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的内容是什么?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

  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元,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

  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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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而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于此,却从来没有公开承认过。

  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到康熙末年,火耗却越征越多,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

  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雍正即位后实行“耗羡归公”改革,其主要包括几点:

  1、耗羡应公开并限定数目,“若不限于一定之数,则小民将无所遵依,而不肖州县反得任意多征”;

  2、耗羡收取后,与其留于州县,不如提解国库(藩库),由大吏分拨,“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则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

  一言而辟之,耗羡归公的本质在于财政公开化、透明化,即将此前征收的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

  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藩库国库。

  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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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河南、山东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别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通常在10%-20%左右,四川最高为30%,富庶地区更低,如浙江仅5%。

  此外,实行耗羡归公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亏空并充实了国库,为之后的雍正新政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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