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何建立僧官制度?明代僧官制度是如何变革与完善的?
2021-09-18 15:20:44 沈周 陈洪绶 龚贤 弘仁 徐鸿儒

  僧官制度是封建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明朝时期的僧官制度则是明太祖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下面趣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系统。这套僧官制度,在僧官设职、铨选、职掌等方面,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僧官网络,并通过编制僧籍簿册,有效地管理了有明一代的佛教事务,使佛教一直成为明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得力工具。

  僧官在管理佛教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僧司衙门配合礼部做好全国的佛教管理工作,明代僧官制度与世俗官僚制度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特殊职官制度---僧官,兴起于后秦姚兴时代,至南北朝时期,终于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层寺院的比较完备的僧官体制。但是,自隋唐以后,僧官制度却日趋废。

  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元朝末年,到了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才有了根本性地改变。明代的僧官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四级官制,简明有序,职责、品级、服饰、官印伞盖等规定明确,比元代乃至唐宋都有进步。

  明代僧官制度建立背景

  1、僧人的来源与构成

  明代僧人的来源可谓是相当广泛,几乎囊括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但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出身于贫苦家庭,有的出家以前因家庭贫困不得不从事生产劳动或为人作佣;有的则是破产的商人因无以为继,只好出家。由此可见,明代僧人的主要来源无疑是出身于贫苦家庭,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穷人。

  不仅如此,军、匠、灶等禁止出家之人及囚徒、通卒等也是明代僧人的重要来源之一。明初,太祖就曾规定“不许军、匠、灶、社,违碍之人出家”。

  军户、匠户、灶户都是明代身份世袭、地位低下的特殊户籍,世世代代都不能豁免负担沉重的赋役,所以剃发为僧就成为一个改变生存状态和生活环境的途径。

  因为当了和尚就可以免除摇役,这对于在封建剥削重困下走投无路的人有着相当大的吸引力,所以统治者虽有禁令,但以身试法者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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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明代僧人中,也不乏因为对佛教的虔诚信仰而出家者。如禅师玲公,法名可玲,号瑞峰,。自幼入当地宫学读书,但是他“不乐尘欲,志慕空门”。

  父兄知道他的志向不可夺,遂送到本县梁山龙泉寺出家,礼寺中高峰寿禅师为师。宦官由于信佛而遁入空门者也时有所见,还有的是由于生病、灾害等原因,求佛保佑,许愿出家等等。

  因此,在明代社会中,为逃避沉重的赋役复返而投身寺庙、受僧人自身影响而出家的同样占很大的比例。

  据《元史》中记载:“天下寺院之领于内外宣政院,曰禅、曰教、曰律。则固各守其业”。由此可知,根据明太祖对明代寺院的划分,明代僧人的组成结构基本可以分为禅教、讲僧、教僧三大类。“

  其禅不立文字,必见性者方是本宗讲者,务明诸经旨义教者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想,以训世人”这样的划分事实上是掺杂了太祖的个人情感,是其行政力量发挥作用的结果。

  2、明王朝对僧人的管理——创立僧官制度

  在禅教、讲僧、教僧三类僧人当中,太祖最为看中的是教僧,一方面是因为太祖早年出家的经历,其明白在这些混居世俗为数众多的僧侣中,教僧的比例占了大多数。

  而另一方面,太祖认为教僧有辅助社会国家风俗的重责,“若瑜伽者,亦见于佛刹处率众熟演显密之教,应供是方,足孝子顺孙报祖父母动劳之恩。”

  太祖充分肯定了瑜枷教僧善俗的社会功能,也就满足了世俗社会对于经忏佛事的客观需求,从而使得瑜伽经忏活动盛行。经忏活动的盛行,一是抬高了教僧,而使禅、讲僧遭到冷落,也就意味着佛教中最为浅化的科仪受到重视,修持和义理却遭到了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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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忏活动的盛行,必然使得僧人与世俗往来频繁,这就与太祖要求僧人与世俗保持界线的主张相矛盾。最后,教僧容易做且酬资丰厚,世俗为利出家者众,而本应

  从事禅修、研究经论的禅、讲僧也纷纷转入教僧。由此可见,在明太祖的个人意愿下和社会客观环境的影响下,在明时期形成了以教僧为主,禅、讲僧为辅的极具明代特色的僧人群体。

  由于僧侣道士腐化堕落的生活,严重败坏了当朝社会的风气。僧道人数过多,大量的赋役承担者流入寺院宫观,对明初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洪武十五年,随着专制政体的逐渐完备,明太祖为了控制日益增长的僧尼人数和约束僧人的其他不法行为,正式推出了能够适应其权专制需要的僧官制度,即爱稽宋制、间有损益, 在中央创置 “僧录司 ”,制定了一系列限制、管理僧人的规定,以执掌全国佛教事务。

  僧录司的官员,最初“全依宋制,官不支俸”,到了洪武二十五年,太祖重定文武百官品阶秩禄时改为支俸。所谓僧官是指全由封建国家供养,自觉为封建政治统治服务的僧人。在地方上的专门僧官机构按照府、州、县的划分,分别为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主要掌管地方佛教事宜。其中各级僧官机构的官员,都是从“精通经典,戒行端洁”的僧人中选用的。

