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共实行了多少次“锁国令”?日本锁国令的内容是什么
2018-07-03 10:56:15 谷崎润一郎 太宰治 川端康成

  当天主教在日本蓬勃的发展的时候,德川幕府意识到天主教的发展对自己整个国家的统治有威胁的时候,德川幕府便行了严厉的禁教政策,和严厉的锁国令。其实德川幕府实行锁国令的根源,就是自己的统治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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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内容

  1、禁止日本船出海贸易和日本人与海外往来,偷渡者要处以死刑;

  2、取缔天主教的传教活动,对潜入日本的传教士应该予以告发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

  3、对驶抵日本的外国船只实行严密的监视,贸易活动也由幕府进行严格的管制。

  这样,日本的“锁国体制”最终确立起来了。

  目的

  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幕府的统治,维护封建的剥削制度。日本实行锁国政策,制止了西南大名利用海外贸易增强割据实力的倾向,巩固了德川幕府在全国的统治地位。

  其次,全面禁止日本商人出海进行贸易,切断了国内商业资本与海外市场的直接联系,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小农经济免受冲击,以维护封建的剥削制度。

  再次,在日本的历史上,被压迫的群众曾以宗教为旗帜进行过武装暴动,由此可根除宗教在日本农民中的影响,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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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

  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从其主观动机来说,无疑为了防范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维护日本的国家独立,从客观的效果来看,在一定的时期内也确实起到了预期的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政策只能延缓民族危机的来临,而其最终的结果必然酿成更为严重的危机。因为:

  (1)在日本实行锁国的200多年间,西方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先是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再到工业革命的开展,使西方国家的实力增强;而日本由于实行锁国政策,贸易停滞,使国内经济几乎与世界市场隔绝,严重地影响了新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延缓了封建经济解体和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同时与外国交流终止,使江户时期的日本文化失掉了开阔与雄伟的精神。这就使本来已经落后的日本,进一步被资本主义的西方抛在后面。

  (2)锁国政策巩固了幕藩封建体制,当这一体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时,锁国政策的反动作用也就更加明显了。

  略历

  元和二年(1616年)中国(明朝)以外的船只限定停泊于长崎及平户

  元和九年(1623年)英国的平户商馆被关闭。

  寛永元年(1624年)与西班牙断交,禁止船只进入。

  寛永八年(1631年)奉书船制度开始。朱印收以外的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书。

  寛永十年(1633年)第1次锁国令。禁止奉书船以外船只渡航。此外,禁止滞留外国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国

  寛永十一年(1634年)第2次锁国令。再次通达第1次锁国令的内容。

  寛永十二年(1635年)第3次锁国令。中国(明朝)、荷兰以外的船只只能进入长崎,禁止所有在外的日本人回国。

  寛永十三年(1636年)第4次锁国令。与贸易没有关系葡萄牙人妻子(包括日本混血儿)总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门,其余滞留在出岛

  寛永十四-十五年(1637年-至1638年)岛原之乱

  寛永十六年(1639年)第5次锁国令。禁止葡萄牙船只入港。

  寛永十七年(1640年)葡萄牙船只要求再次通商。幕府处死61名使者

  寛永十八年(1641年)锁国制度完成。荷兰商馆迁移到出岛。

  正保四年(1647年)2艘葡萄牙船来到日本,要求恢复外交关系。幕府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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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府态度

  在颁布“异国船打退令”后,日本锁国迈向了完全的态势。后来却发生了“摩利逊号事件”,使得幕府的态度改变。一艘美国船“摩利逊号”接载日本难民前往九州却差点遭受炮击,导致了日本国内的不满。后来幕府为了镇压反对锁国的人们,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蛮社之狱”。在清朝鸦片战争战败后,日本无法坚持锁国制度,所以颁布“薪水给予令”,让所有异国船在来到日本本土后禁止上陆,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后离开。

  黑船事件

  1853年和1854年美国海军军官佩里(又作培理)分别率领五艘和七艘军舰(日本方称为黑船)从浦户和江户湾登陆,并呈交美国总统的国书。(史称“黑船来航”)在1854年的来访中签订“日美和亲条约”。1858年日本和美国签订“日美修好通商条约”和“安政条约”(美,荷,俄,英,法),锁国告终。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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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上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由幕府直接控制,在长崎负责荷兰以及中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种是由藩主,与该国特定的贸易,即对马藩的宗氏与朝鲜、萨摩藩岛津氏与琉球国、松前藩松前氏与虾夷(北海道)的对外贸易,这四个港口开放,被日本称为四口。

  附

  1633年,译文据中川清次郎著《西力东渐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页。

  一、除特许船只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国外。

  二、除特许船只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并扣留。

  三、以去外国并在外国构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势下,被迫逗留外国,而在五年之内归来日本者,经查明属实,并系恳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宽恕。如仍欲再往外国者,即处死罪。

  四、如发现有耶稣教蔓延之处,汝二人①应即前往戒谕。

  五、发现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告发人之功绩优良者,赏银百枚。其他告发人,依其忠行情节,酌量褒赏。

  六、外国船来到,应即呈报江户。并应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请其派遣监视舰船。

  七、如有发现传播耶稣教之“南蛮人”或其他邪言惑众者,应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狱。

  八、外国船所在各种货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购。

  九、禁止官吏在长崎直接购买外国船之货物。

  十、外国船之货物应列单呈报江户。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户批示。

  十一、外国船装来之生丝,应于确定价格后,全部分配于五处②。

  十二、生丝以外之其他各种货物,应在生丝价格确定后,按丝价标准,各立行情,进行交易。(附:货物之买卖,限于价格确定后二十日内交易完毕。)

  十三、外国船之归期,限于9月20日以前,迟到之船,其归期限自驶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内。

  十四、禁止外国船将卖剩之货物寄存于日本,并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寄存。

  十五、五处之商人限于7月20日以前抵达长崎。迟到者不列入分配额中。

  十六、驶抵萨摩、平户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须按照长崎之丝价,在长崎丝价未确定前,不准交易。

  上列诸条,应各遵守查照办理。

  宽永10年2月28日 此令 曾我又右卫门 今村传四郎 幕府五大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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