各有主,至于杀戮宜有禀承,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辄杀者,杖一百;无罪杀者,谓全无罪失,而故杀者,徒一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奴婢有过错,不是不可以杀,也不是主人没有权力杀,只不过是在杀之前要请示官府报备,如果不跟官府打招呼而私自杀了,那就要杖责一百;如果奴婢一点过错都没有,你一时不高兴就把他杀了,而且也没有经过官府批准,那么就要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宋朝乃至相当一段时间里,人口买卖都是合法的,而且卖身为奴者,社会地位等于没有,杀死一个奴婢的惩处,比私自铸钱的惩罚还轻:“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盗铸工具)已备,未铸者(还没开工)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把官府铸造好的铜钱刮磨掉一层以收取铜粉牟利),徒一年。”

  这样看来,宋江杀死阎婆惜,最重的处罚是有期徒刑一年,最轻的处罚是杖责一百,以宋江跟知县时文彬的关系,这一百杖责是完全可以免除的——只需要时文彬承认宋江曾经报备就行了,而这个杀奴婢的“挂号”工作,应该就是宋江来管的。

  接下来再看阎婆惜的真正身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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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阎婆惜是宋江的小妾或外室,这是一个误区:阎婆惜一点地位都没有,他就是宋江买来的一件货物,而且售价比金翠莲还低——镇关西郑屠郑大官人虽然据说没给钱,但当是也明码标价“典身钱三千贯”,放在林冲那里,可以买三把宝刀。

  同样属于认识误区的,还有“古代一夫多妻制”。事实上古代历法规定,无论是君王还是臣民,都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如果详细一点说,那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某一朝代的后宫,只有一个皇后(个别荒唐皇帝除外,那不合礼法),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平民百姓,只有老婆——因为男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不是所有的正妻都有资格被称为“夫人”的。

  被宋江购买的阎婆惜,既不是妻也不是妾,因为妻是要拜见公婆的,妾除了拜见公婆,还要拜见正妻。

  那么宋江购买阎婆惜花了多少钱呢?我肯可以说花了十两银子和一副棺材钱,也可以说是一文没花,但是他手里却掌握着阎婆惜的卖身契。从阎婆惜在卖身契上画押按手印那一刻起,她的性命就已经卖给宋江了。

  宋江收购阎婆惜,完全是乘人之危,除了写纸条向棺材铺索取了一口棺材和给了十两银子之外,我们看不到宋江给阎婆惜金银的任何记录,赠送的衣服首饰,也不归阎婆惜私有,如果真要把那些东西定性,也只能说是“工作服”。所以阎婆惜在掌握了宋江私通梁山的罪证之后,提了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

  至于其后的“任从改嫁张三”,只不过是害怕宋江轻车熟路当回头客,这是不需要写在纸上的,只要有一个口头约定就行了。

  阎婆惜的第二个条件,就是“我头上带的,我身上穿的,家里使用的,虽都是你办的,也委一纸文书,不许你日后来讨。”

  这就说明,宋江虽然“送”了阎婆惜一些东西,但当是连阎婆惜都是宋江私有物品,这些附属物的所有权,也全在宋江手里。至于第三个条件,要那一百两黄金,纯属得陇望蜀蹬鼻子上脸漫天要价。

  第二三个条件我们可以当作经济纠纷不去管他,仅仅是“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就能看出及时雨宋江与镇关西郑屠完全是一类人,欺男霸女的套路玩儿得很溜。正是由这一纸“典身文书”,坐实了阎婆惜的奴婢身份,也让宋江有了杀人的底气。

  最后来看阎婆惜到底有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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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哪方面讲,阎婆惜都是有罪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得知宋江勾结梁山贼寇图谋不轨而不举报,其罪一也;答应替宋江隐瞒而趁机勒索钱财,其罪二也。当然宋江宋押司可不是为朝廷铲除隐患而坐楼杀惜,他是要杀人灭口,以便让自己隐藏得更深。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宋江这个刀笔吏,要是想给阎婆惜捏造点罪名,也真不是什么难事——那就是他的老本行,把所有的押司都头排成一排,刽子手抡起大刀排头砍去,或许有那么一两个冤枉的,但是隔一个砍一个,肯定有很多漏网之鱼

  宋江指控阎婆惜有罪,当然不会以“知情不报”为突破口,甚至也不能说阎婆惜“不守妇道”,因为阎婆惜并不是宋江的“妇”,更不是“夫人”,甚至连妾都算不上,或许勉强能算个“通房丫头”,这样的人是不可以以“妇道”来要求的。

  阎婆惜真正的“罪过”,在于倒贴了张文远(张辽在此表示没占过便宜)。阎婆惜一心扑在张文远身上,见了宋江露出的一根金条,想到的不是私藏,而是十分欢喜地要给张文远买补品:“天教我和张三买事物吃!这几日我见张三瘦了,我也正要买些东西和他将息!”

  由此可见,阎婆惜在张文远身上花钱,已经成了习惯。只要宋江“查账”,那么阎婆惜“私盗家主财物”的罪名就坐实了。

  综上所述,相对于奴婢身份的阎婆惜来讲,宋江这个郓城县押司“身份高贵”,只需找一个借口,给阎婆惜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这“人命些些小事(见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在知县时文彬那里,连升堂问案都不需要,顶多私下告诉宋江给阎老太太一些“烧埋银子”也就是了。

  这时候我们就能看出宋江做事没有担当、缺乏足够的胆识与魄力了——他居然直接跑掉了。本来是顶多杖责一百的处罚,这一跑,轻罪就变成了重罪,因为他又触犯了“捕亡律”,连他老父亲和弟弟,都面临着比杀死奴婢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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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我们通过阎婆惜之死和宋朝相关法律规定,也知道在封建社会,生而为底层人物,就是一种原罪。像阎婆惜那样的人,被杀掉后连个伸冤的地方都找不到,连世代将门之后的小李广花荣,也根本就没把宋江杀阎婆惜当回事儿:“听得兄长杀了一个泼烟花……今日幸得仁兄到此,且住数年,却又理会。”

  小李广花荣的底气,来自他对宋朝法律的了解:“主人杀了一个奴婢而已,官府才懒得抓你呢!”

  宋江杀人出逃罪上加罪,却跑到风景如画的江州去了,名为刺配实为旅游。宋江受此优待,像金圣叹李卓吾余象斗那样的明清两朝饱学之士,一点也不感到奇怪,反而认为宋江受了天大的委屈。金圣叹等人感到奇怪,读者诸君不必感到奇怪,因为在有皇帝和特权阶层的朝代,总有一些人命是不值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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