  明代僧官制度变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僧官的管理制度

  明代政治的特点是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与此相适应,僧官制度亦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僧录司官员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由礼部任命,不支俸禄,官、员、吏、皂隶等皆由僧人及佃仆充任。僧录司在礼部统辖下,处理全国佛教事务,在设职、铨选、职掌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中央僧官体制。

  明代僧道官以考试入选,明实录有载,成化十四年,因救灾,令顺天府等地的阴阳、医学、僧道官只要交纳二百石米即可入选,不用参加考试, 成化二十二年“僧道官仍旧考试入选”,可知明代僧道官考试乃是定制。但具体如何考选,哪个机构主持,史料中未见记载。

  僧道官主要职掌教内事务,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事”,地方僧道官各执掌所辖区域内的教团事务。主要包括僧道的试经给牒、僧道名籍的登记与管理,辖区内寺观住持的考选,以及教团内部争讼和违反清规戒律等事。

  明朝历代统治者都严格限制寺院数量。孝宗时仍不许私创寺观,并且在各府、州、

  县拆除了一些私创额外庙宇。世宗也曾有谕不许私创宫观庵院,犯罪者无赦。尽管明王朝历历代代都强调禁止私下创办庵院,但天下的寺庙仍然增建不穷。在成化十七年以前,京师已经有敕额寺院六百三十七所,此后又新筑佛寺多所,以至西山等处相望不绝,甚至有人惊叹“自古佛寺之多,未有过于此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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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明朝统治者为了限制僧人数量的增长,太祖曾明确规定过府、州、县僧人的总数,“凡僧道,限额府不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永乐时期,成祖又重申了这一限令。而明代僧道的实际人数一直是远远超过规定的数量的。

  除此之外,明朝统治者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佛教,限制出家人数,逐步建立了完密的试经给度碟制度。而没有度碟的出家者,称为私度,是各朝严令禁止和打击的。

  明初,太祖对给法度碟控制得非常严格,申请僧道度碟的人,必须精通经典,才能获得批准。如洪武十四年规定“各府、州、县未有度碟僧道......,考试能通经典者,具申礼部”。明初统治者严禁私度,清理非法出家。洪武年间,对非法出家者尚多宽容。

  永乐年间对私度的僧人加以重处。虽然当初私度的现象并未根绝,但僧人数量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有益于生产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及明王朝的统治。

  2、明代僧官制度的特点

  明代僧官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僧官体系,具备世

  俗官僚机构的特征,体现了朱元璋加强集权的要求。僧官管理权集中于礼部祠祭

  司、总枢僧录司,下辖各司,形成一个系统健全、结构完整的体系。僧录司各僧官集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能于一身,地方僧官逐级向上级负责。

  明代僧官可领薪俸并有明确的品阶,这是以往历代王朝所不具备的。如刘宋孝武帝任尼宝贤为京邑僧正,月给万钱。他们虽然俸给优厚,但是却没有明确的品级,说明他们还没有完全入仕。而明代僧官秩禄品阶则十分明确,并且各僧官的铨选、任免、考课、升迁,均纳入了国家职官的管理渠道。由此可知,明朝僧官机构

  更加衙门化,僧职也更官吏化。

  明朝历来都十分遵守祖规,但在原有规定中又略有革新。在洪武十五年确立完备的僧官制度之后历经各代,基本都没有出现过较大的变化,这也恰好表现了明朝历代都遵循祖制的这一特点。当然明代僧官制度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细微之处也出现了很多变化。

  在设立僧录司之初,共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四种名号以及八名僧官。然而僧司才刚刚成立不久,朱元璋便命礼部加派僧行果为额外左阐教,僧如锦为额外右觉义,于能仁寺设就供道场。

  明代僧官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到了明代,已经走向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对人民的严格控制上。

  洪武十四年,明朝廷通过普查户口,推行了黄册和里甲制,达到了控制世俗民户的目的。但是,这些措施对寺院人口的管理,显得无能为力。而各级僧官机构设置后,明政府充分利用这个工具,通过编制僧籍、检查戒律、糾查寺院等手段,把那些“佛门释子”笼进了专制主义政治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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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语

  明代统治者建立的这套僧官制度,有效地管理了有明一代的佛教事务,使佛教一直成为明政府封建专制统治的得力工具。

  明代统治者的这些管理佛教事务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立即被代之而起的清朝统治者照搬使用。清顺治年间,即清朝统治者刚刚取得天下不久,便设僧官,定品制,一切悉仿明朝旧制。

  明代的佛道教管理系统最终毁于统治者之手。明代皇帝后妃多有佞信佛道者,不顾国家定制而破例给予僧道种种特权,违制度化僧道,大肆修建寺院,以至于僧道泛滥,群体素质低下,败坏风气者大有人在

  同时为违反戒律甚至触犯国家法律的高级僧道也网开一面,使得不法者更加大胆地违法乱纪,造成了明代佛道教团体的腐败和风气败坏,对社会的团结统治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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